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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襲警:襲警罪的前世今生

作者:由 飛機 發表于 寵物時間:2022-08-25

5月30日,重慶發生了一起襲警案件,當事人被警察用槍支擊傷後死亡。據網傳,翁某與陳某的電動車被人劃擦,產生糾紛。警察接到報警趕赴現場處理,處理過後警察認為電動車帶雨棚不合法,要依法扣押。二人不服,由此產生衝突進而襲擊警察,並且試圖搶奪配槍,因此翁某被警察擊斃。而隨後的警方通報,部分證實這個傳聞:當事人翁某與妻子陳某確實存在襲擊警察的情節。網際網路輿論隨後兩極分化:有人認為警察過度執法、翁某罪不至死;也有人認為罪犯罪有應得、警方處置得當。

重慶襲警:襲警罪的前世今生

案發現場

重慶襲警:襲警罪的前世今生

警方通報

首先可以肯定,如果確實存在襲警情節,至少警察開槍是合理合法的。

目前我國規範警方用槍的法規主要是兩種,頒行於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及頒行於2015年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兩者均明文規定,對於“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但是,仍然值得商榷的是,本案中配槍的必要性以及用槍的限度。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中對警察“應當配槍”的情形同樣做了規定:主要包括處置暴力犯罪行為,押運、逮捕犯罪嫌疑人,執行武裝巡邏任務,執行武裝警戒任務,在車站、機場等重點區域執行武裝執勤任務,在重點地區執行反恐防暴任務等。顯而易見,警察並不可能提前預見到交通糾紛會發展為暴力犯罪,因此處理一起交通糾紛並不屬於上述應當配槍的情形。那麼本案中作為案件核心的槍支,或許從一開始就不應當被警察佩戴出警。這也和重慶獨特的“交巡警”設定有關,交警、巡警合二為一,既管交通又管治安,因此攜帶“管治安”的槍去處理交通糾紛,就成為了一件可能性極高的事情。

重慶襲警:襲警罪的前世今生

重慶設立“交巡警”新聞

此外,《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也明確規定:“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開槍射擊。”翁某被當場擊斃的結果實在過於嚴重,特別是考慮到其依然處於赤手空拳的狀態。翁某被擊中幾槍不得而知,但在翁某被某一顆致命子彈擊斃之前,是否還存在著停止射擊以挽救翁某生命的可能性呢?這依然是一個值得調查的問題。

襲警,這是一個即便兒童也耳熟能詳的詞語,但出人意料的是,襲警罪,在我國的歷史並不長。我國現行刑法典的前身,1979年刑法典,就未曾設立襲警罪。而自從我國現行的1997年刑法典頒行以來,很長一段時間內,襲警行為都沒有獨立的罪名處罰,一直是按照妨害公務罪論處。一直以來,社會上設立襲警罪的呼聲十分強烈,例如早在2003年,時任上海人大常委會主任、公安口出身的王午鼎就牽頭三十多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 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單獨設立襲警罪。

重慶襲警:襲警罪的前世今生

人大代表提議增設襲警罪

隨著21世紀步入第二個十年,我國總體犯罪率不斷降低,但弔詭的是,襲警現象反而愈發嚴重。2001-2005年上半年,全國僅有298名民警因公犧牲。但到了2010-2015年,全國公安機關因公犧牲的民警竟高達2567人,負傷25340人,其中暴力襲警引起的傷亡人數佔總數的42。8%。妥善治理襲警現象,就變成了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情。因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妨害公務罪的條文進行了修訂,正式在妨害公務罪中增設了襲警條款: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即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但是,從實際情況看,襲警條款並未完全發揮預期中的威懾作用。襲警條款畢竟隸屬於妨害公務罪,而妨害公務罪最高只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2016年,全國仍有因公犧牲民警362人、受傷民警4913人。到了2017年,僅山東省一省公安機關就查處各類襲警侵權案事件1247起,高達1459名警員遭遇不同程度襲擊、侵犯。在現實的迫切需要下,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終於將襲警罪從妨害公務罪中分離出來,規定為一項獨立的犯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一經頒行,便立刻收到一線幹警的熱烈歡迎,迫不及待地將其推向法律適用的第一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17個罪名中,如浙江省2021年全年對這17個罪名一共才審查起訴866人,僅襲警罪就起訴434人,佔到所有新增罪名的一半還要多。湖南省全年則提起公訴348人,襲警罪足有285人,佔比超過80%。甘肅省全年則提起公訴133人,襲警罪也有106人。

