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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作者:由 隱身的魔法師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3-02-03

錄音證據,在民事訴訟證據種類中屬於視聽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當提供儲存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但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案件事實的根據。

結合司法實踐經驗,我們認為,錄音證據應當符合以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

第一,必須提供錄音證據的原始載體。無論是手機,還是用錄音筆等工具進行錄音的,在法庭上作為證據提交時都應當同時提交該錄音載體。

第二,錄音證據的取得方式必須合法。在取得錄音的過中不得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錄音中所達內容必須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三,錄音證據不能存在餐題必須保證錄音的內容真實、完整,不得對錄音檔案進行人為的編輯、纂政財於有疑點的錄音證據,則必須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實踐中,只有符合條件的錄音證據,通常才會被法院採信。

另外,關於偷錄錄音的同題,法律並未規定偷錄的錄音不能作為證據。因此,如果偷錄的錄音符合上述條件,同樣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要注意即便是偷錄錄音,也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更不得采用竊聽的方式進行錄音。比如,在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取得錄音屬於違法行為,取得的錄音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法條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儲存該視所資料的原始載體。

第九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標簽: 錄音  證據  視聽資料  不得  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