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代徵進口增值稅繳款書的申報抵扣操作實務
1、海關代徵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一種增值稅扣稅憑證,是納稅人根據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取得或開具的記載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可以按照規定抵扣增值稅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的規定,海關繳款書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對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納稅人方可申報抵扣。
海關代徵進口增值稅繳款書樣式,見【圖1】
【圖1】
2、海關代徵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抵扣流程
2.1.登入企業電子報稅管理系統,選擇【資料手工錄入】選項手工錄入海關繳款書資訊,見【圖2】
【圖2】資料手工錄入
手工錄入時,有五處資訊需要採集,分別是專用繳款書號碼、稅款金額、進口口岸程式碼、填發日期、海關名稱。具體填寫方法:
(1)專用繳款書號碼:必須和海關繳款書右上角的號碼一致,大小寫一致,-/等符號一致。專用繳款書號碼共22位,1-18位為對應的進口報關單的報關單號碼,第19位為徵稅標誌。
(2)稅款金額:填寫海關繳款書上的合計金額。
(3)進口口岸程式碼:正確錄入專用繳款書號碼後系統會自動錄入進口口岸程式碼。
(4)填發日期:填寫海關繳款書上的日期
注意:海關繳款書的開具日期,填開之日的次日起15天內繳納稅款,超過15天期限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稅款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期限屆滿之日為週六週日或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第一個工作日。
(5)海關名稱:正確錄入專用繳款書號碼後系統會自動錄入海關名稱。
也可以選擇【資料批次匯入】選項透過從海關電子口岸執法系統下載資料進行匯入,見【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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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資料批次錄入
2.2.資料錄入儲存後,系統會提示“錄入成功”的提示。選擇【錄入資料查詢及上傳】選項中的【查詢】選項,介面中會出現之前錄入的資訊,選中該項後選擇【上傳比對資料】選項上傳已錄入的繳款書資訊。見【圖4】
【圖4】錄入資料查詢及上傳
2.3.網上辦稅大廳的稽核系統將對上傳資訊進行比對,次月1日起可選擇【稽核比對結果查詢】選項查詢稽核結果。見【圖5】
【圖5】稽核比對結果查詢
海關專用繳款書的稽核比對結果一般分為五種:
比對結果
含 義
相符
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號碼與海關已核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一致,並且比對的相關資料也均相同。
不符
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號碼與海關已核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一致,但比對的相關資料有一項或多項不同。
滯留
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在規定的稽核期內系統中暫無相對應的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號碼,留待下期繼續比對。
缺聯
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在規定的稽核期結束時系統中仍無相對應的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號碼。
重號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申請稽核同一份海關繳款書,並且比對的相關資料與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資料相同。
(1)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2)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於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料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屬於納稅人資料採集錯誤的,資料修改後,企業可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於資料採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料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資訊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3)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資訊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4)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狀態。相關資訊可繼續參與下期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資料核對。納稅人上傳的海關繳款書顯示為“滯留”狀態,可在上傳所屬期內隔一段時間重新整理看看稽核明細查詢最新結果。
2.4.確認稽核比對結果相符後,可選擇【稽核通知書確認下載】選項或【稽核通知書查詢列印】選項下載或列印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見【圖6】【圖7】
【圖6】稽核通知書確認下載
【圖7】稽核通知書查詢列印
2.5.比對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稅額和張數會自動填在當期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二第5行中,企業需要填報金額一欄。如果出現系統自動帶出資料不準確,企業可以在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二中進行更正。
注意:徵期內比對透過的進項增值稅繳款書只能在下個月申報抵扣。
3.注意事項:
2017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兩項公告為海關繳款書抵扣申報帶來兩項重要變化:
3.1.抵扣時間延長至360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月20日釋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請稽核比對的時限均由原來的180日延長至360日。
3.2.比對異常申請需同時報送電子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月21日釋出的《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查資訊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53號)規定:納稅人申請資料核對時,需提供海關繳款書、其他資料和與原件一致的電子影像資料,不再需要提供海關繳款書影印件。
需提供的報送資料:
(1)紙質資料:
①《“異常”海關繳款書資料核對申請書》
②電子稅務局網站列印的比對異常截圖
③情況說明(須註明上傳時間、取得異常結果的時間、繳款書日期、編號、稅額)
(2)電子資料:
紙質資料遞交的同時,需將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的掃描件影像傳送至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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