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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丟了怎麼辦?2020年,請參考今天這篇!

作者:由 久思財稅思思老師 發表于 收藏時間:2022-04-26

發票丟了怎麼辦?2020年,請參考今天這篇!

導讀:發票丟了怎麼辦?這個問題經常有人問。當下,稅務政策不斷變化,2019年11月後,發票丟失處理請參考今天這篇。

2019年10月31日發票管理系統2。0版上線,2019年11月1日《稅收徵管操作規範》、《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開始實施,這些對發票丟失管理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雖然發票丟失管理方面的有些檔案尚未作廢或修訂,但金稅三期中對應的模組已經修改或刪除,按照舊的規定在操作層面已經行不通。本文對新舊政策規定進行整合分析,以期對稅務幹部及納稅人的實務操作有所幫助。

  一、發票丟失不再需要登報作廢宣告

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發票丟失登報作廢宣告,取消後的辦理方式是:“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自此,無論丟失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都不需要再提交發票丟失登報作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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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透過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與原三十一條相較,刪除了“並登報宣告作廢”的規定。

專用發票丟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須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宣告”;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須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宣告”;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了登報要求。

發票丟了怎麼辦?2020年,請參考今天這篇!

  二、發票丟失仍需在發現當日辦理髮票掛失損毀報告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辦理髮票掛失損毀報告需要提交《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如果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還應提供《掛失損毀發票清單》1份。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三十一條)

《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發票遺失、損毀報告”規範

  三、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辦理掛失損毀報告資料精簡

根據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發票遺失、損毀報告”規範,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辦理髮票掛失損毀報告時,不再需要供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影印件。辦理髮票掛失損毀報告需要提交《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227號)目前仍未作廢,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2019年10月31日上線的發票管理系統2。0版獲取相關資訊,所以不再要求消費者提供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影印件。

【政策依據】

《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發票遺失、損毀報告”規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227號)鑑於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因此,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後,可採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式為:

(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影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四、發票丟失可能會被處以罰款

丟失發票,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並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儲存5年。儲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3號修訂)第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並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丟失專用發票,不再需要辦理《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無需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銷貨方納稅人已上傳發票明細資料的,購貨方納稅人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直接勾選抵扣或掃描認證;銷貨方無需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仍未作廢或修改,該檔案中關於銷貨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的規定不再執行,但是關於資料留存的規定依然有效。

【政策依據】

《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已刪除“一般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開具”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及賬聯影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六、專用發票丟失的處理建議

(一)應於發現當日書面向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辦理髮票掛失損毀報告需要提交《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如果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還應提供《掛失損毀發票清單》1份。

(注:這個從道理上要求報告稅務機關,是否報告,各有利弊,各位自行權衡)

(二)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如果符合首違不罰的規定,可免予處罰。

(三)憑影印件勾選或認證。銷貨方納稅人已上傳發票明細資料的,購貨方納稅人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直接勾選抵扣或掃描認證;銷貨方無需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

(四)憑證管理及資料留存

1。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及賬聯影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及賬聯影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2。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3。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七、普通發票丟失的處理建議

(一)應於發現當日書面向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辦理髮票掛失損毀報告需要提交《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如果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還應提供《掛失損毀發票清單》1份。

(二)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如果符合首違不罰的規定,可免予處罰。

(三)憑證管理及資料留存

1。可以取得證明的

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憑發票影印件入賬前,影印件上由原件儲存單位或者個人在複製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提供人簽章。

2。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

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列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政策依據】

《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8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作者 :李春梅/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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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久思財稅思思老師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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