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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債務人無法還款,抵押物能否直接歸屬債權人?

作者:由 找大狀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0-06-05

若債務人無法還款,抵押物能否直接歸屬債權人?

找大狀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若債務人無法還款,抵押物能否直接歸屬債權人?》,是關於債權債務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當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的時候,債權人能否將用作抵押的房產直接佔有,如果借貸雙方已經約定了,不能還款後房產直接歸債權人,那麼這樣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本文作者已多年的辦案經驗為您詳細講解債的抵押問題。案情:雙方約定,若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房屋直接歸債權人所有

胡某和王某共建了一幢樓房用於出租。2004年5月,胡某因公司資金週轉不開,遂向錢某借款3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3年,錢某提出要胡某用出租的樓房作為抵押,約定“欠款到期不還,抵押樓房歸錢某所有”等內容。之後胡某將該登記為自己名下的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並將產權證書交付錢某。2007年胡某公司破產,無力償還借款。同年5月,錢某找到胡某要求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遭到拒絕,錢某隨即起訴,要求法院根據抵押條款,強制將該房屋過戶。訴訟中法院查明,該房屋為胡某和案外人王某共同共有。

律師說法:

本案關鍵在於抵押物可否直接抵頂債務。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89條中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此幢樓房是胡某和王某的共同共有財產,但作為物權憑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為朗某一個人所有,並沒有其他共有人,並且已經辦理了關於該房屋的抵押登記。根據《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根據該規定,胡某將該登記為自己名下的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並將產權證書交付錢某,應當認定錢某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該房屋抵押權生效。

同時,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86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作為抵押權人的錢某卻與胡某約定“欠款到期不還,抵押樓房歸錢某所有”等內容,這明顯違背了上述法律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雙方對樓房歸屬的約定條款雖然無效,但關於該房屋的抵押擔保還是有效的,錢某可以根據<物權法》規定與胡某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或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但不能要求直接將該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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