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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律師為窮兇極惡的罪犯辯護?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0-07-04

為什麼有律師為窮兇極惡的罪犯辯護?百里扶蘇2020-07-04 23:24:49

因為程序正義。

沒有足夠的證據和完整的邏輯就談不上公正。律師是為了對抗公檢法而存在的,不是為了幫罪犯脫罪。沒有定罪前只是嫌疑人,即使真的有罪,也要保證被告罪行相適應,而不是被多判或少判,更是為了避免冤假錯案。實際上,司法實踐中也不少審判前大家都覺得是窮兇極惡,罪不可赦的人,迫於輿論或是潦草結案判了死刑,過幾年查出真相發現原來人是無辜的。可是這又能怎麼辦呢?人都沒了。所以律師不能帶有主觀色彩進行辯護,律師都不幫了,還有誰能幫被告呢?一個不懂法律的人,面對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有罪的時候他也無法很好地為自己辯護,律師是被告的口舌,不是幫兇。如果證據充分,律師再怎麼花言巧語也不可能幫被告脫罪。一切要靠證據說話,憑什麼眾口鑠金就能認定別人有罪。所以程序正義是目前司法所能做到的最公正了。

為什麼有律師為窮兇極惡的罪犯辯護?知乎使用者2020-07-04 23:47:28

因為“罪犯”也是人,也享有相關人權。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

並且,對“罪犯”該如何定罪、定多大的罪本身就是需要多方調查、相互論證的一個過程,為了確保定罪量刑的科學、正確,“兼聽則明”,法院也需要聽取“罪犯”方面的論證才能更妥當的下結論,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預防冤假錯案的發生,而“罪犯”本身或許是不懂得自身結果在法律框架內是什麼樣的一種情形,所以也就為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提供了辯護的理由。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刑法》第五條

此外,“罪犯”是不是公民?他的各項權利是否也應當得到刑法的“保護”,如果是個冤假錯案,沒有“罪犯”方的辯護人去申辯的話,又怎麼體現《刑法》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刑法》第二條

為什麼有律師為窮兇極惡的罪犯辯護?雲夢溪2020-07-05 00:27:28

其實我覺得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

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被冤枉了,現在坐在被告席上,現場證據都表明是你幹了這件事,受害者家屬聲聲哭訴,殘忍的手法讓你登上各大報刊的頭版頭條。你就像被釘在了十字架上,輿論排山倒海,你知道你已經無法說清其實自己什麼都沒幹。

但實際上你真的什麼都沒幹,你可能那個晚上只是自己在家喝醉睡了一晚上。醒來酒都沒醒就被兩個警察拎到看守所,你一臉懵逼,不知道對面那個警察在問什麼,但是人生第一次進看守所讓你緊張的瑟瑟發抖、兩股戰戰,哆哆嗦嗦地回答問題。然後就一直在看守所等到開庭,看守所飯菜不夠好吃,隔壁的哥們也不知道犯了什麼事,你迅速消瘦下來。

終於等到了開庭的那一天,你覺得自己伸張正義還自己清白的時候到了。但是這是你人生第一次上法院啊,法官問你的問題,你哆哆嗦嗦地回答完了,檢察官開始舉證,你看過那些證據,但是你此刻大腦一片空白,不知道該如何反駁他。法庭出現了奇妙的寂靜(最怕空氣突然安靜…)就這麼稀裡糊塗,亂七八糟你最後就承認了你是兇手。

天要亡我,我真的比竇娥還要冤啊。你肯定現在就這麼想。然後你就因為莫須有的罪名鋃鐺入獄,因為家人無知,你甚至都不知道還可以上訴。度過了漫長的牢獄生涯,終於快結束了,當年那個兇手突然找到,眾人大驚,原來你被冤枉了!於是各大報紙鋪天蓋地,找你專訪,直播你出獄。你痛哭流涕,朝天大喊:正義永遠不會缺席。

但當你回到家,父母兩鬢斑白,病榻長臥,妻離子散,還沒有工作。你知道那些失去的歲月都回不來了。

給人定罪真的是門技術活,如果事實足夠明確還需要辯論幹嘛,辯論就是辯那些模糊的點。律師又不是給那些魔頭脫罪,他是用來對抗公檢法機關保護被告人的

而且現在的輿論,三人成虎,根本不知道媒體們到底說的是不是事實,有沒有加入自己的主觀色彩。要達到一個客觀的標準去衡量一個人的罪行,達到剝奪他的自由的程度,僅僅依靠道德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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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個人理解,不喜勿噴,在座都是大佬

(乖巧鞠躬…)

為什麼有律師為窮兇極惡的罪犯辯護?知乎使用者2020-07-06 00:53:35

律師只是一種職業而已。同樣的,醫生、警察、消防隊員等也會在職業範圍內給予窮兇極惡者幫助。

為什麼有律師為窮兇極惡的罪犯辯護?小石頭2020-07-06 14:30:10

我們相信的事實未必是真實的,即使是真實事實的細節的出入都極有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我們給罪犯辯護的權利實際上是對審判權的限制,給事物以多面性理解的途徑並最後走向法制制度下的公平。剝奪了罪犯的辯護權,等於放任公權力的隨意安排,增加了枉法裁判的機率。歷史上很多冤案回頭看看都是獨斷其罪,管中窺豹。所以律師並非為惡,而是堅持法制。

標簽: 罪犯  律師  辯護  定罪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