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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使驅將惜不得,中的惜不得有什麼作用?

作者:由 Maria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18-11-25

謝邀。

“惜不得”用於描繪賣炭翁產品被搶的客觀現實和麵對強權無可奈何的心情以及對未來生活的憂慮。

對比另一篇文章《賣油翁》,同樣是“翁”,大家也都是出來賣的,在市場不完善的條件下,因為產品規模和行業的不同,小規模商品流通企業有著比工業企業更強的抗風險能力。

同樣是為了“身上衣裳口中食”,賣油翁比工貿技一體化的賣炭翁有更高明的技術含量和更高超的銷售技巧,從而在市場的冬天處於相對有利的位置。

公元817年,朝廷下令禁止銅錢出境,與蕃商交易只能以物易物。為防止銅錢轉道出海,還下令國內禁止將銅錢輸往嶺南。公元785年,下令禁止客商將錢帶出關中地區。由於中央的禁止,導致各地政府也紛紛禁止銅錢出境。因此,客觀上,貨幣在唐代並不能充分承擔流通和交換的職能。

再次,正由於此,為了使社會物品正常流通唐代政府確定了實物貨幣在流通領域中的地位。在唐代初年,由於戰亂甫定,國家貨幣體制尚未恢復完善,民間一般多以布帛作為交易的中間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布帛的貨幣作用日益顯得力不能支。又由於在貨幣發行上採取了過於保守的政策,所以,“錢荒”的矛盾日益加重。在此清況下,朝廷或是增加貨幣發行量,或是以其他替代物來輔助貨幣支援社會商品的流通。唐政府選擇了後者,公元732年下令:市面交易不得專用銅錢,應雜用絹、布、縑、綺、羅、雜貨。公元743年規定,交易1貫以上,必須錢絹雜用。公元811年,由於錢絹兌換比率變化,又規定10貫以上的交易必須錢絹雜用。

因此,宮使以“半匹紅綃一丈綾,系向牛頭充炭直”的確是一種“買賣”行為,不是如一些注家所說是“以宮中無用之物換取一車木炭”。那麼,“半匹紅綃一丈綾”與“一車炭,千餘斤”之間的價值是否相當呢?

事實上,按照唐玄宗開元16年規定的比價,1匹絹可兌銅錢550文。但至德宗、順宗時,市面上1匹絹曾上漲至3000至4000文,直至9000文以上。若按法定比價計算,“半匹紅綃一丈綾”似乎價值不菲,但細究唐代實物貨幣制度的詳細規定,“半匹紅綃一丈綾”其實一文不值。

唐代規定絹帛可以充當實物貨幣,而絹帛是物類名,是絲織品的總稱,包括絲類的絹、帛、錦、繡、綺、羅、紗、綢、縑和麻類的布,一般不以綃、綾為實物貨幣。這是因為,絹、帛、錦、綺、羅、紗、綢、縑均是以經緯紗採取不同組合方式織成的平織品,勞動價值容易計算,而且還可以充當普通的日用品。繡品雖經過特殊的刺繡加工,但刺繡在當時也是一種普遍的女工,其勞動價值也容易評判;並且,繡品是以絹帛等為基礎製作的,計算價值時可在絹帛的本價之外另行加價即可,計算也方便;再者,在絹帛上加繡也是必要的點綴,很少有以純素的絹帛直接製成衣物的。而綃是採用抽紗和剪紗工藝織成的,其薄如紗,且以透亮的空洞組成花紋,是一種工藝品,只能製成頭巾之類的小飾物,平時只是當禮品或彩頭贈送。白居易《琵琶行》中,琵琶女“一曲紅綃不知數”便是說紅綃只是王孫公子搏笑賣藝的贈品而已。綾是採用提花斜紋工藝織成的,只可作地毯、鋪墊之類,白居易《繚綾》一詩所述也很為詳盡。因此,綃、綾二物雖然也是絲織品,但一般只以商品形式出現,不作為實物貨幣流通。所以,以紅綃和綾作貨幣買炭,在實物貨幣的種類上看,就是一種欺騙。

由於絹帛可以作為貨幣,因此,唐代還以法令形式規定了作為貨幣的絹帛的規格和標準。唐代法令規定:絹以4丈為一匹,布以5丈為一端,幅寬不得小於1尺8寸。法令還規定:用作貨幣的絹帛都以匹計,不得割裂,以免造成計量標準的混亂和絹帛實用價值的損失。因此,“半匹紅綃一丈綾”實際上根本不能作為貨幣,其實一文不值。

就“半匹紅綃一丈綾”的實用價值來看,飢寒交迫的賣炭翁既不需要“半匹紅綃”作頭巾衣帶,也不需要“一丈綾”作地毯墊巾;另行轉賣,也難以出手。宮使的所作所為,的確是“其實奪之”。

總之,有唐一代,雖重視了社會物品的產出,卻輕視了社會產品的流通,具體表現之一是違反貨幣投入與社會流通需求量相一致的經濟規律,不得不退而實行實物貨幣制度。這一決策明顯妨礙了社會商品的交流,在很大程度上,也阻礙了社會生產的發展,並使中國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體系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在此基礎上,也產生了種種弊端,如物輕錢貴、價格標準尺度不統一、官吏借錢物兌換從中盤剝私肥,以及由“宮市”造成的賣炭老人的悲劇。其中的歷史教訓是多方面的。

標簽: 絹帛  半匹  貨幣  一丈  銅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