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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塵線上監測裝置需要強制檢定嗎?

作者:由 未來之璐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2-11-10

最近讀到一個環保局敗訴的行政訴訟案例挺有意思,訴訟的起因是某縣環保局以煙塵線上監測裝置測得的超標監測資料,對某企業進行處罰。

某企業認為,超標監測資料不能作為處罰依據,原因有兩個:(1)超標線上監測資料是在測量儀器帶故障執行期間測得的,屬於異常資料;裝置供應商也向環保局作過報備,環保局對帶故障執行的事實是知曉和認可的。(2)監測所用的煙塵儀器未依據《計量法》檢定,監測資料是無效資料。

法院經審理認為:1987年5月28日,國家計量局以[1987]量局法字第188號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其中第51項包括:“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量儀、粉塵測量儀”等環境監測裝置,均屬於強制檢定的器具。煙塵線上監測裝置即煙塵測量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原告作為被處罰人據此

對線上監測資料真實性提出異議,被告環保局對上述辯解未予以合理排除,在無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徑行以未經強制檢定計量器測出的資料認定原告違法,違反了計量法的相關規定,且缺乏資料的準確性,

故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足,認定超標排放,事實不清,於2020年8月12日作出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環保局敗訴的主要原因是:超標線上監測資料因線上監測裝置未經強制檢定,且無其他證據印證等原因,無法作為定案依據。

換言之,這個案例中的線上監測資料沒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線上監測裝置處於正常執行狀態;線上監測資料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

不過,這個判決所依據的1987年5月28日國家計量局以[1987]量局法字第188號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在2019年11月4日已被《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2019)廢止了,2020年10月26日《目錄2019》又被《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2020)所替代。

本案所涉的超標排放違法行為是在2018年發生的,當時《目錄1987》仍然在施行。依據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裁判應當依據《目錄1987》判定本案中煙塵測量儀是否需要強制檢定。

這個案件並不是依據《目錄1987》勝訴的孤例。原告濮陽市華龍區利民牆材廠不服被告濮陽市華龍區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被告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案,原告一審勝訴,其中一個重要依據也是《目錄1987》。

如果這些案子發生在2019年11月以後,那麼,一個重要的裁判依據就沒有了。

因為,2019年釋出的《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煙塵測量儀從「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降格為「型式批准」,使用過程中不再需要強制檢定。《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2020)也保持了這個分類。

雖然煙塵線上監測裝置不再需要強制檢定,但線上監測資料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還是需要滿足上述兩個條件,萬變不離其宗。

標簽: 檢定  強制  1987  線上  監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