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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已婚女子的肖像

作者:由 愛與生命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1-03-11

10%已婚女子的肖像

年輕女子躺在印滿花瓣的床鋪上,妝容精緻,眉目間卻不乏痛苦疲倦的神情。

她直視鏡頭,訴說著自己曾遭受的,來自丈夫的婚內強姦:

“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我的身體屬於他了。”

她絕望地閉上雙眼。

這是BBC短劇《她說:女性人生瞬間》第四集《賤命》(Pig Life)中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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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短劇《她說》第四集《賤命》中,主人公訴說自己正在遭受婚內強姦(圖源:《她說:女性人生瞬間》)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實施五週年。然而,家庭暴力事件仍然層出不窮。

除了我們熟悉的語言、肢體暴力,

還有一種常常被公眾忽視、很少被討論的家庭暴力形式,那就是婚內強姦。

相比於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婚內強姦有其特殊性——性的“從屬”問題,加上難以取證,且可能帶給受害者較強的輿論壓力,遭遇婚內強姦的女性往往集體失聲。

什麼是婚內強姦

婚內強姦一般是指在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1]

事實上,除了丈夫強姦妻子,也可能出現妻子強姦丈夫的情形,但相對少見。我國《刑法》第236條將強姦罪的受害者限定為婦女。考慮到體格差帶來的實施可能性,以及社會上常見程度,本文主要從丈夫強姦妻子的角度來探討婚內強姦,但

我們也呼籲對男性受害者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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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Sonria。com)

婚內強姦作為性別權益問題和社會問題,早在上個世紀便受到了研究者的關注。

根據美國喬治城大學教授Rebecca M。 Ryan於1995年發表的文章,

約有10%~14%已婚或與伴侶同居的女性至少經歷過一次來自伴侶的強姦企圖。

實際資料可能更高,因為很多女性尚未意識到自己曾經遭受過,或是正在遭受婚內強姦,甚至以為滿足伴侶的每一次性需求是“妻子的責任”。[2]

發生在婚姻關係內的強姦,帶給受害者的傷害絲毫不少於非婚內強姦。

首先,

婚內強姦常常伴隨著疼痛和傷害。

有時,女性因身體不適,不願意與丈夫發生性行為。有的女性受痛經的困擾,卻在經期遭受丈夫的強姦。有的女性處於妊娠期,因身體的不適反應和行動的不便不願發生性行為,丈夫卻強行逼其就範。還有的女性在產後幾天內便遭受了婚內強姦。在經歷了生育之苦後,還沒來得及休養,她們便不得不滿足丈夫的性慾。這些婚內強姦行為都加重了妻子的痛苦,給她們帶來嚴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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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新加坡眼)

婚內強姦也往往與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相伴而生。

受害者可能被非自主意願地捆綁,被辱罵,被暴力毆打。

美國羅馬琳達大學教授 Melanie Randall研究發現,在曾經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中,約有一半的婦女也同樣經歷過婚內強姦;92%遭受婚內強姦的婦女也遭受過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和威脅。這些經歷婚內強姦的女性最常被攻擊的身體部位往往是頭部和麵部,佔比分別為55%和75%[3]。

婚內強姦帶來的傷害還遠不止這些。因為打著“我愛你”的旗號,

它往往會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心理創傷。

有的受害者會患上抑鬱症、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並且,在長久共處一室的婚姻關係中,這種傷害往往是持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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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毆打時不會流淚的艾薇,在遭遇婚內強姦後常常流淚,她認為那傷到了她的心(圖源:《她說:女性人生瞬間》)

然而,女性受到的傷害還沒有結束。

遭受婚內強姦的女性,還可能受到二次傷害

——雖然遭受婚內強姦的女性不在少數,但勇於反抗的卻很少,能夠訴諸法律為自己維權的更是少之又少。這些“不太尋常的事情”很容易成為他人茶餘飯後的談資,受害女性也常常會面對指指點點。這些都會讓受害女性

感到不被理解、孤獨無助,產生羞恥感。

“他不認為自己在強姦”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來看,社會公眾對於婚內強姦的瞭解程度不高,對於那些受害女性的遭遇感到不解,甚至不少人認為,“婚內強姦”這一罪名本身就是不成立的。

“這不是正常的嗎?”

