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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隋侍中職權之演變

作者:由 越石賦扶風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18-06-27

侍中什麼官職

讀書總結

西漢侍中設定伊始是隸屬於丞相的,有濃厚的內侍色彩,負責皇帝日常起居,所謂掌

唾壺執虎子。

然可以自由出入禁中(狹義禁中指的是皇帝及其後宮妃嬪起居之處),接近至尊,故侍中漸漸為人所重。

東漢設定侍中寺,漢獻帝時期,在王允的推動下,對漢王朝的權力結構進行了改造,讓儒家士大夫進入封閉神秘的內廷世界取代外戚和宦官的位置,將原本封閉的內廷和外朝打通。《獻帝起居注》曰:“帝初即位,初置侍中、給事黃門侍郎,員各六人,出入禁中,近侍帷幄,省尚書事。“至此侍中開始具有【平尚書事】之權力。在此之前,由於尚書省尚處於權力的擴張階段,故侍中有時多為冗散。然而,侍中對於外戚的意義卻非同尋常,外戚透過侍中一職控制禁中,居中發號施令。以大將軍錄尚書事之名義插手尚書省之事務,指揮尚書省。

魏晉門下省正式成立,侍中仍然保持侍從的身份,但是已經從東漢的顧問應對發展到拾遺補缺,憑藉侍從左右而開始頻頻影響君主決策。影響君主決策的程度主要取決於君主對其信任程度。

然而侍中平尚書事,負責審議監督尚書省的奏議,這一規定從制度上保障了侍中法定的權力。

東晉一度罷散騎常侍及散騎侍郎平尚書事之制度,桓溫曾經上疏請求增設散騎並恢復散騎平尚書事之權力。

南朝侍中平尚書奏事和稽核下達詔書

東晉中葉,侍中開始被視為“喉舌”。劉宋時期,尚書奏事需要先得到門下省的平署,然後才能上奏皇帝審批,經過皇帝批閱無誤之後,然後下詔審批。這樣就把魏晉以來平尚書奏事在公文程式上明確地顯示出來。

《宋書王韶傳》:“

恭帝即位,遷黃門侍郎

,領著作郎,西省如故。凡諸詔奏,皆其辭也。高祖受禪,加驍騎將軍、本郡中正,黃門如故,西省職解,復掌宋書。有司奏東冶士朱道民禽三叛士,依例放遣,韶之啟曰:“

尚書金部奏事如右

,斯誠檢忘一時權制,懼非經國弘本之令典。臣尋舊制,以罪補士,凡有十餘條,雖同異不紊,而輕重實殊。至於詐列父母死,誣罔父母淫亂,破義反逆,此四條,實窮亂抵逆,人理必盡。雖復殊刑過制,猶不足以塞莫大之罪。既獲全首領,大造已隆,寧可復遂拔徒隸,緩帶當年,自同編戶,列齒齊民乎?臣懼此制永行,所虧實大。方今聖化惟新,崇本棄末,一切之令,宜加詳改。愚謂此四條不合加贖罪之恩。”

侍中褚淡之同韶之三條,卻宜仍舊。詔可。”

東晉以後,中書草擬詔令下達門下省以後,需要經過侍中、黃門侍郎的稽核,然後再由門下省頒佈,交付尚書省實行。門下稽核詔書並沒有在魏晉發現此制,魏晉直接有中書將詔書下達百官,不經門下。

《隋書百官志》:“

其有特發詔授官者,即宣付詔誥局,作詔章草奏聞。敕可,黃紙寫出門下。門下答詔,請付外施行。又畫可,付選司行召。

《文館詞林》收錄漢到唐初208道詔書,以“制詔”起首有67道,以門下起首有137道。詔書起首從“制詔”變為“門下”,體現的是門下省權力的擴張。“門下答詔”透過侍中主璽來實現,《宋書謝晦傳》:“二年,坐行璽封鎮西司馬、南郡太守王華大封,而誤封北海太守球,版免晦侍中……史臣曰:謝晦

坐璽封

違謬,遂免侍中。“侍中在

璽封詔書之前,必須反覆稽核詔書內容,以確保詔書無誤。侍中封璽書意味著其履行了稽核詔書的職責。

劉宋初期,侍中及黃門侍郎開始負責璽封之事務。東晉以後,隋唐以前,除北周周官改制外,詔書俱以門下開頭。詔書由門下下達頒佈的制度在南朝已經確立下來。

魏晉南北朝隋侍中職權之演變

隋唐時代

繼續沿襲魏晉南北朝尚書職無不總、事歸臺閣的傳統,尚書令、僕射仍然總國家庶務。

罷集書並其官屬入門下,仿北齊中書內省設內侍省負責帝王及其嬪妃日常生活起居,用宦者。

把五省變為三省,確立三省的樞機地位,明確三省職責

隋朝的侍中沿襲北朝以來“掌獻納諫正及進御之職”、“參與諸公論國政”職責外,又增”掌部從朝直“,負責保管皇帝印鑑的璽符局歸門下管轄,標誌著南北朝以來侍中主封璽在隋代得到確定。《唐六典卷八》:

隋初,門下省統六局,符璽局置監二人

,正第六品上;直長四人,從第七品上。

門下具有議政權,即所謂的“獻納”、“論國政”,除此之外還有封駁權。

正式確立門下省“駁正中書詔赦”制度,既可以中書省的下行詔赦,也可以駁尚書省的上行奏事,顯示出門下對上行、下行文書皆有審駁權力。

諫諍權的制度化

隋煬帝時,門下省徹底脫去內侍機構的色彩,變成最高決策機關。《唐六典》:大業三年,分門下省尚食、尚藥、御府、殿內等局,分太僕寺車府、驊騮等署,置殿內省。

魏晉南北朝隋侍中職權之演變

標簽: 侍中  門下省  詔書  門下  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