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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甲供工程簡易計稅的一個爭議

作者:由 遠建財稅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2-10-29

關於甲供工程簡易計稅的一個爭議

問題:我單位為建築企業一般納稅人,在三明市承攬一項甲供材料施工總承包工程,已簽訂施工合同。 現業主要求我方開具3%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業主。我司認為,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中“。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規定。我司有權選擇該專案採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業主不能指定我方一定要採用簡易計稅方法。 業主認為 ,根據財稅(2017)58號檔案《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要求我司根據該檔案採用簡易計稅方式計稅,開具3%增值稅專用發票。 我司認為,財稅(2017)58號文是對財稅(2016)36號文的補充說明,明確了甲供工程材料範圍,並不是將財稅(2016)36號規定作廢。請問該甲供材料工程我司是否可依據財稅(2016)36號採用一般計稅方式計稅。

回覆:符合財稅〔2017〕58號檔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必須適用簡易計稅,不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除了包括符合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的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還包括其他建築服務的,也適用該條款。建設單位自行採購的材料除了符合財稅〔2017〕58號檔案第一條規定的

“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以外,還包括其他建築材料的,也適用該條款

(福建省稅務局納稅服務中心2021-03-24)

筆者點評:筆者贊同企業對財稅〔2017〕58號檔案的理解。甲供工程必須採用簡易計稅方法,應該同時滿足58號檔案規定的幾個條件:一個是總包工程,二是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建築服務,三是甲方提供的一定是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而不是其他材料物資。

標簽: 計稅  財稅  58  2017  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