這或許是很多人在聽到“婚內強姦”時的第一反應。

很多婚內強姦的施害者也並不認為自己在實施強姦。在他們看來,既然結了婚,自己就有權在任何有性要求的時候與妻子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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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問題“被男友強姦,怎麼辦”下一篇高贊回答(圖源:知乎)

在傳統觀念中,強姦意味著剝奪丈夫或父親的資產——妻子的貞潔或女兒的貞操[4],侵害了男性的財產權,是一種“性盜竊”。女性身體從屬於丈夫或父親,因此也不存在“婚內強姦”的概念。但顯而易見的是,

“貞操觀”的背後隱含著父權文化對女性身體的懲戒與規訓,以及社會對女性的物化。

在兩性逐漸趨於平等的現代社會,強姦早已不再被這樣解讀。依據現代法律理念和人權理念,強姦是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犯,確切地說是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權。[5]因此,

凡是違背女性意志進行的強制性行為都構成強姦。即便是處於婚姻關係,也不應例外。

妻子不是丈夫的附屬品,結婚也不是將自己的性自主權交付給對方。免受強姦應當是女性自身的權利,而不是對男性所謂“財產”的保護。正如李銀河在《我為什麼贊成懲罰婚內強姦》中所說:

“不被強姦是人的個人權利,這個權利並不能因為個人進入婚姻這一契約關係而改變。”

[6]

更實際來說,隨時滿足丈夫的性要求不應被認定為妻子的義務,反之也一樣。

1984年,紐約州上訴法院在People v。 Liberta的判決書中說,

女性對自己身體的掌控權不應該因為結婚與否而有所區別。

[7]

波伏娃的《第二性》中有這樣一段話:“和你結婚,並不等於我屬於你,更不表示我把對自己身體和生活的主宰權拱手送上,任你為所欲為。

每個人都擁有獨立的人格,結婚後依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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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英國西米德蘭茲郡警方張貼反對性暴力的海報,稱婚姻“不是性暴力的藉口”(圖源:West Midlands Police)

婚姻是雙方願意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攜手共同度過往後的生活,而不是時時刻刻滿足對方的性要求。婚姻不應該成為強姦犯的庇護所,也不應該抹煞個人意志和獨立人格,無論是誰,都有權決定某一時刻是否想要性生活。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對方總是不願意,只能一直禁慾嗎?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建議雙方好好溝通,尋求婚姻諮詢的幫助,甚至協議離婚,而不應當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對方就範。

婚內強姦在法律中面對的陰霾和曙光

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可見,丈夫並沒有被排除在強姦罪的主體外。

2016年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也模糊地將“性暴力”納入了家庭暴力的範圍內。然而,在實際情況中,

婚內強姦要想被定罪卻是難上加難。

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夫妻關係“非正常化”期間,例如離婚訴訟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才能構成強姦罪。

一個強姦被判“無罪”的典型案例是白俊峰案。在白俊峰和妻子姚女士辦理離婚手續期間,白俊峰到姚女士家中將其捆綁後實施強姦。五個小時後,姚女士被蹂躪至昏迷,被送往醫院搶救。

然而,

案件最終的判決結果卻是白俊峰無罪。

當地人民法院認為,即使兩人已經在辦理離婚,但依然處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此期間,以強制手段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並不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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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峻峰被判無罪(圖源:知乎)

家庭暴力,婚內強姦……

許多諸如此類的非法行為在一紙婚約的庇佑下,被堂而皇之地冠上“家”的名義,便成了不用管、不能管的“家務事”。

值得反思的是,婚內強姦在司法實踐中處境尷尬的確有其現實原因。由於夫妻共處一室,又有著婚姻關係,性關係的發生是否出於自身意願,判定較為困難,強姦行為也難以取證。不少人因此擔心,

