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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作者:由 中公法考 發表于 收藏時間:2023-01-08

我們知道所謂的訴訟就是打官司,就是指雙方當事人平等對抗,法院居中裁判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根據對抗的當事人不同,以及解決糾紛的性質不同,我們把訴訟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是指平等的主體之間對抗,法院居中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的權利義務糾紛;刑事訴訟是指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與被告人對抗,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有無和大小的糾紛;行政訴訟則是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對抗,解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問題的糾紛。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三大訴訟。在三大訴訟中,舉證責任是至關重要的,是我們法考必須要掌握的考點。在三大訴訟中,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最具特點,是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下面我們就詳細說一下:

在我國,行政訴訟法確立了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承擔主要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這使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明顯區別於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

行政訴訟確立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負擔舉證責任的原則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第一,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是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式中必須遵循“先取證、後裁決”規則的自然延伸。

第二,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有利於發揮行政機關的舉證優勢。

第三,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雖然行政訴訟中被告對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但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由原告提供證據的可能。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8條和《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行政訴訟中原告提供證據僅限於下列情形:

(1)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式中曾經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即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的履行不以原告申請為前提,如警察看到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公民,不依職權進行保護,即屬此情形。②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這是因為實踐中由於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再由原告承擔是不適宜的。

(2)在行政賠償、補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但是,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行訴法適用解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鑑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鑑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鑑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