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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遊樂園事故頻發,遊客安全如何維護?

作者:由 京法網事 發表于 收藏時間:2019-01-02

法官說法 ▏遊樂園事故頻發,遊客安全如何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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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近日,某遊樂園的一個遊樂專案發生故障,使遊客被懸在空中半個多小時。據報道,該遊樂園稱與一些遊樂裝置生產商簽署了保密協議,不能公開遊樂裝置相關資訊。然而,遊樂專案是一種消費品,遊客作為消費者,因參加遊樂專案而消費,依法享有知情權等權利,遊樂園應當保障遊客的安全。遊樂園為何頻發事故?遊客在遭遇事故後,應當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何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法官說法 ▏遊樂園事故頻發,遊客安全如何維護?

內外因作用下的事故多發地帶

遊樂園中的遊樂專案因其更高、更快、更刺激的特點迎合了現代人的生活追求而受到越來越多人群的青睞。但是遊樂設施的危險性也伴隨其刺激性而生,使遊樂設施的安全性受到重大考驗。

我國1994年頒佈了第一部關於遊樂設施安全的規定——《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1年實施的《遊樂園管理規定》詳細規定了遊樂場所的規劃建設、備案登記、安全管理及法律責任等內容,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將大型遊樂設施納入特種裝置目錄,2003年頒佈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了遊樂設施的製造、安裝、維修、使用、檢測等內容,2014年實施的《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中明確了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對使用的大型遊樂設施安全負責。可以看出,我國對遊樂設施的相關法條規定是比較豐富的,但是當下遊樂園安全事故仍然頻發,究其源頭,是受內外因作用導致的。

外因方面,遊樂設施的安全問題主要集中在遊樂設施的設計、製造和管理三個方面:一是國內的遊樂設施在設計上主要追求刺激性從而更有市場、更快實現盈利,但是缺乏人性化因素考慮,例如不同年齡層、不同身體狀態等因素在設計時沒有區別對待;二是一些沒有生產資質的廠家違法生產遊樂設施並出售,產品質量不過關,導致遊樂設施安全效能缺乏保障,使用過程中存在隱患;三是遊樂設施經營者管理不善,沒有依法進行遊樂設施安全使用警示、定期維修檢查各種設施是否正常執行。內因方面,遊樂設施屬於機器裝置,其效能受使用週期和使用年限的限制,自身會產生無法避免的故障,需要人工定期維護,將裝置故障引發的損失降至最低。

遊客安全大於保密協議

遊樂園發生事故後,以簽訂保密協議為由拒絕正面回答事故發生原因,這種做法侵害了遊客安全。“遊客安全”有兩層含義:一是遊客的“安全感”,二是遊客的“安全狀態”。遊客的“安全感”是遊客體驗遊樂專案的放心程度,如果遊客對遊樂設施發生事故抱有畏懼之心,加之經營者缺乏合理解釋和引導,則遊客不敢嘗試體驗遊樂專案。遊客的“安全狀態”需要遊樂園經營者用定期檢查遊樂設施效能和執行狀態的實際行動來保障。遊樂園發生事故後,應當及時公開事故原因、主動查詢問題並解決問題才能營造遊客“安全感”、保障遊客“安全狀態”。

此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規定了九項消費者的權利,包括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等。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遊樂園經營者應當依法在遊樂設施上標註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等知識,指導遊客理性消費。遊客作為消費者,在參與遊樂專案過程中,其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依法應當受到保護。當遊樂設施發生故障後,遊樂園經營者不得隱瞞實情,應當告知遊客事故發生原因,及時公開故障內容等資訊,不能僅以該內容與廠家簽訂保密協議或以商業秘密等排除遊客的知情權和安全權。在商業秘密與公眾知情權兩者存在一定衝突時,應當堅持平等協商、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兩者的利益平衡,而做出取捨。

公眾對於商業秘密的忍受範圍是有一定合理限度的,如果損害達到了比較嚴重的程度,特別是侵害到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時,那麼顯然應該保護公眾知情權利益。如果遊客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遭受損失,依法享有求償權,可以要求遊樂園經營者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多措並舉鍛造安全“金鐘罩”

面對遊樂園事故頻發,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權責界定,從而提高遊樂設施安全使用水平,保障遊客的合法權益。

一是遊樂園經營者要建立定期檢查機制和資訊公開體系。遊樂園經營者應當做好遊樂設施執行檢查和日常維修,在人流量密集的時段和時間節點提高檢查頻率,定時、定點、定人維護遊樂設施安全效能。同時,依據《特種裝置行政許可分級實施範圍》將大型遊樂設施製造分為A、B、C 三級的分級規定,建立遊樂設施資訊公開體系,告知遊客大型遊樂設施的級別和工作原理、遊樂設施的生產商、生產日期、維護週期和檢測情況等資訊,保障遊客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二是監管部門依法履行源頭監管職能和執法職能。《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大型遊樂設施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後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並對其製造、安裝、改造、修理質量負責”。監管部門應當在遊樂設施的設計和製造環節中把好“質量關”,嚴格限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遊樂設施,堅決查處不具備生產資質的廠商,對照法條內容對遊樂園經營者履行執法職能。

三是實施遊樂設施第三方責任保險制度,增強遊樂園的事故賠付能力。“遊樂設施第三方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遊樂設施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時,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一種責任保險。在美國,遊樂設施安全監督管理除了法律法規和政府監管之外,還實行“第三方參與,社會化管理”,由中立組織消費產品安全委員會,以及眾多遊樂設施行業協會、保險機構等參與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事項中。我國的行業協會中立性不夠,引入第三方保險機構處理遊樂園安全事故,能夠及時補償被保險人或受害人的損失,儘快消除事故影響。

四是遊客應當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遊客在參與遊樂專案時,應當主動了解遊樂設施的注意事項和安全保護措施,自覺遵守乘坐遊樂設施的規則。一旦發生事故,要注意保留事故現場證據,以便跟遊樂園經營者提出賠償要求時使用。

作者:羅佳 編輯:謝偉輝

注:圖片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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