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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小案例合集(八)

作者:由 厚大法考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19-08-27

#法考小案例#36

張三發現後面有一個黑影,以為是仇人,於是開了一槍把“仇人”打死了。後來發現不是仇人而是自己的親爹,並且他爹不是被打死的,而是被嚇死(特異體質)的。本例中,張三的行為如何評價?

#法考筆記# 本題是2007年的一道真題。本例中,張三既構成物件錯誤,又構成因果關係錯誤。對於物件錯誤而言,無論是根據法定符合說還是具體符合說,結論都一樣。對於因果關係錯誤而言,大家在做題的時候,為了簡化難度,可以記住一個結論,只要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一般都不排除故意。 因此,本例中沒直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既遂)。

#法考小案例# 37

例1:張三給李四吃安眠藥,想把他給吊死,結果發現李四不是被吊四的,而是被藥死的;例2:張三準備了一瓶毒藥,想把李四毒死,結果李四來到張三的房間,看到毒藥,覺得很香,瓶子著寫著“專為我的好朋友李四準備的禮物”,李四喝了一口,被毒死。這兩例中,是否存在認識錯誤?張三的行為分別應如何評價?

#法考筆記# 劃重點啦:例1中,張三主觀上想殺人,客觀上想殺人,完整的故意殺人罪(既遂);例2中,張三主觀上想殺人,客觀上也殺了人,但在刑法中,因果關係指的是“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一般認為,預備行為與危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在例2中,張三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考小案例#38

甲有一頭牛,交給乙屠宰,發現牛黃一枚,牛黃歸誰所有?甲有一個貝殼做成一道菜,乙撬開貝殼發現裡面有一顆珍珠,珍珠歸誰所有?張三是某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農村的徒弟所有權歸集體),土地上已經收割的莊稼,歸誰所有?張三把房子賣給李四,房子已經交付但尚未進行過戶登記,此間,李四將房子出租獲得租金2000元,租金歸誰所有?

#法考筆記# 劃重點啦:原物和孳息,孳息所有權的取得,原則為“原物歸誰,孳息歸誰”,如在前兩例中,原物仍歸家,因此產生的孳息(牛黃和珍珠)扔歸甲所有;後兩例為此原則的例外,例3中,土地上的孳息,所有權歸用益物權人,所有,土地上已經收割的莊稼,歸甲所有;例4中,在買賣情況下,孳息的所有權看“佔有”而不看所有,因此,租金歸李四所有。

#法考小案例#39

甲乙兩人去打架,甲拿著刀往被害人身上一砍,沒有砍中被害人,結果把同夥的手給剁斷了。根據我國通說觀點,甲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法考筆記#劃重點啦:我國通說認為,成立正當防衛既要有防衛意識,又要有防衛行為。防衛意識又分為防衛認識(認識到壞人壞事在發生)和防衛意志(想要做一個好人);本例中,甲客觀上雖然有防衛行為,但主觀上缺乏正當化意圖,即想要做一個好人。屬於典型的偶然防衛,按照我國刑法的通說觀點,偶然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法考小案例#40

甲的水杯子借給了乙,後乙又將該水杯子處分給李四。問:1 若乙將水杯子賣給李四,李四在該水杯上的權利與甲在該水杯上的權利是什麼關係? 2 若乙將水杯子出質給李四呢?

#法考筆記# 今日份法考筆記,為大家總結張翔老師針對“物權對抗”的後果的兩句口訣:1 一物之上,若所有權與所有權產生對抗,則其中一個所有權消滅;2 一物之上,若他物權與所有權產生對抗,則他物權成為所有權上的一個負擔,即他物權附著在所有權上繼續存在。 因此,1問中,李四善意取得所有權,甲的所有權消滅;2問中,李四善意取得質權,質權仍然存在與水杯之上。

標簽: 李四  法考  張三  所有權  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