襲警罪儼然成為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最受歡迎”的罪名,甚至有學者乾脆指出:“任由所有與警察發生撕扯或肢體接觸的行為一律入罪,那麼襲警罪勢必成為新的‘口袋罪’”。

橫向比較而言,我國的襲警罪規定相對寬緩。根據美國部分州的刑法規定, 對於襲擊警察造成傷亡的犯罪最高可以適用死刑。而根據法國刑法,對於包含襲擊警察在內的“抗拒公務員罪”,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我國對於襲警罪最高才判處七年有期徒刑,甚至比不上開設賭場罪(最高可判十年)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判無期)。但與之相對,這從反面限制了警察使用警察權的程度,在面對暴力襲擊時應儘可能遵循比例原則,面對襲警罪程度的輕微暴力不得輕易動用致命武力,僅當面對足以達到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程度的暴力時才能動用這種程度的武力。

縱向來看,襲警罪的設定與我國警察權的發展歷史息息相關。作為現代警察前身的“衙役”,本身就是集各種職能於一身的綜合執法體,至晚晴我國效仿西洋設立巡警,依然是事無鉅細,如張之洞就曾言:“凡稽查戶口、保衛生民、清理街道、開通溝渠、消除疫癘、防救火災、查緝奸宄、通達民隱、整齊人心諸善政,無不惟警察是賴。”民國時,警察除要維護日常治安外,還要同時承擔“指導、保護、救助、糾正、告誡”等職能。至新中國成立,警察承擔首要任務就變成了“鎮壓反革命”。1997 年警政革新,徹底明確了警察以案件偵破轉向以社群警務的發展方向。因為警察無事不理,無事不包,日常接觸的不僅是窮兇極惡的歹徒,更多是普通市民,再加上我國嚴格的槍支、刀具等危險品管制制度,相對保障了這樣接觸的安全程度,因此襲警罪刑格偏低。

重慶襲警:襲警罪的前世今生

民國巡警

這樣諸事一體的方針當然可以方便市民,但同時也容易出現警民矛盾。特別是關於警察強制措施的規範不細緻不明確,無論是 《人民警察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 《行政強制法》,都未對警察強制措施程式進行細化,反而大多強制措施都被規定在公安機關自己的部門規章之中,完全是由公安機關自身解釋。與之相對,各種執法檢查、執法評比、各種地方性執法手冊層出不窮,這種結果導向型政策以個人績效為標準作為事後獎懲的依據,難以起到規範警察權行使的作用。最終呈現出“有規則而無秩序”的局面。而這也就帶來了“兩面不討好”的鮮明矛盾:

一方面,對於涉及到強制措施的警察權行使,民眾無從監督、無從反對、無處救濟,只能聽任警察隨意處分。另一方面,對於不涉及到強制措施的警察權行使,基層警察面對繁多的瑣事卻又不得不抱怨苦、累、忙、不被理解、執法環境惡劣。

這樣的矛盾,恐怕也是重慶襲警背後的真實原因。在警察看來,依法扣押電動車天經地義。但請警察前來處理交通糾紛的當事人,當然難以接受自己的車輛被扣押的結果(特別是自己在這起交通糾紛中屬於“佔理”一方)。對警察強制措施不滿卻又不知何處救濟的當事人,最終採用了極端的方式與警察衝突,招致慘劇,不能不令人無奈唏噓。

重慶襲警:襲警罪的前世今生

當事人帶雨棚的摩托車

標簽: 襲警  警察  人民警察  妨害  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