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可變對價交易價格限制條件不適用向客戶授予智慧財產權許可並按客戶實際銷售或使用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情況?
作者:由 平鍋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19-12-17
按照在“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解釋,應該對可變對價進行分攤確認收入,而可變對價是按照
最可能發生的金額或期望值
估計確定可變對價金額,在交易發生就根據預測確認計入交易價格。
但是,這裡與客戶的銷售或使用情況掛鉤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取的對價雖然也是可變的,但本質上還是有區別,這個可變對價並
不是在交易發生時就根據最可能發生的金額計入交易金額
,而是按照
客戶在期末的實際銷售或使用情況來確定
的,也就是不是在交易發生時就預估計入交易價格。
所以,這是特殊情況,不按前面學的可變對價進行分攤,而是在期末時,按照實際銷售確定的金額,直接確認收入,不存在預估的數值。
具體處理為:
對於基於客戶的銷售情況或使用情況,而收取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也就是如果是按照客戶實際銷售或自己使用這個特許權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隨著銷量等的變化而變化,那企業在
確認收入的時點應該是下面兩個時間點中較晚的那個
:
1。客戶的銷售或使用行為實際發生了。
2。企業履行了相應的履約義務。
本文摘自我的“
零基礎不聽課就能看得懂的白話講義
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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