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繪畫

IDC洞察(四)|IDC投資熱潮下,怎樣“稅”到渠成,掌握IDC投資先機

作者:由 戴德梁行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0-12-28

上一期洞察中已分析“IDC輕/重資產”不同業務模式下的租約型別及其要點。( 點選文字回顧)

2020年初,我國政府對“新基建”展開重點佈局,“新基建”重點領域涵蓋工業網際網路、5G、人工智慧和資料中心(下稱“IDC”)等。隨著雲計算、大資料和人工智慧技術的快速發展,

資料成為一種有價值的資產,而IDC為雲計算領域的重要基礎設施,幾乎所有云計算公司都自建或者外包了大量IDC設施,從而進一步推進了新基建的發展。

上市公司架構

IDC洞察(四)|IDC投資熱潮下,怎樣“稅”到渠成,掌握IDC投資先機

大部分開展IDC業務的公司,行業分類仍屬於電信類業務。根據外商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訊、儲存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而在A股實行註冊制以前,由於A股上市時間長,流程複雜等因素,迫使資本轉向海外尋求上市機會,因此,出現了上述VIE架構的公司形式,透過VIE協議,公司可以獲取電信牌照的同時,憑藉開曼上市主體在美股上市。

2020年6月12日,證監會創業板的註冊製出臺,降低了A股科技類股票的上市難度,鑑於A股的高估值,不少IDC類公司在2020下半年向證監會遞交了上市申請,切斷VIE協議,以境內持牌公司為上市主體,在A股上市。

行業上下游產業鏈

IDC洞察(四)|IDC投資熱潮下,怎樣“稅”到渠成,掌握IDC投資先機

IDC產業鏈主要包括

基礎設施、IDC託管/增值、應用服務廠商

三個主要環節。

IDC洞察(四)|IDC投資熱潮下,怎樣“稅”到渠成,掌握IDC投資先機

VIE架構分紅的涉稅分析

股息分配模式

IDC洞察(四)|IDC投資熱潮下,怎樣“稅”到渠成,掌握IDC投資先機

在境內層面,由境內各底層經營實體向主體運營公司分配利潤,並由主體運營公司分配給持牌公司。在利潤全部歸屬於持牌公司後,根據VIE協議要求,持牌公司需要向WFOE支付服務費,從而將利潤從持牌公司轉移至WFOE。在境外層面,由WFOE向境外作出分配。

稅務分析

從境內各底層經營實體向主體運營公司分配利潤,主體運營公司在收到股息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為免稅收入,因此,主體運營公司不需就該股息繳納企業所得稅。同理,持牌公司也不需要就主體運營公司分配的股息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VIE協議,WFOE以股息對應金額向持牌公司收取服務費時,WFOE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及25%的企業所得稅。但持牌公司作為費用支付方,所支付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持牌公司向WFOE支付服務費的過程中,如果持牌公司所屬稅務機關認為該交易僅為轉移利潤,不存在其他合理的商業目的,則可能對持牌公司的服務費稅前扣除金額進行調整;

WFOE在向香港公司支付股息時,需要代扣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香港公司滿足中國內地和香港之間有關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規定,可以按5%的優惠稅率代扣企業所得稅;

由於香港稅法對股息收入不徵收利得稅,且股息收入從香港分配至境外,按照香港稅法規定,不需要繳納代扣稅,因此,從香港分配至開曼的股息不需要繳納任何稅費,而開曼公司本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業務運營中的稅務分析

目前從事資料中心的公司業務範圍主要集中在IDC託管/增值業務,因此,

我們將IDC公司的主營業務分為兩大類,即IDC及雲計算相關服務及IDC機房託管服務。

IDC及雲計算相關稅務優惠介紹

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稅率:由於IDC及雲計算相關服務屬於IT研發類服務,如果公司滿足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管理辦法》中對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要求的規定,企業即可以申請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稅收優惠。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由於IDC及相關增值服務需要大量研發經費的投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因此,IDC相關增值服務研發企業,在完成研發費用歸集分類的基礎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按照研發費用的175%扣除。

機器裝置加速折舊:對於自行購入機房及冷卻裝置的IDC服務提供商:

針對專門用於後續服務研發的裝置,根據財稅[2014]75號文規定,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裝置,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扣除;

針對其他裝置,根據財稅〔2018〕54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裝置,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扣除;

增值稅

增值稅率:由於目前IDC服務提供商提出的服務內容多為基礎電信業務服務與增值電信業務相結合,因此,在計算收入時,應按照不同業務型別計算增值稅收入,基礎電信業務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而增值電信業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進項加計扣除:根據2019年39號公告《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如果公司電信服務銷售額佔總銷售額的50%以上,則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由於IDC業務主要為基礎及增值電信業務,符合上述規定要求,因此,大部分IDC企業適用10%的加計扣除政策。

大中華區估價及顧問服務部副董事何紫瑜

表示:“IDC的投資涉及相關股權架構搭建、土地樓宇、軟硬體裝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及IDC增值服務,從稅務角度來看,牽涉多個細分行業板塊的稅務分析,且稅務法規在部分創新業務存在模糊地帶。因此,在具體操作中需要關注資料中心運營過程中的稅務風險。受惠於目前IDC行業的政策利好及投資熱度,戴德梁行已積累多個IDC財稅分析案例,戴德梁行的財稅專家能協助客戶在資料中心的搭建和運營過程中,就相關財稅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本期IDC洞察(四)作者:何紫瑜(Jennifer He)

私享課堂,海量商業地產課程,探討經濟創新熱點,盡知行業大勢。講的專業,學的方便。快來點選

知乎

抖音

微信

快手

微視

優酷

喜馬拉雅

YouTube

,精彩影片馬上看!

標簽: IDC  公司  持牌  電信業務  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