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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國家

作者:由 末人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1-10-12

(一)人權有助於充實人民主權的國家治理原則

人權制度有助於確定國家干預個人生活的界限和限度,並確立和強化國家服務於國民的積極義務。自近代以來,人權首先是在民族國家框架內得以實現的,國家建設對於人權保障至關重要,在人權、人民、國家以及主權等幾者之間存在著複雜的關係。人民主權、國家主權成為近現代國家建設的基本原則。對這兩項原則,可以且應當從人權的角度予以充實。貫穿人權思維於其中,這兩項原則的內容才會得以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才能使人民、國家與主權等更妥帖地融為一體。

人民主權原則即國家權力歸屬於人民,人民掌握國家權力,主權運用要以促進人民的福祉為根本目標。從人權的角度看,對人民主權原則,應當補充的是人民與人權的關係。人民主權原則的根本落腳點應當是,讓每個人都享有基本人權,人民藉助於這些基本人權而集體地享有主權。否則,沒有人權支撐的人民主權就容易淪為壓迫人民的主權,主權的根基也就不牢穩了。人權應當是人民與主權、人民與國家相連線的紐帶。

人民要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要真正擁有國家而成為真正的“主權者”,就應當用人權來“武裝”人民,透過人權來幫助人民成為政治上成熟的人民,幫助人民來“防禦”國家和建設國家。基本人權的制度機制,讓個人可以免受國家的非法任意侵犯,抵禦來自國家的專橫暴力。人權作為對人民主權的具體化,要求國家不能逾越一定的界限,又要有所作為。一方面,人權制度是對國家的“消極限制”,即要求國家有所不為,讓國民享受不受干預或打擾的基本自由。另一方面,人權制度也是對國家的“積極賦責”,即國家有促進人權實現的積極義務,國家必須以促進人權為根本目標。

從國家主權原則的角度看,國家主權的建構和鞏固要藉助於人權,人民要藉助人權來“進入”國家,“參與”到國家之中。人們早就看到,從近代以來,人權與國家主權的強化實際上是共同成長的。⑥人權在其發展歷程中範圍不斷擴充套件,國家權力也與此同時在更大範圍內展開。當今人權的國際條約體系的創制和執行都是國家主導的、人權國際標準的“地方化”(即國際人權標準的國內法轉換),也是透過國家來達到的,人權的保障也是首先借助於國家權力來展開的,人權的擴充套件又往往成為國家權力不斷擴充套件的正當理由⑦,等等。這些情形既表明了人權對於國家的依賴性,同時也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權,提升人權在國家政治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功能,是國家的基本政治和法律職責所在。在人權與主權的問題上,正是透過人權所強化的國家責任和義務,建立起了現代主權與人權的彼此支援的雙向同構關係。實際上,在國內民主治理中,人權一方面依靠國家,另一方面也在“重構”國家;人權一方面強化著國家,另一方面也在限制著國家。藉助於人權,對權力的強化與限制、對至高權力的依賴與“消解”、對內的自由民主與對外的霸權和干預等精巧地扭結和協調在一起。

(二)人權有助於強化對國家權力的監督

人權,尤其是諸如表達自由、政治參與等政治權利,都可以看作是對國家權力的有力監督方式,且正是透過這種監督方式,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得以增強。監督權力是增強國家合法性和國家權威的重要方式,而並不是要瓦解或弱化國家權力。藉助於表達自由、資訊自由、知情權、批評監督權、選舉權、參政權等基本權利,國民可以有機會直接參與到國家權力的運作之中,這是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或監督,更是對國家合法性的積極支援。完全不必過度擔心,人民享有表達自由或批評監督權,就會顛覆國家或造成社會失序,損害國家的權威。相反,更應關注的是,人民運用表達自由表達意見的過程,正是他們與國家管理者溝通的過程,就是監督國家、踐行民主的過程。⑧“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之類的落後治理觀念顯然應予拋棄。在中國,作為有著廣泛群眾民意基礎的人民政府和執政黨,完全可以有自覺接受監督、聞過則喜、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自信。

國民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過程中訴求自己的人權,這是對國家權力的利用,其本身也是對國家權力的確認和信任。透過在訴訟、信訪等方式來捍衛自己的權利,也是將自己納入到現有國家權力的架構之中。認識國民訴求其權利和利益保障的問題,眼睛不能僅僅盯住所謂纏訴纏訪等某些不當不法行為,更要看到問題的另一面,即國民對國家的信任和期待,他們依然試圖在現有的國家權力體系之中來尋求問題的解決。

(三)人權有助於提升國家的正當強制能力

國家治理總是包含著強制性的因素,如何既讓這種強制性具有正當性,又使得其不至於墮落成任意暴力,是社會治理中的永久性話題。普遍人權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階層之間的隔離,淡化了國家中的階級意識,在人的普遍平等和自由的理念下,國家治理也更會擺脫那種過於強調衝突與對立的統治理念,要求國家要在形式平等和自由原則下更緩和地、更制度化地運用國家權力。人權因而是一種消解國家權力暴戾性的“解毒劑”。

