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語法修辭常識2
語法實體與語法系統
一、語法實體及其分類
(一)語法實體
語法實體是一種語言中構成語法系統的實際要素。漢語裡,有七種不同型別、不同級別的語法實體。
1.語素:
有意義的最小語法單位。有單音節、雙音節和多音節。
2.詞:
能獨立運用的最小語法單位。有單純詞和合成詞。
3.短語:
由詞的和詞組合而成的語法單位。包含兩個或更多的詞。
4.小句:
能夠獨立表述一個意思的語法單位。最小一個語素、一個詞,或者一個短語,只要跟句子語氣相結合,都會成為小句。
5.複句:
包含兩個或幾個分句的語法單位。作為語法實體,複句由小句和小句構成。單獨使用的小句是單句,構成複句的小句是分句。
6.句群:
包含兩個或幾個句子的語法單位。作為語法實體,句群由兩個或幾個句子構成。構成句群的句子,可以是單句,可以是複句。
7.句子語氣:
句子所帶有的某種語氣。凡是句子語氣,都反映說話人的主觀態度、主觀情緒,跟特定句調相聯絡。
(二)語法實體的分類
語法實體可以從不同角度分類。
1.單位語法實體和非單位語法實體
單位語法
實體是表現為若干個音節單位的語法實體,包括語素、詞、短語、小句、複句、句群。它們是通常所說的語法單位。
非單位語法
實體是不表現為音節單位的語法實體。只有一個,就是句子語氣。提到句子語氣的時候,往往意味著也提到了特定的句調。
2.基礎語法實體和表述語法實體
基礎語法實體
是作為句子構成基礎的語法實體,包括語素、詞、短語、句子語氣。其中,語素、詞和短語是構件語法單位,“語素—詞—短語”是不同的級;句子語氣不是通常所說的語法單位,而是一種致句語法實體,即致使句子得以成立的語法實體。對於句子的構成來說,這四種語法實體是基礎,因此它們是“基礎語法實體”。
表述語法實體
是在言語交際中起表述作用的語法實體,包括小句、複句、句群。“小句一複句一句群”,是不同的級。小句由基礎語法實體所構成;複句由小句和小句所構成。單獨使用的小句是單句,構成複句的小句是分句。
3.可切分語法實體和不可切分語法實體
有的語法實體,包括句群、複句、小句、短語和合成詞,可以進行結構切分。
句群,進行結構切分可以得出一個一個的句子;複句,進行結構切分可以得出一個一個的分句;小句,進行結構切分可以得出一個一個的句子成分;短語,進行結構切分可以得出一個一個的詞;合成詞,進行結構切分可以得出一個一個構詞的語素。
有的語法實體,包括語素、單純詞和句子語氣,不能進行結構切分
。作為語法單位,語素或單純詞是不可切分的獨體。由於不可再分割,它們只有跟別的語法實體產生組合規則的問題,本身則沒有構成規則的問題。作為非音節性語法單位,句子語氣和跟它相聯絡的句調是不可切分的實體,沒有書面語形式。語法單位中的語氣助詞有書面語形式,但語氣助詞只是幫助表達句子語氣,它本身並不等於句子語氣。
二、漢語語法及其系統
(一)漢語語法
漢語語法,是漢語各類各級語法實體的構成規則和組合規則的總和。
漢語語法規則,表現在各類各級語法實體的“構成”和“組合”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語法實體的“構成”規則。
這是指這種那種語法實體內部的構成規則,包括合成詞內部的結構規則,短語內部的結構規則,小句內部的結構規則,複句內部的結構規則,句群內部的結構規則。
另一方面是語法實體的“組合”規則。
這是指語法實體與語法實體之間的組合規則。比如,以下種種組合都有規則:
語素+語素→合成詞
詞+詞→短語
詞+短語→短語
短語+短語→短語
詞+語氣→小句
短語+語氣→小句
小句+小句→複句/句群
小句+複句→複句/句群
複句+複句→複句/句群
小句+句群→句群
複句+句群→句群
句群+句群→句群由大往小看,某個語法實體是怎麼構成的,有什麼樣的規律,這便表現為“構成”規則;由小往大看,某個語法實體可以跟什麼樣的語法實體組合,有什麼樣的規律,這便表現為“組合”規則。
構成規則和組合規則,往往可能是相同事實的兩個不同著眼點。大多數語法實體都存在“構成”和“組合”兩個方面的規則。至於不可切分語法實體,如上所說,它們只有跟別的語法實體產生組合規則的問題。
(二)漢語語法系統
所謂“漢語語法系統”,有兩個含義:第一,指漢語語法本身的系統。它客觀地存在於漢語本身,是漢語本身的語法實體的構成規則和組合規則。第二,指漢語語法學系統,即對漢語語法系統進行研究和進行描寫所形成的系統。語法著作和語法教科書中所闡述的語法系統,實際上都是第二種含義的語法系統,即語法學系統。
語法學是研究語法的科學。語法學系統儘管以客觀存在的語法系統為研究和描寫的物件,源於客觀存在的語法系統,但是,由於研究者主觀方面的種種原因,包括所據理論的不同、所用方法的不同、佔有材料的不同、著眼角度的不同、知識結構的不同,等等,導致判斷的不同和系統建構的不同,因而語法學系統總是帶有主觀性。正因如此,客觀存在的語法系統只有一個,而語法學系統卻可以有兩個或幾個。一般地說,不管什麼樣的語法學系統,都具有“三層結構”,即:
頂層一目標
中層一理論
底層一事實
底層是“事實”,系統的建構以客觀事實為基礎;頂層是“目標”,任何系統的建構都以揭示規律為目標;中層是“理論”,任何系統的建構都由所據理論決定其基本面目。對於一個語法系統來說,三者不可或缺,它們處在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辯證關係之中。各家語法系統的不同,主要是由於中層理論的不同。中層理論,主要包括觀點、方法等等對待事實、駕馭事實的主張。
整理自教育部師範教育司組織編寫的《現代漢語語法修辭》。
郭全志聊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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