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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打官司要多少錢?在香港請律師要多少錢?

作者:由 李徵濤-保險律師 發表于 收藏時間:2016-02-22

數年前,我因為工作的原因,和香港的法律界人士有了比較多交往,也瞭解了一些香港和內地法律工作上的異同。今天借這個問題我就來擺一擺,在香港打官司這個話題,包括香港打官司要多少錢?在香港請律師要多少錢?是不是必須請律師上庭?香港有沒有類似內地的法律援助制度等等,反正想到哪兒寫到哪兒哈。

在普通人印象中,香港打官司要花很多很多的錢,似乎一般老百姓就打不起官司。其實這個觀念,也對,也不對。因為香港打官司,其實就訴訟費(案件登記費)這一塊來說,便宜到你無法想象:不要就九萬八,也不要九千八,只要1045港幣,而無論案件金額有多大!

在香港,要提起民事訴訟,一般有兩種方式:傳訊令狀和原訴傳票,絕大多數案件都是以傳訊令狀方式提起的。而對於傳訊令狀方式提起的案件,和內地迥然不同的是,香港法庭僅僅是是固定收費1045港幣一件案子,而不是像內地一樣,按案件的金額來收費。

那一件案子,律師要收多少錢呢? 換句話說,律師要工作多少個小時呢? 這個答案真沒準,因為要看對方是否出庭,是否答辯,開庭幾天……。對,你沒看錯,是開庭幾天!內地法庭開庭通常當天就結束了,多數情況下半天就OK,但是香港法庭開庭一個星期到兩個星期都是常見的。我大概說個最簡單的情況,就是對方不出庭不答辯不上訴,三不的情況下,原告方要出多少律師費:

第一步,原告總得找律師諮詢吧,諮詢的目的請律師對案件進行一個整體的評估,然後律師給出意見,這個官司是否值得起訴,有沒有勝訴的可能等。因為香港法律的制度本身就有遏制濫用司法資源的作用(具體怎麼來起作用的我後面講),所以在起訴前這一步是少不了的,律師在這一階段會工作最少3小時,多的話可能20小時以上。

第二步,如果原告決定起訴,那麼就是律師開始寫各種起訴的準備檔案了,這個階段,大概10個小時是最低的了。

第三步,起訴以後,如果被告不出庭,不答辯,那麼法庭作出缺席判決,這個就是最簡單的事情了,律師工作時間大概10-20小時就可以結束了。當然,如果對方叫了抗辯書和應訴書,那麼後續程式就正常展開,律師按實際工作時間收費了,這個就無法給出一個預計。

這樣,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一個最簡單的案子,律師最低要工作23個小時,按一般3000元一個小時的收費標準,那就是6。9萬港幣!

那這裡又有一個問題,如此高昂的律師費是誰來承擔?像內地一樣,是各人自己承擔自己的律師費嗎?

不,香港是由敗訴方來承擔對方的律師費的!所以,這個制度對濫用司法資源有很明顯的遏制作用。內地有些案子,明明白白就是應該賠多少錢的,但是我們經常聽到這句話:“你去告我噻!”。這句話是不是很耳熟?特別是在交通

事故處理

過程中,很多案子,在判決之前其實雙方都清楚,應該怎麼賠,賠多少。問題是肇事方就不賠,還很囂張地說:“你去告我噻,法院判多少我的保險公司就賠多少!”。

這要是在香港這種法律制度下,肇事方除了賠償交通事故應該賠的那部分,還得自己掏對方的高額律師費。這就讓很多法律關係簡單明瞭的糾紛,根本走不到訴訟這一步。

繼續,那萬一敗訴了,對方說律師費是多少就是多少了嗎? 也不盡然。如果勝訴方故意抬高律師費用,那麼敗訴方可以申請法庭對該筆費用進行鑑定。這個時候,勝訴方的律師就必須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工作時間和歷史收費標準。通常,法庭對律師費的評估結果,會比實際支付的律師費低20%-30%左右。也就是說,敗訴方只需要承擔勝訴方7-8成的律師費即可。不過就這樣,敗訴方也得付給對方最少8-10萬的律師費(簡單案子,雙方都到庭的情況下)或者更高。不過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這個案子雖然敗訴,但是這個訴訟是確有必要進行的,否則難以查清事實,釐定責任,這種情況下法官會酌情考慮律師費的分配,而非完全由敗訴方承擔。

