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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貨車限行區域有調整 新能源也限行

作者:由 眾卡之友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2-11-27

為保障城市物流配送車輛便捷通行,推進城市物流配送綠色高效發展,促進瀘州市經濟發展,從6月1日起,由瀘州市公安局、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瀘州市商務和會展局、瀘州市交通運輸局四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強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通行及停放管理的通告(試行)》(簡稱《通告》)實施,試行期兩年。

瀘州貨車限行區域有調整 新能源也限行

《通告》規定對瀘州市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城市物流配送車輛分時、錯時、分類通行及停放管理進行調整,具體事宜為:

一、城市物流配送車輛的界定:城市物流配送車輛特指報請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參照《瀘州市城市共同配送車輛選型技術指南(試行)》規定塗裝“城市物流配送”專用標識的貨運機動車輛。

二、通行及停放:城市物流配送車輛按照《關於調整城區貨車限行區域及給予新能源貨車便利通行的通告》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通行。在確保安全和不妨礙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確需停靠作業的城市物流配送車輛允許在“配送車輛臨時停靠”專用停車位臨時停靠裝卸貨物,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

三、停車費用優惠:停車費用優惠:

貼上有“城市物流配送”專用標識的物流配送車輛在“配送車輛臨時停靠”專用停車位內停放時給予停車費用優惠,燃油配送車輛停車費用減半,新能源配送車輛停車費用全部減免

四、專用停車位使用:“配送車輛臨時停靠”專用停車位只供城市物流配送車輛使用,任何時間內禁止其他社會車輛佔用。

五、後期因施工、交通管制等其他客觀情況需對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通行及“配送車輛臨時停靠”專用停車位做出調整的,以其現場實際情況為準。

六、違反本通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同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城區交通秩序,確保交通組織與城市建設發展相適應,服務瀘州市經濟發展,推進新能源貨車發展,從6月1日起,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於調整城區貨車限行區域及給予新能源貨車便利通行政策的通告(試行)》實施,試行期兩年。

按照《關於調整城區貨車限行區域及給予新能源貨車便利通行政策的通告(試行)》規定,對瀘州市江陽區、龍馬潭區貨運機動車通行方案進行分割槽、分類、分時調整,具體事宜為:

1、燃油貨車限行方案調整

(1)輕微型燃油貨車

輕微型(車長小於6m,總質量小於4500kg)燃油貨車放寬通行時間,夜間(21:00-07:00)不再限行(江陽路、龍透關路、酒城大道、沱江一橋、沱江二橋、長江大橋、國窖大橋除外),允許輕微型燃油貨車經瀘州市城區道路進入城區。白天(7:00-21:00)按照入城證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2)中型、重型燃油貨車

中型、重型(車長大於等於6m,總質量大於等於4500kg)燃油貨車放寬通行時間,夜間(21:00-07:00)不再限行(江陽路、龍透關路、酒城大道、沱江一橋、沱江二橋、沱江三橋、長江大橋、國窖大橋除外);白天高峰時段:07:30-09:00,11:30-12:30,14:00-15:00,17:30-19:00禁止城外貨運車輛進入城區,已經進入城區的貨車要求立即駛離,不駛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申領和使用規定》進行處罰,白天其他時段則按照入城證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2、新能源貨車限行方案

(1)新能源貨車的界定

本通告中的新能源貨車特指辦理註冊登記懸掛了新能源專用號牌的新能源貨車。

(2)輕微型新能源貨車

對廂式、封閉式的輕微型(車長小於6m,總質量小於4500kg)新能源貨車不限行(長江大橋除外)。

(3)中型、重型新能源貨車

對中型、重型(車長大於等於6m,總質量大於等於4500kg)新能源貨車,與中重型燃油貨車限行方案一致。夜間(21:00-07:00)不限行(江陽路、龍透關路、酒城大道、沱江一橋、沱江二橋、沱江三橋、長江大橋、國窖大橋除外),白天高峰時段:07:30-09:00,11:30-12:30,14:00-15:00,17:30-19:00禁止城外貨運車輛進入城區,已經進入城區的貨車要求立即駛離,不駛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申領和使用規定》進行處罰,白天其他時段按照入城證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3、限行區域

(1)東面:以小市半邊街路口為界。

(2)南面:以長江大橋橋南路口為界。

(3)西面:以城西二環路以東為界。

(4)北面:以龍馬大道以南為界。

(5)同時,對於已辦理入城證的入城貨運車輛:禁止在城區停車場點以外的地方停車待貨;禁止在城區從事廣告宣傳活動。

4、其他規定

(1)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2) 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調整部分城區道路功能和客運車輛通行線路的通告》關於貨運車輛限行部分同時廢止。

(3)瀘州市原發布的其它城區貨運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4)後期因環保督促檢查、施工等其他特殊原因實施的其他交通管制,以其具體通告為準。

(5)違反本通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標簽: 貨車  00  瀘州市  車輛  物流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