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前借錢給他人有借條和匯款記錄能要回來不?
因為時間久遠,所以寫的借條就要考慮
訴訟時效
問題了。
訴訟時效是什麼?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所以對於借錢不還這個問題來說,訴訟時效是非常關鍵的。
那麼我們要怎麼計算有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而民事訴訟時效為三年,也就是說從借條約定的還款日期起開始計算3年。如果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從出借人主張權利,也就是催還之日起開始計算。
另外,需要注意一點的是,即使過了訴訟時效,也是可以起訴的,只不過如果被告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話,很有可能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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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有沒有過訴訟時效,沒有過訴訟時效就可以起訴要回
要看借條上有沒有還款期限,是不是超過訴訟時效,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是比較麻煩的。在訴訟時,時效抗辯是要對方主動提出的,如果對方不提出時效抗辯那麼還是有勝訴可能的。當然也有補救的辦法,比如在超過時效後,對方仍然同意還款,這樣是可以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給予支援。
有借款人簽字確認的借條和匯款記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形下,基本上可以認定借貸事實發生。
至於能不能要回來,這個屬於“結果性”的問題,沒有人能給你確定的答覆。
即使法院判決你完全勝訴,但是對方就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確認的義務,哪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方仍舊耍無賴不予償還,則您借出去的錢相當於沒有要回來。
所以訴請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援是一個問題。
訴請最終能不能得到對方的履行,又是一個問題。
從訴訟風險的角度說,您提到了“很多年前”,所以這個訴訟最大的風險是“訴訟時效”的問題。
如果借條上沒有約定最遲還款期限,你在催要的過程中也沒有明確最後還款期限的話,則視為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你有權隨時要求對方履行,這種情形下,你不用擔心時效的問題。
如果借條上明確約定了最遲還款期限,則你需要看看,這個時間是否距離現在超過三年以上,如果超過,則需要擔心時效的問題。
如果借條上雖然約定了還款期限,但是你不斷的向對方催要欠款,且保留了催要借款的證據,如微信或電話錄音等,則訴訟時效不斷中斷,你看看你最後一次催要的記錄距離現在是否滿三年,如果超過,則你要擔心訴訟時效的問題。
所以,現在,無論訴訟時效是否超過,建議您透過微信、電話錄音等方式向對方催要欠款,催要的過程明確金額,如果對方表示願意還款,則訴訟時效中斷,您可以立刻提起訴訟,無需擔心訴訟時效的問題。
如果實在聯絡不上對方,則不管是否過了訴訟時效,都建議您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是自己的權利,如果不使用,訴請永遠不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援。
最後,願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