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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違約金和利息損失可以同時主張

作者:由 北漂曉律師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2-11-15

法院觀點

當事人就違約責任既約定支付違約金又約定賠償損失的,法律並未禁止當事人對違約金與損失一併主張。……原告在作出上述約定時,並未作出有關主張違約金即放棄逾期利息損失的意思表示,

故被告發生上述逾期付款情形時,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還應當賠償逾期利息損失,原告主張的違約金與利息損失應當分別計算

最高院:違約金和利息損失可以同時主張

基本事實:

2013年4月,原告與被告簽署《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原告將其名下A公司股權轉讓給被告,轉讓費共計7000萬元,分三次付清:合同簽訂後3天內支付第一筆300萬元,2013年6月15日前支付第二筆6000萬元,全部手續變更完成後10日內支付第三筆700萬元。

2013年7月8日,雙方又簽署《補充協議》,約定被告在2013年7月8日支付3200萬元;在2013年10月15日前辦理完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2500萬元;被告領取變更的營業執照後兩個月內植入1000萬元。如果未依約支付,應按銀行貸款年利率7%計算利息;超過兩個月未支付,支付違約金共計300萬元。被告於2013年7月11日支付3200萬元後,其餘3500萬元一直未支付。原告於2017年6月提起訴訟。

本案一審程式中,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違約金後又主張逾期付款利息無合同依據,駁回了原告主張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

二審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最高院認為法律並未禁止當事人對違約金和損失一併主張,而且經計算,本案中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金額並未超過損失的30%,應予支援。因此,最高院改判支援了原告同時要求違約金和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

最高院:違約金和利息損失可以同時主張

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明確民間借貸糾紛中,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不能超過民間借貸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其他型別的合同則沒有明確,但是本案的裁判思路則明確了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逾期利息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可以一併主張的,並且對二者總計金額並沒有做上限的限制,只是違約金不宜過高。

參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終163號

標簽: 違約金  原告  逾期  支付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