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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6犯罪客體在界分此罪與彼罪中的作用 ——胡某飆車肇事案

作者:由 想起那句 發表于 動漫時間:2021-11-30

【問題提示】

犯罪客體作為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頗具爭議,可是從一些有爭議案件的處理情 況來看,有些情況下犯罪客體作為一個要件具有明顯的區分此罪與彼罪的功能

【案情摘要】

被告人:胡某,男,某大學學生。

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某駕駛經非法改裝的三菱轎車,與駕駛另一車輛 的同伴從杭州市江乾區機場路出發,前往西湖區文二西路西城廣場。途經文暉路、 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時,被告人胡某與同伴嚴重超速行駛並時有互相追 趕的情形。當晚20時08分,被告人胡某駕駛車輛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區大門口 人行橫道時,未注意觀察路面行人動態,致使車頭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由南 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譚某。譚某被撞彈起,落下時頭部先撞上該轎車前擋風玻璃,再 跌至地面。事發後,胡某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譚某經 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20時55分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 時50公里。經鑑定,胡某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84。 1公里至101。2公里之間, 其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案發後胡某親屬已賠償並自願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 計人民幣113。01萬元。綜合考慮各方面情況,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 某有期徒刑3年。

【分歧意見】

對於本案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公訴機關、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 人與法院的意見是統一的,但一些社會輿論認為應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要點提示】

犯罪客體作為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其界分此罪與彼罪的功能在我國刑法立法 和司法上均有體現。

【問題討論】

本案此罪與彼罪問題的解決,關鍵取決於犯罪客體要件功能的發揮。

從犯罪構成的其他要件來分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過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從本案的情況來看,胡某在 主觀方面顯然是過失,表現在胡某平時喜歡開快車,但其認為憑自己的駕駛技術能 夠避免事故的發生,案發當晚,胡某在超速駕車過程中未違反交通訊號燈指令,遇 紅燈時能夠停車,肇事時沒有注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而撞上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男 青年譚某,撞人後立即踩剎車並下車檢視譚某的傷勢情況,隨即撥打了 120急救電 話以及122報警電話,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這一系列行為反映了胡某肇事時主觀 上既不希望事故發生,也不放任事故的發生,對被害人譚某的死亡其內心持否定和 排斥態度,是一種過失的主觀心態。因而,胡某不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

那麼,胡某的行為到底是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 呢?從犯罪客體分類視角看,主要取決於這兩個罪名在犯罪客體一般分類上的內在 關係。基於這個關係,我們認為,胡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

從理論上看,犯罪客體有三種類型即一般客體、共同客體和直接客體,它們是 縱向的包含與被包含的層次關係。其中,一般客體的範圍最大,是所有犯罪共同侵 犯的犯罪客體,也是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的上位概念;同類客體的範圍次之,是某 類犯罪共同侵犯的犯罪客體,是一般客體的下位概念和直接客體的上位概念;直接 客體的範圍最小,是某個具體犯罪直接侵犯的犯罪客體,是一般客體和同類客體的 下位概念。基於各類犯罪客體的上述內在關係,所有具體犯罪都應同時侵犯了以上 三類犯罪客體。

就本案而言,胡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嚴重超 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並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整體法益,構 成犯罪;胡某的“飆車”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危害公共安全 這個同類客體方面的犯罪;胡某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上飆車,危害了 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並造成1人死亡的惡性後果,構成交通肇事方面的犯罪。

然而,在直接客體上,飆車行為並非僅僅危害了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還危害 了其他的一般公共安全。在經濟和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社會在急速發展的同 時,公共危險也在與日俱增,而飆車行為就是社會經濟技術急速發展與公共危險與 日俱增的重要表現。一方面,經濟技術造就了網路和遊戲的發展和繁榮,並由此造 就了沉迷於“極限颼車”、“颼車世界”等網路遊戲及其他的飆車族(跑車族);另一 方面,這些生活在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之間的飆車族(跑車族),在現實世界中尋找 虛擬世界的刺激和快樂時,公共危險也就與日俱增。在這樣的社會和心理背景下, 飆車行為縱然是發生在“道路”上,其危害的也並非只是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而 是類似於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是不特定多 數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因此,從直接客體上看,將飆車行為定性為交 通肇事罪並不準確。

