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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律法律服務|原來一審和二審有這麼多不同,快來了解一下

作者:由 騰律法律服務 發表于 動漫時間:2022-11-23

我們知道,當事人到法院進行訴訟時,法院進行審理時一般就是一審程式。在一審依法作出審判裁決之後,如果當事人對於結果不服,可以進行申訴,也就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二審。那麼一審與二審有什麼不同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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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文為大家淺談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於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式的審判依據是對案件的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雙方的特定爭議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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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物件和範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物件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係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範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物件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一般情況下的刑事案件被告上訴,二審判決是不會加重刑罰的,但也有例外。

若又有餘罪發現,加重了犯罪事實,講可以依法改判,舉個例子:某公職人員甲收取賄賂為人辦事,因賄賂人乙被抓而罪行暴露,根據賄賂情況一審判決,但在甲服刑期間,紀檢委發現甲存在其他收取賄賂行為,理應數罪併罰,則將會依法加重原判罰。

若證據充足,事實清楚,而人民檢察院提議抗訴或者自訴人提議上訴的案件,將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再舉個栗子:殺人犯一審判十年,被告不上訴,因為免死了,但檢察院表示,該殺人犯行為社會影響惡劣,手段殘忍,沒有悔改,發起抗訴。這種情況下很可能會加重判罰。

標簽: 二審  一審  審查  審理  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