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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北海“資本運作”傳銷女“老總”獲刑並罰42.5萬元

作者:由 李旭反傳銷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2-09-11

反傳防騙熱線6月4日獲悉,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5月28日二審宣判一起“資本運作”傳銷案。一審期間,被告人周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四十二萬五千元。

廣西北海“資本運作”傳銷女“老總”獲刑並罰42.5萬元

2012年間,被告人周某某經陳某某(已判刑)介紹來到北海市區,在繳納69800元加入傳銷組織後,成為陳某某的下線。隨後,周某某發展了姜某2、毛某3、羅某1(均未到案)三人成為其下線。

所謂“資本運作”,是一個傳銷組織,無任何商品和服務,以投資國家高回報專案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或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五個層級,其中最高階為A級老總,A級老總又分為Al、A2、A3、A4老總,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升為A級老總的人員開辦個人名下銀行卡領取老總工資。

廣西北海“資本運作”傳銷女“老總”獲刑並罰42.5萬元

2019年3月,周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北海警方刑事拘留。截至案發,周某某名下已直接或間接發展了下線29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並已經達到老總級別。

原判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組織、領導以投資國家高回報專案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鑑於周春銀的家屬代其繳納部分罰金,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周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根據法律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標簽: 某某  傳銷  老總  參加者  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