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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難選擇的法律問題?求大佬解答!?

作者:由 細雨微塵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18-05-28

超難選擇的法律問題?求大佬解答!?知乎使用者2018-05-29 01:10:47

主觀是否存在故意、過失?

是否存在法定義務?

補充

建立在題主說:a,b之間沒有別的關係,雙方都知道這個情況,都是故意做的

那麼我認為,a走,構成緊急避險,b阻攔a走,構成故意殺人

“在b看來,a明知道走會導致自己死還走,是要殺自己,b阻止a,是不讓a殺自己,屬於正當防衛。”這句話中,ab並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那麼,a離開並沒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沒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這裡就不解釋正當防衛了),僅僅是為了自己的生命而拋棄一個不相干人的生命而已,肯定不是犯罪。

b,建立在上段基礎上,a並沒有實施任何具體的侵害行為,但是b有切實的阻攔行為導致了a的死亡,為什麼說b的行為不構成緊急避險,在我看來,b在明知阻攔a的情況下必然會導致a的死亡,從而實施了該行為,主觀上具有侵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且死亡結果和b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我認為b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後,這個問題在我看來有很多種答案,這個不一定是完全正確,只是建立在一種我認為的事實的基礎上。歡迎指正,但是不歡迎撕逼!

超難選擇的法律問題?求大佬解答!?Alex2018-05-30 07:07:39

首先得看為什麼導致這個情況

是否存在第三人恐怖分子c所導致,是否有其他方法免除損害,是否這兩人存在特定責任義務。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生命平等

a死屬於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額造成不應有損害

負法律責任,但酌情減免或免除處罰。

b死有很多可能,最大可能是a無責任

超難選擇的法律問題?求大佬解答!?稱蔡2018-06-01 10:34:21

這個問題可以引用一個著名悖論說明

“電車難題”是倫理學領域最為知名的思想實驗之一,其內容大致是:一個瘋子把五個無辜的人綁在電車軌道上。一輛失控的電車朝他們駛來,並且片刻後就要碾壓到他們。幸運的是,你可以拉一個拉桿,讓電車開到另一條軌道上。但是還有一個問題,那個瘋子在那另一條軌道上也綁了一個人。考慮以上狀況,你應該拉拉桿嗎?

電車難題最早是由哲學家Philippa

Foot提出的,用來批判倫理哲學中的主要理論,特別是功利主義。功利主義提出的觀點是,大部分道德決策都是根據“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則做出的。從一個功利主義者的觀點來看,明顯的選擇應該是拉拉桿,拯救五個人只殺死一個人。但是功利主義的批判者認為,一旦拉了拉桿,你就成為一個不道德行為的同謀你要為另一條軌道上單獨的一個人的死負部分責任。然而,其他人認為,你身處這種狀況下就要求你要有所作為,你的不作為將會是同等的不道德。總之,不存在完全的道德行為,這就是重點所在。許多哲學家都用電車難題作為例子來表示現實生活中的狀況經常強迫一個人違揹他自己的道德準則,並且還存在著沒有完全道德做法的情況。

Das曰:

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裡的“行為”是什麼意思?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理論依據是什麼?

承認人具有自由意識——這是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基礎。不承認自由意識存在,也就否認了一切法律和道德的合理性。如果一個人殺人放火是由於童年的遭遇、社會的影響、政府的不公正待遇等外界客觀因素所決定的——罪犯本身的原因不是決定性因素—我們就沒有權利依據任何法律對這個人進行懲罰。他殺人放火是由於其他原因,是他本身不可改變的,懲罰這個人顯然是不合理的,懲罰他也於事無補、毫無用處。

人具有自由意識,可以做出自由選擇,並且他應當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任——這是一切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最根本基礎。

那麼,我們現在可以解釋“行為”是什麼意思:行為,是人在所有可能性中做出的一個唯一的選擇。

今天早晨你可以選擇吃包子,也可以選擇吃油條。結果你吃了包子,這是你的行為、你選擇的結果。問題是吃包子或者吃油條,這並不是“所有可能性”,你也可以選擇什麼也不吃,選擇餓肚子減肥。作為一個理性人,你應當預見到餓肚子減肥可能造成身體傷害,你選擇了餓肚子減肥這種行為,就應當為這種行為負責。

行為並不是行動,你什麼也不幹也是一種選擇,因而也是一種行為。

我們將這個思想實驗稍作修改,就可以看到什麼也不幹確實是一種實實在在的行為:

加入電車的前方幫著5個人,你拉動一下拉桿就能使將電車駛向岔道——而岔道上什麼也沒有,不會造成任何危害。這時候你動不動拉桿呢?如果你不拉,你什麼也不幹,眼睜睜看著五個人被軋死,這顯然是不道德行為—你本來有選擇的餘地,死五個人並不是唯一可能的結果,你只要舉手之勞就能挽救五個人的生命,但是你選擇了什麼也不幹,你就應當為你的行為負責任,即使法律不去懲罰你,你的行為最起碼也是不道德的。

現在我們可以理清這個悖論的條理了:

一、對於這一事件,你只有兩種選擇的可能性:動拉桿或者不動拉桿。你必須在這兩種行為中選擇一個,你能夠預料到不同的行為會有不同的後果:

二、你選擇“不動拉桿”這種行為,會造成五個人死亡;你選擇“動拉桿”這種行為,會造成一個人死亡。

這個悖論的關鍵在於人們普遍認為這是在兩種不道德的行為中選擇其一,因而是個難題——這是真正的腦袋被驢踢了。Das說那麼多年那麼多大牌高手腦袋都被驢踢了一遍,你可能有點不大相信,可事實就是這樣。事實上當你必須二者之中選擇其一的時候,這兩種行為絕對不可能都是不道德的。

