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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告訴你:原始公社制度

作者:由 秒讀書屋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1-04-27

馬克思告訴你:原始公社制度

(引自《資本論》第1卷12章)

目前還部分地儲存著的原始的規模小的印度公社,就是建立在土地公有、農業和手工業直接結合以及固定分工之上的,這種分工在組成新公社時成為現成的計劃和略圖。這種公社都是一個自給自足的生產整體,它們的生產面積從一百英畝至幾千英畝不等。產品的主要部分是為了滿足公社本身的直接需要,而不是當作商品來生產的,因此,生產本身與整個印度社會以商品交換為媒介的分工毫無關係。變成商品的只是剩餘的產品,而且有一部分到了國家手中才變成商品,從遠古以來就有一定量的產品作為實物地租流入國家手中。在印度的不同地區存在著不同的公社形式。形式最簡單的公社共同耕種土地,把土地的產品分配給公社成員,而每個家庭則從事紡紗 、織布等等,作為家庭副業。除了這些從事同類勞動的群眾以外,我們還可以看到一個“首領”,他兼任法官、警官和稅吏;一個記帳員,登記農業帳目,登記和記錄與此有關的一切事項;一個官吏,捕緝罪犯,保護外來旅客並把他們從一個村莊護送到另一村莊;一個邊防人員,守衛公社邊界防止鄰近公社入侵;一個管水員,從公共蓄水池中分配灌溉用水;一個婆羅門,司理宗教儀式;一個教員,在沙土上教公社兒童寫字讀書;一個專管曆法的婆羅門,以占星家的資格確定播種、收割的時間以及對各種農活有利和不利的時間;一個鐵匠和一個木匠,製造和修理全部農具;一個陶工,為全村製造器皿;一個理髮師,一個洗衣匠,一個銀匠,有時還可以看到一個詩人,他在有些公社裡代替銀匠,在另外一些公社裡代替教員。這十幾個人的生活由全公社負擔。如果人口增長了,就在未開墾的土地上按照舊公社的樣子建立一個新的公社。公社的機構顯示了有計劃的分工,但是它不可能有工場手工業分工,因為對鐵匠、木匠等等來說市場是不變的,至多根據村莊的大小,鐵匠、陶工等等不是一個而是兩個或三個。調節公社分工的規律在這裡以自然規律的不可抗拒的權威起著作用,而每一個手工業者,例如鐵匠等等,在他的工場內按照傳統方式完成他職業範圍內的一切操作,但是他是獨立的,不承認任何權威。這些自給自足的公社不斷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產出來,當它們偶然遭到破壞時,會在同一地點以同一名稱再建立起來,這種公社的簡單的生產機體,為揭示下面這個秘密提供了一把鑰匙:亞洲各國不斷瓦解、不斷重建和經常改朝換代,與此截然相反,亞洲的社會卻沒有變化。這種社會的基本經濟要素的結構,不為政治領域中的風暴所觸動。

標簽: 公社  一個  分工  鐵匠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