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38條中的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是指任何刑事犯罪嗎?
作者:由 斯敘 發表于 美食時間:2018-01-31
題主,研究未成年犯罪別隻是看這些邊邊角角的法律,反而遺漏了最主要的刑法。
刑法裡面很明確,14週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14至16週歲以上對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搶劫、強姦、販毒、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罪、爆炸罪負刑事責任,十六週歲以上負完全刑事責任。
所以這條是指是14週歲以下的,或者14至16週歲犯上述八種罪以外的,不予刑事處罰。
醉酒在刑法上分為生理性醉酒與病理性醉酒。生活中一般喝醉為生理性醉酒,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論處。病理性醉酒是指醉酒後出現精神病症狀,是精神病的一種,不負刑事責任。
不是啊。14歲是另一個分界線。《刑法》規定,十四周歲的人犯以下罪行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可以結束了。
當然不是的。
刑法規定,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仍然要負刑事責任的。
但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就很難定罪了,通常都是管制教導了。
提問之前翻翻刑法典不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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