若婚內強姦的罪行成立,可能會有妻子因家庭矛盾而誣告丈夫實施婚內強姦。

然而,一項法律的出臺需要不斷修正與完善,也需要更多的規定條例對其進行約束,誣告事件不會像兒戲一樣隨意而毫無成本。除此之外,其他強姦案件對於強姦行為的取證和認定也同樣存在困難,因為難以取證而否認婚內強姦並不合理。

在世界範圍內,

不少國家已將婚內強姦定罪。

英國、瑞士、德國、瑞典、丹麥等多國都在不同程度上將婚內強姦定性為強姦罪。

在亞洲範圍內,印度早在十幾年前就已將婚內強姦納入反家暴專項立法當中,並對此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韓國在2013年的最高法院全員合議庭中也曾明確指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強姦罪依然能夠成立”。[8]

在我國的司法程序中,婚內強姦也不乏受害者勝訴的案例。

2006年,金某某向法院起訴與丈夫孫建軍離婚,被法院駁回。不久後,孫建軍強行將金某某帶至自己的住處,採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與受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係。雖然發生強姦時二人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法院最終判決孫建軍犯強姦罪,並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給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的合法性不等於性行為的合法性。

婚姻自由原則,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也包括婚姻內丈夫或妻子的性自由。

婚姻契約並不意味著妻子必須放棄自己的性自主權。

以犧牲妻子的合法權益為代價,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是典型的性別霸權主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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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女性都有權拒絕跟任何人發生性行為,包括自己的配偶”(圖源:電視劇《壹號皇庭》)

儘管目前我國法律對婚內強姦的認定仍然比較模糊,諸如此類的勝訴案例也少之又少,但

無論是法律的修訂,還是社會公眾對性別平權以及性自主權的認識,都在不斷向前推進。

我們期待,也願意相信,在男女性別平權的世界趨勢下,會有越來越多的人發出“從來如此,便對嗎”的質疑,婚內強姦的受害者也能得到更加完善的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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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沒有誰屬於誰這事。”(圖源:電影《蒂凡尼的早餐》)

“說了‘Yes, I do’以後的‘No’,依舊代表著No。”

希望夫妻雙方都能尊重彼此;

希望每一個說出來的“No”都能受到重視;

希望每一個說“No”的人都能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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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趙秉志。刑法分則要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291。

[2]Ryan,R。 The Sex Right: A Legal History of the Marital Rape Exemption。 Law&Social Inquiry, 1995, 20(4),941-1001。

[3]Elizabeth Sheehy。 The Right to Say No: Marital Rape and Law Reform in Canada, Ghana, Kenya and Malawi ed。 by Melanie Randall, Jennifer Koshan, and Patricia Nyaundi (review)。 2020, 32(1):231-236。

[4][美]理查德·A·波斯納。蘇力譯。性與理性[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532.

[5]何洋,喻玫。論強姦罪的基本屬性及其應用[J]。河北法學,2016,34(08):63-85。

[6]李銀河。我為什麼贊成懲罰婚內強姦[EB/OL],

http://

liyinheblog。blog。sohu。com

/206414465。html

, 2010-12-13。

[7] Ryan,R。 The Sex Right: A Legal History of the Marital Rape Exemption。 Law&Social Inquiry, 1995, 20(4),941-1001。

[8] 申未。“婚內強姦”入《反家庭暴力法》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2020(02):20-22。

[9]石耀輝,伍紅梅。非正常婚姻狀態下強姦罪的構成[J]。人民司法,2011(24):54-56。

撰稿 | 勾馨悅

編輯 | 趙津平 餘涵萱 劉文利

視覺 | olive

排版 | 顏露懿 Tenlossiby

北京師範大學兒童性教育課題組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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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強姦  婚內  女性  家庭暴力  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