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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1】工作經歷造假勞動合同無效

作者:由 牛挖 發表于 寵物時間:2023-01-01

【基本案情】

某健康公司招聘招標採購合約部經理的職位要求為“應聘者在中型房地產企業主導過招標、投標工作5年以上”,彭某應聘該職位填寫的《職位申請表》工作經歷一欄記載,其在某地產公司有上述工作經歷,並簽名承諾該表所填資料均屬實,如有虛假或隱瞞,願接受立即開除處分。

2019年3月,彭某入職某健康公司擔任招標採購合約部經理。2020年7月,某健康公司以彭某工作能力、態度不好,工作出錯、經多次教育未改進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彭某遂要求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經法院查明,彭某在其《職位申請表》中填寫的某地產公司及下屬公司無任職記錄。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彭某在應聘某健康公司時存在工作經歷造假行為,構成欺詐,某健康公司與彭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因勞動合同無效屬於自始無效,即從勞動合同簽訂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故彭某基於勞動關係而訴求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均喪失合同基礎,且上述專案均不屬於勞動報酬,故判決駁回彭某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不僅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勞動者的工作經歷對用人單位決定是否錄用勞動者起到重要參考作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勞動者未如實告知用人單位真實履歷,對用人單位造成誤導,應當認定構成欺詐,勞動合同也應被認定為無效,基於合法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相應利益,勞動者也無法享有。

市人大代表 伍素萍 點評意見

誠信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勞動者對工作經歷等故意造假,既是欺詐行為,也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本案認定勞動者虛構工作經歷屬於欺詐,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對正在求職的勞動者起到很好的宣傳教育作用,引導廣大勞動者在求職就業中遵守誠實守信原則。

【來源:2021年度珠海法院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