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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怎麼賠償?

作者:由 那一抹黑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2-08-13

違約金​是怎麼樣的呢?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並稱之為“三金”,這3種金都是不一樣的,損害賠償金相對好理解,也就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那麼,定金是什麼呢?當這三者的賠付發生衝突時該怎麼賠付呢?

什麼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定金的適用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要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主合同必須有效,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什麼是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什麼是損害賠償金?

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但以懲罰性為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後,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但同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又作出例外規定,經營者在有欺詐行為時,應按消費者的要求以其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增加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該條是我國法律中惟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法律教育網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賠償法則

1、違約金與定金罰則,二者不可並用,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主張。根據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

2、違約金與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簡稱賠償金):違約金小於損失,(非違約方)可要求增加(當然最多可增加到損失的數額);違約金大於損失(高於損失但不過分),(非違約方可要求)適用違約金;違約金大於損失(過分高於損失),(違約方)可要求予以適當減少。

3、三金並存,有兩種情形:相對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大小,確定違約金的適用數額(若損失大於違約金,當然可要求增加至損失的數額);相對違約金與定金,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專案。

違約金與定金不能同時適用,但不是絕對,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存在違約金與定金並罰的局面,要看實際情況,當有約定三金時,在選擇的方式時,最好都對這幾種方式的結果做個估算,選擇對己方有利的方式,保障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