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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賀繼念同夥冉建宇

作者:由 恩施市詐騙犯賀繼念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19-08-07

恩施市賀繼念同夥冉建宇,之前有過違法案底,出獄後不知悔改,繼續危害社會!

冉建宇犯搶劫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

(2015)鄂恩施中刑執字第00136號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罪犯冉建宇。現在湖北省恩施監獄服刑。

恩施市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鄂恩施刑初字第0046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冉建宇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並處罰金2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2015年5月19日,執行機關湖北省恩施監獄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立案後,於2015年5月21日將本案的有關情況在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資訊網予以公示。公示期間(2015年5月21日至26日)未收到異議。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北省恩施監獄提出,罪犯冉建宇自投入勞動改造以來,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建議人民法院將罪犯冉建宇的刑罰減去餘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檢察意見稱,罪犯冉建宇的改造表現符合減刑基本條件,同意恩施監獄提請的減刑意見。

經審理查明,罪犯冉建宇自投入勞動改造以來,能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獲得2次季度表揚。2015年4月7日,罪犯冉建宇繳納罰金2000元。認定的依據有:湖北省恩施監獄呈報的對該犯減刑的建議書、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現具體事實的認證表、罪犯評審鑑定表、罪犯獎勵審批表、監區對該犯呈報減刑情況的討論記錄、監獄評審委員會和監獄長辦公會同意對該犯減刑的意見、湖北省罰沒收入票據影印件。

本院認為,罪犯冉建宇自投入勞動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司法廳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實施辦法(試行)》(鄂高法(2013)9號)第二十一條第(八)項規定,餘刑不滿一年三個月的罪犯,在剩餘刑期期間獲得二次以上行政獎勵的,可以酌情減刑,但最高不超過三個月。罪犯冉建宇在考核期內已獲2個表揚,依規定最多可以減刑三個月。罪犯冉建宇的剩餘刑期不足三個月,執行機關建議減去餘刑,符合相關規定,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第一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冉建宇的刑罰減去餘刑。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恩施市賀繼念同夥冉建宇

恩施市賀繼念同夥冉建宇

恩施市賀繼念同夥冉建宇

標簽: 建宇  減刑  罪犯  湖北省  恩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