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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150碗熟肉‘三無產品’被罰事件

作者:由 毛昊洋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2-09-07

一、事件始末

重慶的王女士很是發愁:幾年前,她返鄉銷售自己家人制作的特色食品。2021年,一個已經購買過產品的消費者邵先生回購150份產品,收貨後,他以這些粉蒸肉、燒白、豆豉回鍋肉包裝上沒有產品名稱、生產時間、生產經營者名稱等標識,將王女士和家人經營的“毛媽媽土特產經營部”訴至法院。

(一)事由(未找到判決文書)

2021年7月,一位姓邵的客戶跟她定了150份產品,其中粉蒸肉、燒白、豆豉回鍋肉各50份,總價款4500元,扣除平臺紅包,邵先生實付4499。16元。

王女士說:“我們剛剛做燒白的時候他就來買,買了之後我們的標籤正在做,還沒有做好。按照重慶的小作坊條例,我們每一次做好後就放在冰箱裡,然後上面有自己貼的標識標籤,誰要這個東西,我們就從冰箱裡面拿出來,給他抽真空。邵先生收到之後,他錄影拍影片,說是送給親戚朋友,他的親戚朋友說我們這個東西沒有標籤,是‘三無產品’;第二次買150份的時候,是用另外一個微訊號,他說好吃,他們單位要團購。”

兩個月後,王女士收到法院通知,這名姓邵的客戶以產品上沒有名稱、生產時間、生產經營者名稱等標識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第二次購買的貨款並要求十倍賠償。

(二)判決

一審法院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銷售的上述食品沒有相關標識,違反了《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採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等資訊”;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因此一審法院支援原告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認為被告明知自己生產的食品應當進行標識仍然未標識出售,屬於生產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對於價款十倍賠償,也予以支援。

2022年4月7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後續報道

(一)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迴應

賣150碗熟肉‘三無產品’被罰事件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迴應

(二)申請再審

2022年4月29日,極目新聞記者從被告律師方面獲悉,他們已於當日向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書。律師表示,小作坊生產銷售的食品是否要標籤,並非強制性規定。那150碗熟肉的標識要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因此本案不適用“退一賠十”。

賣150碗熟肉‘三無產品’被罰事件

圖片來源:極目新聞

三、相關解讀

(一)“三無產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自制產品及職業打假的觀點

央視網記者:什麼樣的食品算是“三無產品”?

張新年:

“三無”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但需要指出,“三無產品”也有可能貨真價實,並不一定真的有質量問題,而“三有產品”也不一定就真的安全,也可能是由有毒、有害、變質、劣質原料製作。食品安全關係到千家萬戶、國計民生,因此在立法和執法監管上,國家和政府都力求完善、嚴格。

央視網記者:《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哪些產品算食用農產品?

張新年: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食用農產品的定義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而

蒸肉經過了烹飪處理,改變了肉的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因此並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食用農產品

需要強調,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從事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但是

商家經營的專案中如果還有非食用農產品之外的食品,則需要取得相關許可

。對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監管,立法上首先是區分了集中交易市場、櫃檯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還是食品攤販等,對前三者,主要是透過市場準入、檢查、入場檔案、確保可追溯等手段進行源頭控制和過程管理,而對於食品攤販等,則因地制宜,由省級政府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來制定。

央視網記者:在線上線下銷售自制食品,怎樣做才算合法?

張新年:

首先要區分食品型別,如果是銷售水果、新鮮蔬菜、鮮蛋、鮮肉等食用農產品或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但其中

預包裝食品應備案

,如果是經過

加工處理的、法律意義上的非食用農產品,則需要相關資質

,例如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在線上銷售的,根據《電子商務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還會涉及到平臺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管責任。

央視網記者:如何看待職業打假?

