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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嫖娼須有哪些證據?看清楚不要輕易觸犯!

作者:由 北京張穎律師 發表于 娛樂時間:2022-10-28

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在她的陳述中,指認你為嫖客,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同時,你和她之間有金錢交易關係。2、民警的抓獲記錄。由目睹現場情節的民警自書或口述的證詞。

此外,其他證據諸如遺留現場的物證,都是證明賣淫嫖娼案件的證據

嫖娼是違法的行為,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在以前,第一次賣淫、嫖娼被抓的,一般處以罰款;再次被抓的,屬於屢教不改,特別是 對賣淫的,一般是處以6個月到2年的勞動教養。

現在沒有勞動教養了。對於賣淫、嫖娼的,只能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的認定

既可以現場,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只要經過合法的取證程式,最終調查核實的,沒有在現場抓獲照樣可以認定。

賣淫嫖娼是指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