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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恆律所淺析刑事案件哪些情況可以缺席判決?

作者:由 法律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0-09-16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缺席審判作出的制度安排。 制度明確了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川恆律所

表示刑事缺席審判作為一項特別程式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正式確立,是順應時勢的產物,也彌補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漏洞,標誌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已步人價值追求多元化且積極與國際刑事司法接軌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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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恆律所,刑事案件,缺席審判

刑事案件可以缺席判決嗎?

法庭審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案的情況下,一般是不能缺席判決的。在刑事案件開庭的時候,審判長需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當事人是否到庭,是庭審開始之前程式上的一個重要審查環節。如果人民法院在審查時發現,被告人不到案,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由此可見人民法院不能對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

川恆律所

表示但是2018年10月26日,基於打擊貪汙賄賂犯罪和其他重大犯罪等案件,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專門增設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針對“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這幾種情況,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川恆律所

表示

所以在符合法律相關規定情況的案件,根據現行法律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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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貪官外逃型缺席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二種情形是中止審理型缺席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第三種情形是被告人死亡型缺席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刑事缺席審判是刑事司法中的例外情形,是非常態下的一種訴訟形態,因而不可能普遍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

川恆律所

表示嚴格意義上的刑事缺席審判只適用於被告人缺席的情形。辯護人參與刑事缺席審判是確保審判構造符合訴訟形態的必然要求,是基於切實保障缺席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關鍵要素,在缺席審判程式中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