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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史館制度的確立及其重大意義

作者:由 劉永祥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2-04-16

作者/陳其泰

設館修史制度的確立是在唐朝初年。這一在中華文明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事件在唐初出現決非偶然。它與國家結束了長期的分裂、實現了比漢朝規模更大的統一、建立了更加強盛恢宏的朝代相適應,顯示出融合了南北民族之後中華文化具有更加雄偉的創造力。

特別是從保證歷史記載的長期連續的傳統言,從北齊天保以來經歷二百六十多年進一步積累了豐富的著史成果和修撰經驗,唐初政治家和史學家共同認識到必須實現一樁宏大的文化事業,為剛剛過去的五個朝代(南朝的梁、陳,北朝的齊、周,隋)正式修成完整的史冊,此項迫切需要直接推動了設館修史制度的確立。

唐初史館制度的確立及其重大意義

高祖武德五年(622),秘書丞令狐德棻奏請修梁、陳、齊、周、隋各朝史。高祖然其言,下詔曰:“司典序言,史官記事,考論得失,究盡變通,所以裁成義類,懲惡勸善,多識前古,貽鑑將來。……朕握圖馭宇,長世字人,方立典謨,永垂憲則。顧彼湮落,用深軫悼,有懷撰次,實資良直。”令蕭瑀等修魏史,陳叔達、令狐德棻等修周史,封德彝等修隋史,崔善為等修梁史,裴矩等修齊史,姚思廉等修陳史。要求“務加詳核,博採舊聞,義在不刊,書法無隱”。但此次決定卻因遷延數年未見成效而罷。

至太宗貞觀三年(629),修史工作重新啟動。為了表示對修史工作的重視,太宗決定“移史館于禁中”,在門下省北,“宰相監修,自是著作局始罷史職”。此舉的主要目的是修梁、陳等五代史。太宗“乃令德棻與秘書郎岑文字修周史,中書舍人李百藥修齊史,著作郎姚思廉修梁、陳史,秘書監魏徵修隋史,與尚書左僕射房玄齡總監諸代史。”眾議因魏史既有魏收之書,已為詳備,遂不復修。同年朝廷還規定了《諸司應送史館事例》,要求各行政部門務必將重要事項及時向史館勘報。

貞觀初設館修史成效極其卓著。由於授任的人才均一時之選,簡派得人,積累的前期成果和史料豐富,又有房玄齡與魏徵“總監諸史”、令狐德棻負責“總知類會”,幫助房、魏二人負責協調工作,所以保證了各史修撰工作的順利進展。

《隋書》由魏徵主修,參加修撰的還有顏師古、孔穎達、許敬宗等人。貞觀十年(636)撰成,共有帝紀五卷,列傳五十卷。同年完成的還有《周書》、《北齊書》、《梁書》、《陳書》。

《周書》由秘書丞令狐德棻、秘書郎岑文字主修,侍御史崔仁師佐修,其史料來源,包括西魏史官柳虯所修國史(北周史官續修)和隋代秘書監牛弘所撰周史帝紀,以及唐初征集的家狀一類資料。成書計帝紀八卷,列傳四十二卷。《北齊書》經李德林、李百藥父子兩代完成,德林在北齊時就參加國史的編寫,成紀傳二十七卷,隋開皇中又奉詔續撰擴充為三十八篇。貞觀元年,太宗命百藥據其父舊稿續撰,至十年完成,共五十卷。

《梁書》、《陳書》是由姚察、姚思廉父子相繼撰成。姚察在陳朝任秘書監領著作郎,參與梁史的編纂。入隋為秘書丞,受命編纂梁、陳兩朝史,未成而卒。姚思廉在貞觀初任著作郎,奉詔續成梁、陳二史,乃據其父舊稿,兼採謝炅、傅縡、顧野王諸家之書,撰成《梁書》五十六卷,《陳書》三十六卷。

貞觀十五年(641),監於已撰成的梁、陳、北齊、周、隋五代史都闕志書,太宗因詔命左僕射于志寧、太史令李淳風、著作郎韋安仁、符璽郎李延壽、著作郎敬播等撰修五代史志。高宗時詔令狐德棻監修。高宗顯慶元年(656)修成十志,計三十卷。(時梁、陳等書已單獨流行,而志的內容詳於隋,略於其他四朝,且隋居五代之末,故十志合在《隋書》之內。)

太宗又於貞觀二十年(646)頒佈詔令修撰《晉書》,詔書雲:“彰善癉惡,激一代之清芬;褒吉懲兇,備百王之令典。”批評原有十八家晉史“雖存記注,而才非良史,事虧實錄”,故需重修,由房玄齡、褚遂良、許敬宗掌其事,來濟、陸元仕、李淳風、李延壽等十一人分工撰錄。由於撰修陣容強大,組織得當,僅用了兩年多時間,便於貞觀二十二年撰成,包括兩晉及十六國的全史,計十紀、二十志、七十列傳、三十載記,共一百三十卷。

這樣,從貞觀三年“別置史館”起,經過主修、監修和各位史臣的共同努力,唐初歷二十餘年時間的大規模修史工程取得了極其豐碩的成果,共撰成前朝史六部,總卷數達四〇七卷,記載了自西晉至隋末長達三百五十三年、而且範圍廣闊的歷史。加上李延壽在其父李大師舊稿的基礎上奉詔修成的《南史》、《北史》,在唐初修撰完成的“正史”共有八部,佔了“二十四史”的三分之一。

“設館修史”制度在唐初的確立,是與成效如此卓著、成就如此巨大的修史工作相聯絡的,因而意義更為巨大。“設館修史”制度確立的主要標誌是:

(一)政府高度重視,設立專門的歷史編纂的機構,把纂修前朝史作為新立皇朝必須完成的一項大事,詔令史官在史館中集體纂修。唐高祖、太宗都視修史為“覽前王之得失,為在身之龜鑑”的大事,選用素有名望、熟習史學的得力人才集體撰修,給史官以尊榮的地位。太宗每與近臣談論前代史事或修史工作,《唐會要》卷六三所載唐太宗與褚遂良著名的問答,即表明負責記居注的史官褚遂良忠實執行“君舉必書”的職守,並直面無私維護“帝王不能觀史官所記”的規矩,而唐太宗也能接受臣下規諫約束自己遵守規定。太宗還親自為《晉史》《宣帝紀》、《武帝紀》、《陸機傳》、《王羲之傳》四篇撰寫了史論。

(二)宰相、大臣監修。歷貞觀至高宗顯德年間,詔修各史及《五代史志》均為重臣監修,遂成定製。

(三)規定了各部門和地區定期向史館報送史料的制度,保證了及時儲存史料,及時撰修實錄和國史,自唐以後,歷代相沿不改。

標簽: 修史  太宗  撰成  史官  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