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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原罪 (西方基督宗教的原罪觀)

作者:由 西儒欄板Peter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0-08-23

根據天主教教理,原罪來自亞當厄娃第一次犯罪,而後代便有了一種錯誤的傾向,即以自己的私慾分辨善惡,而非服從天主的自然法來分辨善惡。於是就產生了混亂。形而上學層面只有善,惡只是善的缺乏,只有道德層面才有惡。而混亂的意志,以私慾代替自然法,則是一種擇小善而棄大善的結果。就如不吸菸可以長壽這是更大的善,然而人為了滿足短暫的快樂而吸菸選擇了小善。而道德層面上,欲求的混亂就是惡,有了惡行,就會被天主定罪。而原罪觀就產生了。

先概述教會歷史中主要的幾種原罪概念,然後闡述聖多瑪斯如何解釋這個問題。

1。 伯拉糾(360-430年)否認具體的原罪的觀點,認為兒童從母腹出來便是純潔的(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因為後天進入社會的習得。他引用《以西結書:18:20》“唯有犯罪的,他必然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以及耶穌說“門徒要像純潔的小孩子才能進天國”,來支援自己對行為報應僅僅針對自身的觀點(亞當的罪行沒有影響後裔,各人被定罪是因為後天行為)。伯拉糾的觀點後來受到聖奧古斯丁的批判,因為他的觀點不符合聖經中“一出母胎便被送入墳墓(約伯記10:19)”,“誰能使潔淨之物出於汙穢之物呢?無論誰都不能”(約伯記14:4),“我是從罪孽裡生的,我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篇50:7)。伯拉糾最後在迦太基會議中被定為異端。但是他這種觀點在宗教改革後的某些新教常常出現某種變體:剛出生的嬰兒與生俱來具有犯罪的“先天傾向”,雖然他們沒有自身的罪性和罪行,因此需要教會和學校的後天教導。但是這種觀點是不符合大公教會傳統的。因為這會導致聖洗禮的神聖功效之一(對罪的醫治和潔淨),特別是對教會傳統的嬰兒洗禮變的毫無必要,因為一個出生的嬰兒倘若沒有與生俱來的實在的罪(而僅僅是一個傾向),那麼它就等同於沒有罪的,那麼耶穌的贖罪救恩就對嬰兒無效,那麼洗禮(歸入耶穌的死和復活)對嬰兒就沒有效果。

2。 聖奧古斯丁,他系統建立了原罪遺傳說的教義。他根據聖經《羅馬書5:12-14》“這就如罪是從一人進入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從亞當到摩西,死就做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聖奧古斯丁反對伯拉糾(罪是因模仿而來的)的觀點,而認為嬰兒的原罪是從父母生育和血統(originem)中來的。奧古斯丁的觀點有2個來源,1。他在《懺悔錄》中對自己學生時期偷鄰居家的果子的反思,認為他自己出生在富裕家庭,有很好的教育,沒有飢餓需要偷竊食物的生理欲求,那麼為何他依然會以此為樂?從而他認為人類具有一個與生俱來的貪婪和自私的習性。貪婪指的是“對不該屬於自己的事物的佔據感。”2。他考察了大量剛出生就死去的兒童,如果按照聖經“死是從罪來的”,那麼為何沒有犯下罪行的兒童也會一出生就死去?因此必然兒童與生俱來就有一種現實的罪,被稱為原罪。

3。 中世紀經院神學家彼得隆巴德在討論亞當的罪如何傳至後裔的時候,形容原罪是“罪的印記,即“私慾””,一種與生俱來自我中心的私慾。比如兒童會對妹妹的出生感到不高興,認為妹妹奪走了父母對自己的愛。

4。 宗教改革家加爾文對原罪的看法承襲奧古斯丁,他說“從始祖亞當犯罪開始,全人類的本性就被玷汙了,正如一條犯罪的河流,從祖先傳到後裔。”“但兒女們的出生並沒有沿襲受洗的父母屬靈的重生,而是沿襲其敗壞的肉體。。。。的確,兒女在某種程度上與父母的聖潔有份,這是神特殊的賜福,然而這並不與人類在亞當裡受到普遍的咒詛這個事實相沖突。罪是與生俱來的,而成聖則是出於超自然的恩典。”(基督教要義II,1。7)加爾文依然將原罪遺傳的質料因看作是不潔的精子,這種看法延續了中世紀醫學中,精子的腐爛會導致畸形的兒童的看法。這種觀點似乎在現代生理學中站不住腳。

