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某網紅酒後直播打110揚言「要酒駕」以尋釁滋事被行拘?淨化網路直播有哪些好的措施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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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酒後開直播打110揚言“要酒駕”,因尋釁滋事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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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沙雕年年有,最近特別多!!!
都說“老虎屁股摸不得”,可為什麼就是有人作死想要伸手挑釁一下呢?!真當人民警察都是你爹媽??
前兩天剛罵完一沙雕,沒想到今天又冒出一個。
如何看待深圳某211畢業生毆打他人並在調解後辱罵民警是loser,最終被行政拘留4天?
先看看這個SD跟民警的對話:
……
男:我喝酒了,我酒駕
民警(難以置信):你酒駕?
男:嗯,對的。
民警:你剛剛開車了嗎?
男:我沒有,我等下準備要開。
民警:你明明知道酒駕,為什麼還要開車?
男(NB轟轟):我喜歡!我開心!我高興!
民警:你知道你這樣是要負責人的嗎?
男(繼續NB轟轟):負什麼責任,你告訴我一下好吧。
民警:你這樣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男(繼續NB轟轟):刑事責任哦,最高多少個月,你告訴我一下就好了。
男(應該是跟圍觀直播的人說):三分鐘,帶你們去見識一下好不好……
後經審訊,該男子稱其是為情所困,為宣洩心中煩悶而上演這麼一出“鬧劇”。最終該男子“如願以償”,被行政拘留15日。
大部分人對於這種SD被拘肯定都是拍手叫好的,但肯定也會有小部分人跳出來質疑公安機關對該SD作出“行政拘留”15天這一處罰的合法性與妥當性,所以在這提前先發表一下看法,我覺得頂格拘15天完全沒毛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據報道,該男子最終因“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那麼公安機關的依據應該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之規定,而且據以作出處罰決定的應該是該條第(四)款兜底條款。
那麼,何為“尋釁滋事”呢?《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第十一條對“情節嚴重”的尋釁滋事行為進行了列舉性規定。
《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第十一條
但乍看之下,似乎又沒有哪一條能夠完全套上該男子的行為。與其行為最近的應該是“(八)利用資訊網路教唆、煽動實施擾亂公共秩序違法活動的”和“(九)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的”,在已披露的影片中,該男子雖然僅僅宣稱自己要去實施“酒駕”行為,似乎並未“教唆”或“煽動”圍觀群眾實施違法行為,但其在網路直播平臺上對粉絲公然宣稱要實施違法行為,並且準備直播其違法行為,很可能間接起到“教唆”或“煽動”作用;並且其編造虛假資訊,在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顯然屬於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不管是在《刑法》上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上)作為一個兜底的條款,其具體行為無法在法律條文中窮盡,最關鍵的是要把握”尋釁滋事“的核心構成要件。
其最核心的要義是:
行為人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逞強耍橫等目的,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安定
。
回到本案中,本案中王某(即上文提到的SD男子)先是在直播中打電話挑釁民警,向民警宣稱其要去實施“酒駕”這一違法行為;隨後又向其粉絲宣稱要直播實施“酒駕”這一違法行為。
結合王某後來在公安機關的交代,王某的這一系列SD操作顯然是出於尋求刺激的目的,不管是對公安機關的管理秩序還是對網路公共秩序都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影響,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對其處以15日行政拘留完全合法合理。
至於如何淨化網路直播,我覺得雙重追責制吧,對於這種網路直播中的違法行為,既要追究直播者的責任,也要追究平臺的責任,雙管齊下。【簡單提個建議,還沒有系統性的想法。】
以上。
直播作死的這位主播不是第一個,也絕對不會是最後一個:
前有
瞿天臨直播不知知網遭萬人唾棄;
仝卓鐵鍋燉自己,直播自爆自己高考賄賂,前途盡毀,牽連家人;
豐縣網紅自爆鐵鏈妻子,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直播酒駕,拍到了如何幫政府官員瞞天過海;
然後才有這位勇敢舉報自己的網紅。
拍拍影片、搞搞直播就日進斗金,為什麼還要在工地搬磚?
但直播是有門檻的…
眾所周知,錄播,可以審稿、修改、重新錄製。
但是直播最大的看點或者魅力是它的及時性,說出去的話潑出去的水,沒有更改的空間。
所以,直播要求從業者的基本常識、素質和臨場反應有一定的要求。
如果完全沒有法律常識,那無異於玩火自焚。
而這位網紅就屬於完全沒有常識又極度想紅的那群人之一。
也是最危險的一群人之一。
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這次被刑拘十五天對她來說不算壞事,算是在她徹底作死之前一次警告。假如她能以此為教訓,提高自身修養、加強法律意識,還算是懸崖勒馬。
沒有讀過三兩本書的年輕人,網上的東西你把握不住…好自為之吧。
譁眾取寵的網紅就該被取締
這類審醜的行業就該被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