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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執行中的這些效能限制?

作者:由 廣東新正機場 發表于 動漫時間:2022-11-01

飛行效能的限制很多,在執行中主要涉及起飛、著陸、航路和復飛階段的限制,每個階段的限制條件和限制要素不同,除此之外,飛機效能可分為三大類。第一是適航標準,由飛機制造商或型號合格證(TC)持有人負責證明符合這些標準。第二是飛機運營人必須遵守的執行標準。第三,為了幫助運營人遵守這些標準,製造商可能會提供補充效能標準,這些標準可能是諮詢性質的,下面摘錄了飛機效能手冊的相關內容,以便查詢和閱讀:

飛機執行中的這些效能限制?

1、起飛

當飛機的質量超過飛行手冊為機場高度和起飛時外界溫度規定的起飛質量時不得開始起飛。此外,當飛機的質量超過按照飛行手冊中規定的最小起飛距離符合下述條件的質量時不得開始起飛:

a) 所需起飛滑跑長度不得超過可用起飛滑跑長度;

b) 所需加速停止距離不得超過可用加速停止距離;和

c) 所需起飛距離不得超過可用起飛距離。在顯示符合這一要求時,應為連續起飛階段和中斷起飛階段使用相同的決斷速度值(V1)。

運營人在計算起飛效能時必須考慮所有影響因素。在確定起飛距離時,應考慮以下引數:

a) 機場的氣壓高度;

b) 機場的外界溫度;

c) 跑道表面描述詞定義中所列的跑道表面狀況和跑道表面型別;

d) 順起飛方向的跑道坡度;

e) 不超過報告的逆風分量的 50%或不少於報告的順風分量的 150%;和

f) 飛機起飛前為對準跑道而損失的跑道長度(如有)。

不對停止道或淨空道的長度進行考慮,除非它們符合附件 14 第 I 卷的有關規範。進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計算時,不考慮溼跑道或被汙染跑道上淨空道的長度。

當飛機質量超過飛行手冊中所載的對應於淨起飛飛行航徑的質量時不得開始起飛。這一淨起飛飛行航徑能垂直地超越所有障礙物至少 10。7 米(35 英尺),或者能在側向上離開各障礙物至少 90 米(300 英尺)加上 0。125D,其中 D 是飛機從可用起飛距離的末端(或如果計劃在可用起飛距離末端之前轉彎,則為起飛距離的末端)飛越的水平距離。

例外情況包括,對於晝間在目視氣象條件(VMC)下進行的飛行,或者對於使用助航裝置從而使駕駛員能夠像在晝間目視氣象條件下那樣使飛機準確地保持在預定航跡上這樣的飛行,飛機的預定航跡不包括任何大於 15 度的航向改變。如果在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情況下導航系統提供分別為 150 米(500 英尺)和 300 米(1 000 英尺)的兩個標準偏差精度,則不需要超越在預定航跡兩側 300 米(1 000 英尺)和 600 米(2 000 英尺)以外的障礙物。對於翼展小於 60米(200英尺)的飛機,可以使用半個飛機翼展加上 60 米(200 英尺)加上 0。125D 的水平超障餘度。

在預定航跡的兩側,須確保在其範圍內滿足超障餘度要求的水平距離可能因情況而異。對於晝間目視氣象條件下的飛行,如果航跡改變小於 15 度,障礙物與預定航跡的距離在 300 米(1 000 英尺)以內,以及航跡改變大於 15 度,障礙物與預定航跡的距離在 600 米(2 000 英尺)以內,就應考慮這些障礙物。對於在儀表氣象條件或者夜間目視氣象條件下的飛行,如果航跡改變小於 15 度,障礙物與預定航跡的距離在 900 米(3 000 英尺)以內,就應考慮這些障礙物。對於預定航跡兩側 900米(3 000 英尺)以外的障礙物,無需與其保持超障餘度。

2、著陸

著陸距離資料應涵蓋在正常著陸執行包線內全部發動機都執行時的所有正常操作。應提供影響著陸距離的每個引數的影響,並應考慮以下因素:

a) 批准的著陸構型,包括批准的 III 類著陸引導;

b) 批准的減速裝置(機輪制動器、速度制動器和擾流板);

c) 反推力,包括駕駛員和系統在選擇和啟用時的延遲,以及低速收起的建議;

d) 批准的著陸執行包線內的壓力高度;

e) 不超過最大起飛質量的質量(以覆蓋超重著陸);

f) 批准的著陸執行包線內的風:

1) 不超過沿著陸航徑逆著陸方向標稱風分量的 50%;和

2) 不少於沿著陸航徑順著陸方向標稱風分量的 150%;

g) 側風,必要時包括反推力使用限制。飛行機組可能不得不減小反推力或收起反推器以恢復方向控制;和

h) 結冰狀況(如適用)。

此外,著陸時效能檢查應考慮:

a) 跑道入口處的預計空速,包括不超過建議的最大最後進近速度的各種速度,同時考慮到在風和結冰狀況下可能的速度增加因素;

b) 批准的著陸執行包線內的溫度;和

c) 批准的著陸執行包線內的跑道坡度。

應就影響著陸距離的最低裝置清單和構型偏離清單專案提供適當的資訊。非正常構型的著陸距離也應包括在內。應根據與建議的飛機操作方法相一致的資料開展著陸距離評估。

在某些情況下,籤派時使用的假設並不充分,因此飛行機組需要評估目的地機場或備降機場的效能。需要在到達時計算所需著陸距離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 跑道狀況報告所報告的符合《空中航行服務程式 — 機場》(Doc 9981 號檔案)中所述程式的跑道表面狀況比籤派時假設的狀況更差;

b) 風況比籤派時假設的更差;

c) 跑道與籤派計算中使用的跑道有所變化;

d) 過多的執行進近速度增加因素;和

e) 航行通告表明跑道為“溼滑”的溼跑道,或所報告的制動作用低於“好”。

3、航路

如果飛機的質量超過根據飛行手冊所載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在航路上的淨飛行航徑資料,在沿航路的各點均符合以下兩段中任一段的規定所要求的質量,則不得開始起飛。淨飛行航徑在發動機失效後假定將著陸的機場上方 450 米(1 500 英尺)處有一個正坡度。所用的淨飛行航徑應根據沿航路預計的外界溫度確定。當氣象條件要求使用防冰系統時,應將其對淨飛行航徑資料的影響考慮進去。