5。 中世紀經院神學家聖托馬斯阿奎那對原罪的看法也承襲奧古斯丁,但他論證的方式是經院哲學的。

a。其起點也是聖經中“死是從罪來的”,亞當的死亡來自上帝對犯罪的懲罰和對人類普遍咒詛的結果。但是亞當在背離上帝吃下果子後並沒有立即死亡,則我們要將“你必然遭受死亡”這句話理解成“你將被交付給死亡的必然性(necessitati mortis)”。因而會導致“人犯罪,必然會造成死亡的結果”。

b。但是,人類如果被造時候的“原初狀態”必然會死亡的話,那麼上帝這句話就毫無意義了。因此我們得出:“作為上帝的肖像,人在無罪的原初狀態是永生的”。也就是說“在無罪的狀態下,人類的靈魂和肉體都是不會朽壞的。”

論證過程:a。人類被造的時候,是純粹精神形式(靈魂——-或者被稱為‘生命性’)和物質質料(肉體)的複合實體。靈魂和身體兩者在創造者上帝眼中都是好的,並且兩者複合共同構成了一個“個別的人”。因而那些死去的人,失去了身體正在等待復活,他們只能是一種身體的缺乏。相反,而僅僅只有一個屍體無法構成人,因為沒有生命性。人和動物不同,對於有形體的生命來說,只有人類具有理智(靈)。

身體吸收營養,提供感官材料讓靈魂去認知,為整個人的在世存在提供保障。而靈魂操縱身體,並且接受身體所供應的一切感官材料,將個別的事物抽象化,剝離那些可朽壞的性質,形成心靈中不朽的抽象形象。因此靈魂和身體是相輔相成的,對於構成一個整全的人都不可缺少。(如果按照摩尼教和柏拉圖主義所說的,身體是邪惡的,是靈魂的牢籠的話,那麼上帝為何要創造一個具有肉體的人?而且基督徒最後要身體復活,而不是僅僅一個魂的復活。)

b。靈魂(生命性)是不滅的。在西方經院主義的語言中,“靈”可以等同於希伯來概念中的“心”,也就是理智的意思。人是靠靈魂來進行抽象思考。而凡是身體感官接觸者都是物質的事物,而物質都是會朽壞的。相反,一切被靈魂(理智)接納的東西都是抽象的精神事物,都是剝離了可朽性質,而得到的不會朽壞的精神形式。而這些不朽的精神形式被儲存在靈魂(理智)中,可以隨時回想和使用(比如記憶中的那些影象,或者理智中那些概念的蘋果,香蕉)。那麼既然這些精神事物是不朽的,那麼它的儲藏室(靈魂)也必須是不朽的,否則就會產生矛盾。因此靈魂是不朽的。

C。既然靈魂是不朽的,而上帝創造的無罪的原初的亞當是靈魂和身體的複合實體,因而只有靈魂和身體的結合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人,這是人的一種被造的“自然狀態”。因此與靈魂相配的肉體在被造的“自然狀態”下,必然也是不朽的。

D。所以,人類本身的構造(自然狀態)是不死的,無論精神還是肉體都是不朽的,而肉體的死亡則是一種“反自然”是一種“自身的惡,因某種原因導致的結果”。死是上帝對罪的一種懲罰。

但肉身的死亡是犯罪的結果,自從亞當犯罪,他被交付給死亡的必然性。托馬斯說“死亡和死的必然性是由於犯罪而對人實施的懲罰。但除了由於罪過,實施懲罰是不公正的。”(罪的工價乃是死,懲罰的前提是罪行)。

因而,所有受到懲罰的每個人身上,我們都必定發現一種罪過。

這種死的懲罰在每個人身上都能發現,甚至在出生的瞬間都能夠發現(死嬰)。“一出母胎,就被送入墳墓”(約伯記10:19)