從立法上看,雖然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同類客 體都是公共安全,但它們的直接客體是不同的,並由此發生法條競合關係。這個競 合關係表現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包含於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直接客體之中,即類似於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 方法的飆車方法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包括交通運 輸的公共安全。這樣,基於前者成立的犯罪,是普通罪;基於後者成立的犯罪,是 特別罪。按理論上的一般觀點,犯罪競合原則上應按特別罪優於普通罪的規則處理。 然而,就飆車肇事案件來說,交通肇事罪的直接客體不能包容飆車行為所侵害的直 接客體內容,因而並不能成立這裡的犯罪競合關係,只能以能夠包容其全部直接客 體內容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同時,因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直接客體的外延和內涵上, 均超越交通肇事罪,從而決定了犯前罪的社會危險性通常要大於犯後罪的社會危險 性,立法也因此針對二者設定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以踐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據 現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就“致一人死亡”的情形,若成立交通肇事罪,則 其應適用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成立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則其應適用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飆車行為所 危害的公共安全,不是一般的交通安全,而是帶有更大公共危險性的一般公共安全, 則在造成了過失犯罪所要求的危害後果時,就應對該行為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以踐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於本案,據判決書的認定,胡某 無視交通法規,案發時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沿途 時而與同伴相互追趕,在住宅密集區域的人行橫道上肇事並致人死亡,造成惡劣的 社會影響,犯罪情節嚴重。據此,胡某所危害的公共安全,不是一般的交通安全, 而是帶有更大公共危險性的一般公共安全。這一犯罪直接客體,決定了對胡某的行 為應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並應適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法定刑。

以上情況表明,犯罪(直接)客體要件的存在,對於正確定罪具有決定性意義, 並直接影響到案件的罪責刑相適應。從法理上看,正確定罪是準確量刑的基礎和前 提,只有正確定罪和準確量刑才能真正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相反,若定罪不正確就 必然會影響量刑的準確性,並導致案件處理上的罪責刑不相適應,甚至會誘導曲解 法律,使案件在處理上走向“一錯再錯”。本案的處理結果之所以引起廣泛質疑,特 別是其之所以如此曲解刑法關於自首的規定,就是因為錯誤地把胡某的飆車實害行 為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導致“一錯再錯

判決書及後續的法官釋法顯示,法院認定,雖然胡某肇事後及時報警並在現場 等候,但不構成自首;雖然胡某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鉅額經濟損失,但不足以減輕 其罪責,並終以交通肇事罪及其相應法定刑的最高刑,判處胡某有期徒刑3年。顯 然,如此拒絕認定兩個重要的量刑情節的做法是錯誤的。從自首制度在刑法中的地 位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來看,凡是符合立法設定的自首條件者,根據刑事立 法的規定,均應在法律上得到認可;在司法上,任何法院都不能(也無權)以任何 藉口或牽強附會的解釋,否定該制度的適用和剝奪當事者的此項權利。而且,立法 把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設定得低於一般過 失犯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並不是因為肇事者肇 事後需履行及時報警並在現場等候的義務,而是因為交通運輸的正當行為目的、肇 事所侵害的直接客體及行為社會危害性要小於一般過失犯罪。因此,一些法院認為, 把“肇事後及時報警並在現場等候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在法律上進行了重複評價。 顯然這是對自首立法的曲解。這一點,已受到學者的評判①,並被新近出臺的司法 解釋否定。就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而言,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4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 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在當前的量刑規範化改革中,更是把被告人出於真 誠悔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的情況,作為“積 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酌定量刑情節而必然影響量刑。②本案中,法院以胡某 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為由,否定了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這一重要酌定量刑情節 的作用,顯然是錯誤的。

上述錯誤的產生,主要在於法院在沒有完全、充分地考察本案行為所符合的犯 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片面地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把本案錯誤地認定為 交通肇事罪,進而導致刑罰適用上的“一錯再錯”。也就是說,將本案的犯罪行為及 其結果(致1人死亡)定性為交通肇事罪後,適用的法定刑只能是“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如此輕的法定刑(即使頂格適用)本就難以與惡劣的“飆車”行為及其情節相適應,為避免罪責刑不相適應及由此帶來的不良 社會效果,審判法院只得想當然地曲解立法的規定和司法的適用規則,迴避兩個重 要量刑情節的適用。

事實上,若把本案正確地定性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既沒有 “一錯”,也不會“再錯”。這不僅做到了定性準確和罪責刑相適應,而且能妥善處理 各種量刑情節。具體而言,依現行《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過失以危險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規定,在過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1人死亡的情況下,其行為定性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所應適用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定性為交通肇事 罪所應適用的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高一個檔次。在此檔次下, 參照當前量刑規範化的相關規則,認可並適用自首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法 定和酌定量刑情節,能夠恰當地作出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量刑 結果。

【討論歸納】

犯罪(直接)客體要件的存在,對於正確定罪具有決定性意義,並直接影響到 案件的罪責刑相適應。

【實務訓練】

請找一件爆炸或投毒殺人的真實案件,分析犯罪客體要件在案件定性中的作用。 要求格式規範、條理清晰、層次分明、有理有據、入情入理。

【延伸閱讀】

1。 石經海。論“飆車“的刑法適用。見:朱孝清,劉憲權,莫洪憲主編。2011 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論文集。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

2。 薛瑞麟。犯罪客體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標簽: 客體  胡某  公共安全  過失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