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設計中的屋面裝置必須要加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嗎?為什麼?
一、問題提出
筆者最近遇到一個專案的審圖專家提出屋面的風機裝置配電必須要設漏電保護功能,否則違規,依據是《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執行》GB 13955-2005第4。5。1條中的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4。5。 1 末端保護
a) 屬於I類的移動式電氣裝置及手持式電動工具;
b) 生產用的電氣裝置;
c) 施工工地的電氣機械裝置;
d) 安裝在戶外的電氣裝置;
e) 臨時用電的電氣裝置;
f) 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企事業單位和住宅等除壁掛式空調電源插座外的其他電源插座或插座迴路;
g) 游泳池、噴水池、浴池的電氣裝置;
h) 安裝在水中的供電線路和裝置;
i) 醫院中可能直接接觸人體的電氣醫用裝置;
j) 其他需要安裝剩餘電流保護裝置的場所。”
二、問題解析
TN-S系統,做總等電位聯結的建築物內固定安裝裝置無需設定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功能
TN-S系統,在有總等電位連線的建築物內,用電裝置金屬外殼接PE線,同時PE在樓層電井處於透過等電位箱與樓層地面鋼筋連線,用電裝置金屬外殼與地面處於同一電位。此時供電線路發生接地故障或因絕緣損壞接觸裝置外殼發生漏電情況時,裝置外殼和地面的電位差很小,人體站在地面上接觸裝置外殼不會發生電擊事故。同時因PE線與外殼連線,減小故障迴路電阻,增大故障電流,使迴路的保護開關迅速跳閘,切斷故障迴路。所以TN-S系統,建築物設定總等電位聯結,固定安裝的用電裝置無需設定剩餘電流動作保護。
TN-S系統,建築物設定總等電位聯結,安裝在建築物屋面的風機屬於固定裝置,滿足上述不設定剩餘電流動作保護條件。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執行》GB 13955-2005第4。5。1條中“
安裝在戶外的電氣裝置
”指的是獨立於建築物的室外,即不在建築物總等電位聯結範圍之內的電氣裝置。建築物屋面、建築物外牆、安裝室外空調主機的飄窗等均不屬於上述規範所說的“戶外”。所以有“f) 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企事業單位和住宅等
除壁掛式空調電源插座外
的其他電源插座或插座迴路”規定,該條款中對於“壁掛式空調電源插座除外”的規定不僅是因為空調電源插座安裝高度一般在1。8米以上,還因為壁掛空調主機掛在建築外牆上或安裝在空調飄窗上的位置處於建築物總等電位範圍之類。
筆者認為安裝在建築物屋面的風機不設定剩電流動作保護是可以的,不算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