那麼,如果我有錢任性,明知不可能勝訴,反正有事沒事去法院起訴別人玩可以嗎?或者我明明在說謊,卻偽造證據,企圖欺騙法庭,把謊言判定為事實可以嗎?為了節約司法資源,香港法律制度對這種情況仍然不可容忍。首先,對這種一方明顯沒有道理的行為,法院會直接判懲罰性的律師費用,即敗訴方將承擔勝訴方的全部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證據保全費用,專家證人出庭交通費誤工費食宿費等。且這個費用不可申請法庭評估,沒得少。典型的案子是龔如心的遺產案子。龔如心2007年去世後,按其遺囑,由華懋慈善基金繼承她的遺產。結果,一個毫無關係的商人陳振聰冒了出來,說龔如心在2006年就把全部遺產留給他了,並開始了漫長的訴訟過程。一直到2010年,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陳振聰敗訴,並需要支付3億港元的懲罰性訴訟費。

然後,還有一個可能,就是勝訴方的律師費由敗訴方的律師行來承擔。對,就是律師行來承擔。這種是為了懲罰那些無事生非的律師,把原本無需訴訟的糾紛,為了收取律師費而鼓動當事人去起訴的行為。這也讓香港律師在接案子的時候,也會很謹慎地審查案子的實際情況,給出正確的法律意見,而非一味鼓動當事人去打官司。

那不是沒錢的人就不能去打官司了嗎?非也。香港和內地一樣,有法律援助制度,不管你是不是香港人,只要你的財務資源不超過港幣29萬,那麼你就可以向香港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什麼叫財務資源?就是你可動用的全部資產,計算方式是將你的可動用月收入乘以12,再加上包括銀行存款,現金,股票,投資性物業,保單能貸款的價值等一切資本資產。當然,自己住的住房不計算在資本資產內。而可動用月收入呢,並不就是你的全部月收入了,而是你的月收入減去你的固定支出(無子女的扣減6170,有一個需要供養的人扣減10570,兩個供養人扣減13810,最多可以扣減25350港幣)。

好吧,我知道上面的計算方式會讓很多人頭暈的。換而言之,在成都一個三口之家,夫妻雙方總的月收入只要低於8800人民幣(10570港幣),並且兩口子的車子,現金,存款,除開自己住的房子之外的房產,股票,投資等一起加起來沒超過24萬人民幣(29萬港幣),那就有資格申請法律援助了。注意,如果申請人刻意隱瞞自己的收入和資產,被發現以後將會面臨刑事指控和追繳費用。

那在香港打官司,是不是必須請律師呢?也不是。香港法庭是許可當事人自己來參加訴訟的,並且有一個機構叫“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如果你月收入低於5萬港幣,該中心會提供免費的民事訴訟法律程式諮詢,教你如何打官司。但是,該機構提供的幫助僅僅限於程式問題,不會就具體案件的是非曲折進行評論,也不會提供具體的法律意見。

既然在香港訴訟成本如此高昂,有沒有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呢?比如像內地的調解?當然也有。不同的是,香港的調解,不是在法院,而是由專門的調解機構進行的,並且還不少,既有官方的,也有私人的。就大多數情況來說,調解比訴訟所需費用少得多,過程也快很多。根據我手頭的2014年的統計資料,大約有45%的案件達成的調解協議,其中44%的案件達成的是全面調解協議,也就是糾紛徹底平息,另外1%是達成部分調解。平均來說,調解一個案子耗時4小時,平均一個案子的費用為1。29萬港幣,計算下來就是3000元一小時。這個小時費用和律師費持平,但是耗時要短很多,所以整體費用也便宜很多。和內地一樣,如果調解不成,調解過程中雙方的言論均不可作為法庭證據使用,所以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可以暢所欲言,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香港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因為很明顯,調解機構不是法院,不具有強制權。但是如果有一方不遵守調解協議,另外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該協議。

接下來該說說什麼呢? 說說律師吧。香港有律師,大律師,資深大律師。看上去這三種律師應該是一條線吧?先當律師,然後升級為大律師,最後升級為資深大律師。其實不然。

香港的律師本來就分律師(也叫事務律師)和大律師(也叫訴訟律師)兩種,互相不是一條線的,你學大律師出來就是大律師,哪怕第一天上工那也是大律師。相反,事務律師哪怕做到了白髮蒼蒼那也只是律師,只要他沒放棄自己事務律師的身份,那也不能叫大律師。不過他可以放棄事務律師的身份,重新實習,加入大律師工會,成為大律師。只有大律師和資深大律師才是一條線上的,大律師過一定年限(一般是10年以上),表現優異,並且由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委任,才能升為資深大律師。資深大律師在以前那就叫御用大律師,在香港迴歸以後才改稱資深大律師的。

那事務律師和大律師的區別在哪裡呢?

其一,大律師原則上不直接和當事人發生關係,只接受事務律師的委託,相當於律師的律師。所以當事人只能直接找到事務律師,然後事務律師認為如有必要,才會委託大律師。

其二,以前,事務律師不能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出庭的,要在這兩個法院出庭,必須再委託一個大律師。現在略有改變,事務律師滿足一定條件也可以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出庭了,但是不允許和大律師一樣戴假髮。多數情況下,這兩個法庭裡還是大律師出庭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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