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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理賠定損時的修換標準,變了!(9)

作者:由 勇說車險保險理賠 發表于 收藏時間:2020-10-25

車險理賠定損時的修換標準,變了!(9)

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因2020版的改革在9月19日已開始實施,新的商業險保單將全部按新條款執行,老的保單還是執行2014版的條款內容,因接下來的不到一年時間內,屬於新老版本條款的

“共存期”

。本篇開始,編者將逐一介紹並修正與2020版有出入的內容,及時進行更新,同時,將適時增加2020版條款的技巧性內容。

以下是之前釋出的內容,2014版中,車險理賠定損的約定內容是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14版)》第十六條的約定:“第十六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就是說,修換的標準是儘量修復,以修為主,能修的就要求修復處理,所以,理賠定損時,保險公司會和車主或修理廠談修復的問題。但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條款中,將該條款內容變了,變成了“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託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也就是說,刪除了“應當儘量修復”,它的潛臺詞就是說,完全有雙方協商確定,只要車主要求更換,保險公司就沒有不更換的理由,增強了車主的權利和在配件修換問題上的話語權;否則,可以有第三方進行評估,至於這個第三方評估的費用,保險法裡有明確規定,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有詳細介紹!

特此說明!

不過,雖然條款約定有利於車主,但編者認為,從社會角度出發,以及環保等大背景下,能夠修復的配件,還是儘量修復處理,可以讓保險公司進行適當補償,這完全是利國利民的事!

實踐中,編者預判,後續這類問題可能會逐漸增多,這也是法制化進行和公民自主意識、維權意識增強的必然結果。事實上,正是因為理賠中的修換問題存在,催生了一些行業和人員,同時也產生了一些社會問題,比如專門的配件外修公司,翻新配件在市場上濫竽充數等等情況,這些都是由於更換下的配件被重新利用產生的,就好比全損車被拍賣後,經過極其簡單的修理後,又重新流入市場,其實是一個道理!

車險理賠定損時的修換標準,變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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