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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在什麼情況下被剝奪繼承權?

作者:由 仙人球聊法律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2-02-27

財產繼承,通常是由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親屬關係,比如一個人一旦身故,除了有遺囑特別指定的繼承人外,其財產通常由其配偶、子女、父母來繼承。在現實生活中,不管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繼承人實施了某種傷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行為,可能會被剝奪繼承權。

根據司法案例,小明與小亮是兩兄弟,小明大學畢業後在一個大型國企工作,小亮一直在外地打工。2015年8月,小亮因交通事故致殘,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17年10月,小明與小亮的父親因病身故,為了照顧小亮的生活,老人生前留下一份遺囑,遺囑指定將自己擁有的一套住房變賣之後得到的款項以及自己存款的70%留給小亮,30%留給小明。小明認為,小亮一直在外地打工,父親的生活主要由自己與妻子照顧,父親留下的遺囑對自己不公平,於是便模仿父親的筆跡更改了遺囑,將遺產分割比例改為兩人各佔50%。小亮對父親的遺囑產生懷疑,於是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遺囑的筆跡進行鑑定。經過鑑定,該遺囑確實被篡改。在兄弟兩人多次協商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小亮將小明起訴到法院,主張小明篡改遺囑應當被剝奪繼承權,自己全部繼承父親的遺產。面對小亮的訴訟請求,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仙人球提示,法院會依法判決剝奪小明的繼承權,父親留下的遺產應當由小亮全部繼承。

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自由處分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指定由自己的配偶、父母、兒女或者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只要公民所立的遺囑沒有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不需要經過繼承人的同意。但是,如果繼承人實施了傷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的行為,在危害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法律會剝奪其繼承權。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四種:一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是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三是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通常根據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判斷;四是偽造、篡改或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造成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在本案例中,小明為了多分遺產而篡改遺囑,侵害了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小亮的合法權益,導致小亮生活困難。因此,法院判決小明喪失繼承權,全部遺產由小亮繼承。

小仙建議,在現實生活中,出於人之常情,大部分的父母會把遺產多分給孝順的子女,但是,子女贍養照顧父母,是一種法定義務,子女不能以此作為一種等價交換的條件要求父母給自己多留遺產,不能以不公平為理由主張遺囑無效。因此,在存在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繼承只能按照遺囑的內容執行,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到頭來只能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法律小常識: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法定情形的具體解釋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只要是出於主觀上的故意,實施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不論是否將被繼承人殺死,都屬於應被剝奪繼承權的法定情況;但是不包括過失殺害被繼承人的情況,比如子女因與年邁的父親或母親發生爭吵,推搡父親或母親導致其倒地心臟病發作意外死亡,此時子女並不喪失法定繼承權。

應當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僅僅散佈言論或者威脅要殺害被繼承人的,也不屬於被法律剝奪繼承權的情況,當然,如果子女有上述言論,導致與父母的關係惡化,父母完全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自行剝奪不孝子女的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

此處規定的法定事由,必須是為了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如果因其他矛盾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不應剝奪繼承權;同時,如果不是出於主觀故意,比如為了爭奪遺產,繼承人之間相互鬥毆,其中某一繼承人失手將另外的繼承人傷害致死,此時不應剝奪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故意不盡扶養義務,使被繼承人處於生活困難的狀態。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情形是,子女遺棄父母,使父母處於生活沒有著落或者因重病無人照管的狀態,是一種違反法定義務的不法行為,只要繼承人的行為構成遺棄被繼承人,繼承人的繼承權就喪失。

虐待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以各種手段對其進行身體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殘、折磨。在司法實踐中,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長期虐待,比如長期或者經常打罵侮辱,手段比較惡劣,社會影響很壞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可構成虐待罪,但不論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為了保持婚姻家庭關係的和諧穩定,給予不孝子女改過自新的機會,對於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可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5。如果繼承人實施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行為,被依法剝奪繼承權,但是遺囑中將其指定為繼承人,此時該怎麼辦?

繼承人實施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行為,被依法剝奪繼承權後,即使遺囑中將其指定為繼承人,此時遺囑沒有法律效力,遺產應當按照順序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條檢索:

1。 《繼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7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

10.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1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標簽: 繼承人  遺囑  繼承權  小亮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