張新年:

某種意義上,市場上的假冒偽劣商品以及消費欺詐等醜惡現象的存在,既有市場自身原因,也有監管不力的責任,而不管是職業打假人還是非職業打假人,都起到了啄木鳥的角色,一般情況下不應當過於考量打假人打假背後的動機,畢竟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

現階段食藥品領域中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並不為法律所禁止

。因此,

對打假人正常的索賠活動,應依法予以支援,但是,如果打假人維權異化,藉機敲詐勒索,或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則另當別論

,應依法予以打擊。

(二)關於司法對職業打假人看法

法院目前對於一般商品或者服務領域中“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確實會認定為不屬於消費者,因此並不支援打假人作為消費者要求三倍或十倍賠償。

但是,在食品、藥品領域,仍然支援職業打假人作為消費者索賠。

食品、藥品是直接進入人體,關乎民眾生命健康,所在在食品、藥品領域,法律對生產者銷售者的要求更嚴格,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對促進食品藥品安全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的《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中也再次重申,“

考慮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但購買食品、藥品除外

。”

(三)對話被告律師(二審後再審前)

極目新聞:這次你們申請再審,有什麼新的法律依據嗎?

林玉成:我們認為,毛媽媽土特產經營部的標識要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可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銷售的食品有無標籤,並非強制性規定。同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第十一條規定:“應採取適當的方式對銷售的食品提供產品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必要的資訊,以使消費者能夠正確地處理、食用、貯存其產品。”故作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再審申請人,其法定標識義務僅限於“採取適當的方式”,並未苛求須以張貼標籤的方式進行標識,張貼標籤並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定標識要求。

本案中,毛媽媽經營部在食品暫存冰櫃處,分類張貼了名稱、產品配料表、生產者資訊、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聯絡方式等相關資訊,並透過直播方式對生產環境、生產原料、加工過程進行了展示。並先後於2021年7月8日、7月12日、7月15日多次向邵某傳送了“收到燒白、粉蒸肉、回鍋肉,如果沒有及時吃的話,請放在急凍室,如果馬上吃的話,請蒸20分鐘”等相關提示,足以證明毛媽媽經營部已採取“適當方式”告知邵某貯存條件、儲存方式、如何食用等資訊,已充分履行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法定標識義務。

極目新聞:所以你們的訴求是什麼?

林玉成:我們認為,本案不適用“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定。

“退一賠十”的前提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認定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參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若毛媽媽土特產經營部生產的食品實質上並非“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則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將該食品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而也不能適用該款所規定的懲罰性賠償。

本案中,原告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對生產廠家、生產日期、食用方法和儲存方法都是明知的,即便從生活經驗和常識的角度出發,他也不會產生誤解。且我的當事人已透過微信聊天、拍攝影片等方式,向客戶反覆提醒貯存條件、儲存方式、如何食用等資訊,作為職業打假人,邵某更不會因此而產生誤解。

綜上,若毛媽媽經營部生產的食品本身並沒有存在質量問題,只是外包裝標註不符合規定,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懲罰性賠償。

極目新聞:對此案原告“知假買假”的行為,你們怎麼看?

林玉成:知假買假的“釣魚式”打假行為,違反民事活動誠實信用的帝王原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應當嚴格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

從原告虛構收貨地址和購買目的、超出一般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以及僅2021年就以“退一賠十”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十餘起訴訟的情況來看,他是職業打假人,且已伺機兩年之久,屬於“釣魚式打假”。

《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的規定,適用主體只能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而職業打假人購買商品的目的不是為了生活消費,而是另有所圖,其行為與普通消費者為了生活消費的需要購買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屬於一種變相的經營行為,具有營利性。其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偏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與精神,應認定為濫用民事權利的行為,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援。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已然成為普遍趨勢。

本人注:此處與央視採訪時提到的食品藥品領域職業打假仍受到法律支援不一樣)

相關連結:

一、事件始末:重慶婆媳開網店賣自制菜品被舉報“三無”,法院判決十倍賠償!_法院迴應女子賣熟肉被舉報三無產品_食品_女士 (sohu。com)

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迴應:法院迴應賣150碗熟肉“三無產品”被罰案:已聽取當事人意見_央廣網 (cnr。cn)

三、“三無產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自制產品及職業打假的觀點:女子賣150碗熟肉被舉報三無產品賠償5萬 怎樣銷售自制食品才合法? (cctv。com)

四、“150碗熟肉案”被告今向法院申請再審,律師:本案不適用退一賠十 (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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