在預定航跡兩側各 9。3 公里(5 海里)(橫向導航精度至少為 5 海里時)或 18。5 公里(10 海里)以內至少高出沿航路所有地形和障礙物 300 米(1 000 英尺)的淨飛行航徑的坡度應是正坡度。

淨飛行航徑應能容許飛機在巡航高度上繼續飛往可以著陸的機場。該淨飛行航徑在預定航跡兩側各9。3 公里(5 海里)(橫向導航精度至少為 5 海里時)或 18。5 公里(10 海里)以內,必須至少垂直超越沿航路所有地形和障礙物 600 米(2 000 英尺)。以下規定均適用:

a) 假定發動機在沿航段最臨界的一點失效;

b) 要考慮飛行航徑上風的影響;

c) 如果使用某種安全程式,可進行空中放油,放油量應確保飛機能夠飛到機場並有足夠的備用油量;和

d) 假定飛機在發動機失效後將著陸的機場應在預計使用時間達到適當的機場執行最低標準一架有三臺或三臺以上發動機的飛機在沿預定航跡的任何一點,與一個符合備降機場的距離規定並且可以安全著陸的機場之間不得超過 90 分鐘的飛行距離(以全部發動機的正常巡航功率或推力(如適用)),除非飛機符合以下關於兩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具體規定。

如果飛機的質量超過按照飛行手冊所載在航路上兩臺發動機不工作的淨飛行航徑資料容許飛機從假定兩臺發動機同時失效點繼續飛往符合備降機場著陸距離規定且可以安全著陸的機場的質量,則不得開始起飛。該淨飛行航徑在預定航跡兩側各9。3公里(5海里)(當橫向導航精度至少為5海里時)或18。5公里(10海里)以內,應至少垂直超越沿航路所有地形和障礙物 600 米(2 000 英尺)。所考慮的淨飛行航徑應根據沿航路預計的外界溫度確定。

當高度和氣象條件要求使用防冰系統時,應將其對淨飛行航徑資料的影響考慮進去。以下規定均適用:

a) 假定兩臺發動機在航段最臨界的一點失效,飛機在無風、標準溫度下、以正常巡航功率或推力(如適用)從該點飛往符合備降機場著陸距離規定且可以安全著陸的機場需要超過 90 分鐘的時間;

b) 淨飛行航徑在兩臺發動機失效後假定將著陸的機場上方 450 米(1 500 英尺)處有一個正坡度;

c) 如果使用某種安全程式,可按照下一段所述內容進行空中放油;和

d) 飛機在假定兩臺發動機失效一點的質量,應不小於包括足夠燃油的質量,燃油的量要足以讓飛機能夠飛往機場並在至少 450 米(1 500 英尺)的上空直接飛越著陸區,然後以巡航功率和/或推力飛行 15 分鐘。

4、復飛

儀表進近要求一個 2。5%的最小復飛梯度,公佈的復飛梯度可能會超過該值。如果公佈的梯度可以在沒有任何損失的情況下實現,則無需作進一步分析。為避免不適當的損失,可能需要對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情況下的復飛或中斷著陸進行超障分析。雖然沒有必要為每個航班、籤派或著陸質量限制評估進行這種分析,但如果需要,則應向飛行機組提供關於進行這種操縱的最安全方式的資訊。其目的是確定在需要復飛、中止著陸、中斷著陸時可採取的用於確保安全橫向地面航跡和飛行航徑的最佳選擇方案。為此,運營人可制定關於最能反映其操作程式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程式的分析方法和標準。

通常,公佈的復飛程式提供了足夠的離地高度。然而,在下列情況下可能需要作進一步分析:

a) 公佈的復飛有爬升梯度要求;

b) 跑道離場程式有一個公佈的最小爬升梯度;

c) 需要使用特別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起飛程式;或

d) 有些跑道是用於著陸而不是用於起飛的。

必須對復飛和中斷著陸進行區分。在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情況下,從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決斷高度(高)(DA(H))或這些高度(高)以上的高度(高)開始的復飛,通常可以按照公佈復飛程式飛行。從一個較低的高度開始的中斷著陸可能需要其他一些程式(例如,遵循與起飛所採用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程式相同的程式)。在任何情況下,當公佈的復飛程式不能安全地執行時,應告知駕駛員適當的行動方案。

如果沒有為跑道提供一發失效標準儀表離場程式,則可能需要制定一項特定的程式。此種研究需要考慮的方面包括:

a) 決斷高;

b) 飛機質量、進近速度和構型;

c) 外界條件,例如風和溫度;

d) 飛機加速能力;

e) 適當的超障標準(總飛行航徑上的裕度、超障高、轉彎梯度損失);

f) 飛機飛行航徑和程式終點(通常為最小超障高度、航路高度或某個等待定位點);和

g) 最大起飛和復飛推力時限。

標簽: 著陸  飛行  起飛  航徑  航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