只有一種選擇的時候,就等於沒有選擇,沒有選擇就沒有行為,沒有行為就沒有責任—也就無所謂道德不道德。

在這個悖論中如果沒有拉桿,你無法改變電車的方向,你對軋死五個人的結果根本就無能為力,無論你幹什麼事兒對這一結果都沒有影響,這時候無論你幹什麼,都等於什麼也不干你唯一的選擇就是什麼也不幹,你就等於沒有選擇、沒有行為,因而這這一事件中你也談不上什麼道德不道德。

當你只有兩種選擇(或者100種選擇,道理是一樣的),你除此之外就沒有選擇。假如這兩種選擇都是不道德的,這就等於說無論你怎樣選擇都是不道德的,就等於說這種不道德竟然不是由於你的自由選擇造成的,而是外界強加給你的。這顯然是胡說八道。根據我們前面的論證:如果一種行為是不道德的,那必然是由於你自由選擇造成的。當你無可選擇的時候,那根本就無所謂道德不道德。

這一悖論的答案可以揭曉了:

一、你只有兩種選擇、兩種可能的行為:動拉桿或者不動拉桿,這必然造成兩種不同的結果:一個人死亡或者五個人死亡。這兩種行為不可能都是不道德的。

二、你拉動拉桿,造成一個人死亡的結果,你不應當為此承擔道義上的責任,因為這個人的死亡,不是你的行為造成的。外界條件決定必然會有人死亡,要麼一個、要麼五個,至少要死一個人——這是必然的結果,這是你無法阻止的結果。

三、你不拉動拉桿,造成五個人死亡,你應當為此承擔道德的譴責。死亡五個人,不是必然的結果,而是你的行為造成的。外界條件決定必然會有人死亡,要麼一個、要麼五個,死一個是必然的,死五個不是必然的,現在真的死了五個,那是你的行為造成的。

在這裡,我們把六個人的生命當成同等價值的抽象個體,這樣做可能會有人提出反對意見: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是唯一的、無價的、至高無上的,das沒有理由為了挽救那五個人的生命犧牲者一個人——das沒有剝奪這個人生命的權利,不管出於什麼高尚的理由。

Das這樣駁斥這種觀點:

你仍然將“不動拉桿”這種行為不當做一種行為看待,這是錯誤的。在前提條件下,這一個人與另外五個人一樣,面臨同樣的生命威脅。假如das沒有權力為了這五個人的生命犧牲這一個人,同樣,我也沒有權力為了這一個人的生命犧牲那五個人。即使這一個人生命的價值與那五個人是對等的,他們在我選擇時考慮的權重也應當相互抵消。既然每個人的生命價值都是至高無上的,那五個人的生命價值即使並不高於這一個人,至少也並不低於這一個人。既然沒有辦法比較每個人生命價值的大小,那麼我就不這樣考慮問題。這時候我將每一個單個的生命當做同等價值的抽象個體,並且認為5大於1,這就是唯一合理的選擇。

超難選擇的法律問題?求大佬解答!?逝水流2018-06-01 11:15:38

題主其實可以這麼提問,AB兩人在一條船上,船馬上就要沉了,船上只有一套救生裝置。

第一種情況:AB兩人爭搶裝置,B搶到了,然後獨自逃生,B對A的死亡後果有無責任?

第二種情況:A先拿到裝置,B從A那裡搶過來,B有無責任?

這樣提問會不會清楚些?

超難選擇的法律問題?求大佬解答!?會飛的胖次2018-06-01 16:09:38

這是一個刑法基本理論的超基礎問題好嗎。

題主沒搞清楚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題幹也沒表達清楚。

首先,是什麼導致ab死亡的。

ab相互知道自己的某種行為(此處即是,a的絕情離去與b的執意挽留),會導致對方死亡的結果。但造成其死亡的,不是這個行為本身。(離去這個動作,或者挽留這個動作,都不會造成對方的死亡。如果情景更具體,可能因為a的離去,導致b被餓死、凍死、病死;可能因為b的挽留導致已負傷的a失血而死等。但致死的原因,是餓、凍、病、失血,而不是離去和挽留。)那離去和挽留兩個行為與死亡結果,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其次,離去和挽留是否是前行為的延續。

確實,離去和挽留本身與死亡結果無關,但如果ab的死亡是ab各的前行為(或某種身份)導致的,那離去和挽留可能是前行為的延續,可以具有因果關係。例如,a將b推入一口枯井後逃之,b沒摔死但活活餓死了,那此時a的離去才和b的死亡結果產生刑法上的因果關係。b之所以無法動彈、離去、自救是因為a的前行為導致的,而此時a棄而不顧,那死亡結果歸入a合情合理。反之亦然,是b造成了a重傷或感染超級病毒,不及時救治即有生命之虞,那此時b才因阻止a的離開而致a死亡產生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本題中題主沒說,我當沒有,那雙方都不對對方負責。也自始不存在正當防衛之說。

當然,題主也可以十分欠打地補一句,如果就如上述第二點那般,雙方都有前行為呢?

那一般,總是有一個最先發動不法行為的一方吧。即便後面一連串的後續行為的升級,什麼拳打腳踢、掐脖揪耳、拼刀槍戰、飛車對撞、爆破毒氣什麼的,也是可以追糾源頭的,先動手那個負全責唄。

如果硬說就是沒開頭的話。那行,決鬥那樣的唄,約出來相互使用武力的。黑社會幹架也屬於這種。那雙方各自按對對方造成的結果定罪量刑啊。沒死的按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算,死了的根據人死罪銷原則不予追究。不存在任何法理和原理上的困難。

標簽: 行為  拉桿  選擇  死亡  五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