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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旅遊購物的幾個法律問題...

作者:由 Soul凡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0-03-13

1、旅行社安排購物的條件

《旅遊法》頒佈後,並未禁止旅行社安排旅遊購物,法律所禁止的是旅行社強迫購物或單方指定具體的購物場所。

根據《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只要滿足兩個條件,旅行社可以安排購物:第一,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就購物事項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主動提出購物要求。第二,不影響其他旅遊者的行程安排,並作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安排購物應注意哪些事項?

1、旅行社安排購物,必須和旅遊者協商,並且以旅遊合同補充協議的形式與旅遊者簽署購物協議,嚴格按照購物協議的內容執行。

2、旅行社應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商場或商鋪,商品明碼標價,保證商品質量達到相關標準,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參加購物行程的旅遊者。

4、安排境外購物,應提示旅遊者關稅政策問題。

3、為什麼旅行社安排購物一定要與旅遊者簽訂購物協議?

第一,根據《旅遊法》的規定,旅行社安排購物必須和旅遊者協商一致,簽署書面協議即代表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又因有些旅遊者選擇不參加購物,故實踐中,較多是簽署購物協議形式約定,而不是在統一版本的旅遊合同中約定。

第二,旅遊者如果主張旅行社擅自指定購物場所,應由旅遊者初步舉證旅行社有安排購物場所的事實,然後才由旅行社舉證證明系旅遊者自願參加購物。旅行社承擔舉證責任,比如雙方簽署的購物協議,或者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協商一致或應旅遊者要求安排購物的材料、影片、音訊等,否則,旅行社應承擔相關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

4、旅遊者購物後因商品價格高等原因反悔的,如何處理?退換貨費用如何承擔?

旅行社與旅遊者協商一致後安排購物,事後旅遊者以商品價格高於其他商家同類商品、與實際價值不符、珠寶商品佩戴後身體不舒服等各種原因反悔,要求退貨的,商品若無質量問題的,旅行社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配合旅遊者退換貨。

是否購買商品出於旅遊者的自我判斷,旅遊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為自己的購物行為負責任。且,商品是否屬於同類、旅遊者的比較是否科學、不同商家的經營成本是否相同等問題,不能簡單類比。只要旅行社沒有單方指定購物場所、沒有強迫旅遊者購物、安排的購物場所經營資質齊全、商品明碼標價,旅遊者和商家的買賣合同關係與旅行社無關。

但在無購物協議或其他證據證明系雙方協商一致或應旅遊者要求安排購物的情況下,旅行社即涉嫌指定購物,應為旅遊者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並承擔相關行政責任。強迫購物的情況下,旅行社可能還要承擔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5、旅遊者在購物店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如何處理?

旅遊者主張在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十條的規定,旅行社應當負責挽回或者賠償旅遊者直接經濟損失。旅遊者應提供正規的購買憑證,證明買賣合同關係;提供國家認可的權威鑑定部門的鑑定意見,證明商品是否屬於假冒偽劣;旅遊者舉證不能的,應承擔不利於自己的後果。

6、旅遊者在行程中購物發生問題,是否都應由旅行社負責?

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是否購物、購物多少,都是旅遊者的自由,是旅遊者個人判斷和選擇的結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中,如果旅行社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但旅遊者在自由活動或者遊覽過程中的購物活動,並非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沒有責任。因此,不能因為是隨團旅遊,就要求旅行社承擔有關購物的所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