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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們看了這麼多規定,還是弄不清關聯方的正確定義?

作者:由 freecity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18-11-24

01 關聯方定義對比總結

對於關聯方的認定,《公司法》、《

企業會計準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規則中均對其有所定義。

1、《公司法》:從法律上嚴格定義關聯方,涵蓋範圍最廣泛,但是對關聯方的描述相對簡單;

2、《企業會計準則》:從會計核算上定義關聯方,涵蓋範圍主要適用於企業財務報表中對於關聯方的界定;

3、

國家稅務總局

公告:主要從稅法定義關聯方,定義較為嚴格,目的是為防止公司透過關聯關係減少納稅;

4、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規則:主要定義公開上市的公司資訊披露中界定的關聯方;

按照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發現下面幾點:

1、所有公司主體都要符合《公司法》的關聯定義;適用財務、法律等各方面有關關聯方的規定;

2、稅務僅從稅務角度定義關聯方,和其他幾個規定差異較大;

3、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關聯方,認定需滿足的條件最多,需滿足《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上市規則;

關於上述法律和規定,在本文最後有相關條文引用,作為備查。

02 各項規定對比差異

假設境內設立一家公司,根據不同規定對關聯方的定義(稅務口徑較為獨立,因此不對比分析,具體使用時可以單獨檢視規定),公司的關聯方如下所示:

為什麼我們看了這麼多規定,還是弄不清關聯方的正確定義?

這裡有幾個重要含義必須理解:

1、關鍵管理人員:《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關鍵管理人員,而非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它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

2、關係密切家庭成員:《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上市規則》中規定:配偶、年滿18週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

投資者

上述表格中注的含義:公司、控股股東的董監高,實際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界定為:關鍵管理人員;形式存在差異,實質並無本質區別。

03 對比後總結的注意點

上述關聯方對比其實並不難,但是需要記住,並運用到實踐中,同時瞭解存在的差異,非常重要。這裡特別和大家分享本人的一些私家心得,還請大家拿好板凳,做好筆記,認真看下去:

1、《公司法》雖然定義簡單,但其中包括: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因此公司法的實際涵蓋就廣泛了;

2、《上市規則》的關聯方定義存在時效,即往前追溯12個月,向後延續12個月。如果公司本期認定為關聯方,則成為關聯方前的12個月也視同關聯方;如果公司本期認定不再存在關聯關係,則關係消失後12個月內,也視同關聯方;

3、《企業會計準則》核心:實質重於形式,穿透至合營企業、聯營企業、非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股東的親戚等;

4、《稅法》定義的關聯方範圍最廣泛,定義時補強調股權,弱化資本,同時稅法定義的關聯方不存在自然人,這是由於它所規範的企業所得稅關係而導致的;

5、《上市規則》中強調持股5%以上的股東,這點上市公司才有,非上市公司不能對公司施加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小股東,不是關聯方;

6、《上市規則》存在保底條款,即“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因此,關聯方的認定不應侷限於法律法規例舉的各類情況,而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識別有可能轉移公司利益的潛在關聯方,提高財務資料的公允性和真實性。

04 具體法律法規列示

《公司法》

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連關係。

《企業會計準則》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

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

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係之一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係: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透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

直系血親

、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係時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佔任一方

實收資本

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佔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佔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佔用天數/365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

特許權

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階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階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

兄弟姐妹

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係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係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係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

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係,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週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12個月內,將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12個月內,曾經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深交所上市規則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 由本規則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本規則第10。1。3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控制而形成第10。1。3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係,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於本規則第10。1。5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

(三) 本規則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週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 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本規則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本規則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標簽: 或者  10  關聯方  上市公司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