因而,在他們(嬰兒)身上也存在某種罪。但這種罪不是本罪,不是因為自由意志而導致的後天罪行而犯下的罪。而嬰兒沒有使用過自由意志,而僅僅是本能的行為。而沒有使用過自由意志的人,是沒有什麼後天的罪歸罪與他的。

所以,我們必須說,存在於他們身上的罪,是從他們的血統遺傳給他們的。(至善的上帝不可能妄加一個“無因之罪”給嬰兒,而一切罪,必然有原因。)

所以,導致嬰兒肉身死亡的原罪,是來自父母遺傳。(《反異教大全》IV ch。50)

教會傳統在原罪觀上,都支援奧古斯丁的觀點,認為原罪是來自血緣的某一種遺傳。其罪性可能來自精子(聖托馬斯,加爾文)。原罪/死亡是一種上帝對人罪性(犯罪的自然傾向,犯罪的確切行為,整個人類群體的公共本性扭曲,沉迷於低階物質的貪婪和自私)普遍的懲罰,並且根據這種遺傳,我們能夠得出結論說:人類的根源(血緣)上是受罪汙染的(《反異教大全》IV ch。52)正如加爾文所說的“犯罪的河流”。

罪是如此的普遍,使得人無法達到上帝所希望的目標,無法運用好自身的意志。而正如惡是善(存在)的缺乏,罪就是恩典的缺乏。罪乃是不正當的使用自己的理智,意志和肉體導致的結果(被上帝定罪,接下來就是後果和懲罰——死亡,混亂)。“當第一個人犯罪後,原罪讓亞當喪失的不僅僅是個人的善,恩典和靈魂各部分適當的秩序,還有公共本性相關的善”。此時,亞當所代表的整個人類種群,這種原始正義(公共的本性)的喪失,人類群體也始終保持了這種先天的喪失,不僅僅是人類理智-身體之間的混亂,也是人類群體秩序的混亂,甚至是“上帝交給亞當理性管理的自然界”的混亂。作為初人亞當的恩典的喪失,其本性的缺陷也導致了一切他所生的人的缺陷。因此“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也因一人的順從,眾人都成為義了”(羅馬書5:19)。相反,耶穌對聖父的順從,他在十字架上的死而復活,並且藉著洗禮,所有人都歸入基督的死裡復活,而成為新人,不再被定罪。這新人透過和自身修和,和上帝修和,以及和他人/自然界修和修補了這一公共的缺陷,對於和新亞當(耶穌)連結的肢體(新人-基督徒)來說,這種原初亞當犯罪導致的有缺陷的公共本性被新的,更好的正義的本性重新建立。

但問題是,為何得救的基督徒,所生出的孩子依然具有原罪呢?

藉著恩典的聖禮可以洗淨原罪,對於這個受到洗禮的個別的人,他便擺脫了原罪的歸咎,但是赦罪恩典的聖禮的施行並不屬於人類這個種相原初的公共要素,而是上帝后天的賜予,因此當這個人受到洗禮後,擺脫了原罪,但他容易犯罪的本性依然並不能因此完全治癒,需要更多成聖的過程和恩典。換言之,受到咒詛是整個人類群體的狀態,是普遍的。而恩典是上帝的賜予,是個別的。因此,作為普遍懲罰的原罪依然會在基督徒的下一代出現。

罪性——->行惡——->被上帝定罪——>被上帝懲罰(死亡)

初人亞當(舊人的代表)行惡——->原始正義喪失——>悖逆成了公共本性——>所有後代出現原罪(罪性)

基督(新人的代表)的順從——->恢復完善的人性——->重新建立新的正義的公共本性,但這種正義對於個別基督徒,在此世並不完善(對於新教而言是蒙恩的罪人,被上帝分別為聖,雖然依然會犯罪。對於天主教而言則是聖化,但可能喪失,需要再次領受聖事)

(完)

淺論原罪 (西方基督宗教的原罪觀)

標簽: 原罪  亞當  上帝  靈魂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