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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薇偷逃稅金額巨大,為什麼不要坐牢?

作者:由 智橋金手指 發表于 收藏時間:2022-03-23

黃薇偷逃稅金額巨大,為什麼不要坐牢?

—— 企業刑事合規

劉方勇 劉建清 江西智橋律師事務所

【案例】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稅務部門經查證發現網路主播黃薇(網名:薇婭)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透過設立上海蔚賀企業管理諮詢中心、上海獨蘇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等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虛構業務,將其個人從事直播帶貨取得的佣金、坑位費等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企業經營所得,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收入,未依法申報納稅等方式偷逃稅款6。43億元,少繳稅款0。6億元。在稅務調查過程中,黃薇補繳稅款5億元,同時主動報告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涉稅違法行為。據此,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黃薇送達稅務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對黃薇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13。41億元。但未見相關司法機關追究黃薇的刑事責任。

問:黃薇偷逃稅款金額如此巨大,為什麼不要坐牢?

【分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對於首次偷逃稅行為,行為人只要主動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在本案中,黃薇透過所謂“稅務籌劃”未依法申報納稅;實施了偷逃稅行為,並且金額巨大。但是,由於黃薇系初犯,同時又主動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是於法有據的。

假如黃薇在規定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假如黃薇在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則等待她的就是牢獄之災。

【合規建議】

一、強化依法納稅意識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行業和領域,都必須嚴格遵從稅法、自覺依法納稅。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對各種偷逃稅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是現代國家維護稅法權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選擇。對此任何人都不得有僥倖心理。

二、謹慎對待稅務籌劃

近些年來,不少中介機構出於商業利益,打著依法避稅的旗號,為企業和個人進行所謂“稅務籌劃”。殊不知,在當下網路高度發達的大資料時代,不少稅務籌劃方案,都涉嫌偷稅漏稅,有的甚至已經嚴重違反國家刑法和稅法規定構成犯罪。因此,企業和個人在實施稅務籌劃時務必謹慎而為之。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