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佔用稅法(一)-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
單位和個人
。
2。擁有土地使用權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
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
實際使用人
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
共有各方分別
納稅。以各方實際使用土地的
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繳納。
二、徵稅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其中城市的徵收範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徵收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建制鎮的徵收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不包括鎮政府所在地所管轄的行政村
。
三、稅率
1。定額稅率,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
不得超過規定最低稅額的30%
。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2。土地使用稅稅額定為幅度稅額,拉開檔次,而且
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規定為20倍
。
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
納稅人
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
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
測定的面積
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
土地使用證書
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
申報
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
調整
。
4。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稅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
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稅款
。
對
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
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年
應納稅額=實際佔用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舉例
1、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實際佔地23000平方米。由於經營規模擴大,年初該公司又受讓了一塊尚未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當年開發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積進行申報納稅,以上土地均適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該公司當年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為(C)元。
A。46000 B。48000 C。50000 D。52000
2、某企業2016年度擁有位於市郊的一宗地塊,其地上面積為1萬平方米,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面積為4千平方米(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該市規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為2元/平方米。則該企業2016年度就此地塊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D)萬元。
A。0。8 B。2 C。2。8 D。2。4
3、甲企業位於某經濟落後地區,2011年12月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權(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書),2012年1月已按1500平方米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2012年4月該企業取得了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上面註明的土地面積為2000平方米。已知該地區適用每平方米0。9元-18元的固定稅額,當地政府規定的固定稅額為每平方米0。9元,並另按照國家規定的最高比例降低稅額標準。則該企業2012年應該補繳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B)元。
A。0 B。315 C。945 D。1260
(2000-1500)×0。9×70%
六、稅收優惠
(一)
法定免繳
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如:學校的教學樓、操場、食堂等佔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10年。
7。
直接用
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8。
企業辦
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納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可
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
10。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11。
重點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1)
石油天然氣
生產建設中用於地質勘探、鑽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
施工臨時用地暫免徵收。
(2)企業的
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
,在廠區以外、
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徵收
。
(3)企業
廠區以外
的
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
。
(4)鹽場的
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徵收
。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
(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
暫免
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稅。(P481第9條,房產稅同)
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註冊,被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乾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於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3。到2019年12月31日止(含當日),對
物流
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和物流企業承租用於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
,
減按
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
50%
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示】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的用地,不屬於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4。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
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2年。(P480第6條,房產稅同)
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物件使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P481第7條,房產稅同)
【提示1】本條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物件提供的
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資訊科技、鑑證諮詢服務
。本條所稱在孵物件是指符合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提示2】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16。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徵
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准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指依規定批准建設的,採用專用軌道導向執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不包括旅遊景區等單位內部為特定人群服務的軌道系統。
17。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
向居民供熱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
,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
免徵
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P481第10條,房產稅同)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減免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舉例
1、某企業2018年初佔用土地20000平方米,其中幼兒園佔地400平方米,其餘為生產經營用地,6月購置一棟辦公樓,佔地300平方米,該企業所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6元/平方米,則該企業2018年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為(A)。
A。118500元 B。118350元 C。119400元 D。118650元
2、下列土地中,屬於法定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ACD)。
A。名勝古蹟自用土地
B。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用地
C。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
D。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學校用地
3、某市肉製品加工企業2017年佔地60000平方米,其中辦公佔地5000平方米,生豬養殖基地佔地28000平方米,肉製品加工車間佔地16000平方米,企業內部道路及綠化佔地11000平方米。企業所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每平方米0。8元。該企業全年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B)元。
A。16800 B。25600 C。39200 D。48000
企業
廠區以外
的
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
七、徵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
交付使用次月
起納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地產,自
房產證簽發次月
起納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
出租、出借次月
起納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
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
;合同
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
。
5。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
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
開始納稅。
6。納稅人新徵用的
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
起納稅。
7。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應納稅款的計算截止到發生改變的當月末。
(二)納稅期限:
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納稅地點:
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納稅。如佔用的土地跨省市,應分別向不同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
1、下列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表述中符合稅法規定的有(ACD)。
A。納稅人出租房產,自交付出租房產之次月起納稅
B。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次月起納稅
C。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納稅
D。納稅人出借房產,自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納稅
2、位於某縣城的一化工廠,2019年1月企業土地使用證書記載佔用土地的面積為80000平方米,8月新徵用耕地10000平方米,已繳納耕地佔用稅,適用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為10元/平方米。該化工廠2019年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B)元。
A。720000 B。800000 C。820000 D。9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