也許有人擔心,人權觀念的提升和人權保障的增強會對國家管理帶來更大困難,對有效行使權力造成不利影響,甚至人權會助長“刁民”惹是生非。也有一些人以為,公民權利觀念的加強,會損害國家“雷厲風行”的強制能力和權威性。實際上,國民權利觀念的提升,國家人權制度的確立和健全,恰是國家“軟實力”的重要方面,國家必須善於藉助於人權來提升國家能力。人權限制了國家的任性,而這正好強化了國家的治理能力。可以說,人民有人權,國家才有力量。

良好的人權制度及其落實,會強化人民對於國家的歸屬感,讓人民真切感受到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感受到這個國家歸屬於“我們人民”。人民的這種歸屬感、對國家的認同以及忠誠,是強化國家權威性的力量,是人民自覺服從國家治理、降低國家治理成本的積極因素。同時,國民透過人權制度而在國家之中獲得自由、福利和尊嚴,這樣它們便會更自覺認識到國家在保障人權進步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就不只是將國家視為人權的潛在威脅者,也會視其為人權的推動者。

人權雖是對抗國家的防禦權,但不能因此就片面地認為,人權越是脫離國家才越能得以實現。實際上,以人權來監督和制約國家權力,人權觀念的提升,人權制度的健全,非但並不會瓦解國家的權威,反而會大大強化國家的權威和治理能力。顯然,不受限制和監督的國家權力,並非意味著國家能力和國家權威的強大。實際上,越是不受限制地過度行使國家權力,國家就越可能是外強中乾,就越容易喪失其權威性。正是透過以人權限制和監督權力,正是因為權力依憲依法受到必要的合理限制和制約,國家權力才得到人民的更自覺尊重和服從而更有力量和權威。

人權的實證化、法律化、制度化都離不開國家的參與,國家實際上正是在保障和促進人權的名義下強化著國家權威性,甚至強化了個人對國家的依賴性。⑨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的確需要警惕國家以人權為名義的壓迫或控制,但並不能因此就否認人權對於國家權威建構的積極意義。透過人權的治理來建構國家合法性,其精巧之處在於,人權既是對國家權力的外在約束,也是對國家建設的內在參與;人權既是對國家強制性濫用的有力制約,也是對國家強制性的正當性論證。

(四)人權有助於國家治理意識形態的塑造

現代國家治理藝術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將意識形態作為一種提升國家治理合法性、權威和效率的方式。透過建構意識形態,國家可以對國民的觀念和行為方式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增強國民對國家的認同和信任,強化國民之間的精神紐帶。意識形態是國家的一種“軟權力”。任何一個成功的國家治理體系,都有其健全的意識形態生產機制。意識形態不僅僅是一種觀念或理論,也是生產和鞏固國家治理合法性的一種“國家機器”,是塑造新型國民觀念、引導國家核心價值觀發展方向的“民心工程”。一個成功的意識形態要既有其所謂利益性、政治性的方面,也有其促進社會進步的實際引領和推動功能,還有其確實發乎人心、順乎民意民情的溫情。

人權是現代意識形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人權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可以表達邊緣化的社會弱勢者面對國家提出的訴求,也可以表達社會強勢階層為維持其權勢地位而提出的訴求;它可以有助於一個國家在國際政治鬥爭和合作中爭奪話語權,也可以在國內促進實現階層和諧、實現各類利益的有效調節和協調;它可以有效提高國民對國家的自覺服從和信任,也可以有力地促進實現社會秩序與活力、衝突與和諧的協調。

人權話語在當今世界業已成為一種主導性的政治話語,它既有政治修辭作用,又有實際的社會治理功能。在一定意義上,人權成為正義、文明、進步的象徵符號。儘管在人權名義下所追求的東西各不相同,甚至互不相容,但很多國家都已高舉起人權的旗幟。從我國人權意識形態建構情況來看,黨和國家也早已接納人權觀念,並將其納入官方意識形態之中。從1991年以來,國家連續發表人權白皮書,向國內外正面宣傳中國人權事業進步的成就。這正是在積極建構和傳播一種包含著人權的新型國家意識形態。現在倡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人權道路、人權制度等,顯然,也蘊含著透過人權與社會主義理念、中國國情及中國發展道路的結合而建構人權意識形態的自覺努力。

將人權納入到官方意識形態之中,有助於進一步完善國家治理的意識形態體系,進一步提升其說服力,有助於意識形態更接地氣,貼近民情民意,拉近宏觀的國家治理理念與普通人日常生活之間的距離。人權意識形態透過其對國民的說服、教育、感化和認同功能,讓個人對國家“心悅而誠服”。對公職人員而言,人權意識形態則有助於增強其對人民的敬畏之心,對國家權力應依法受節制的內心認同,克服高高在上的“官老爺”心態。這樣,人權意識形態顯然有助於提高國家的權威性,節約治理成本,也相應地提升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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