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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國外知名品牌商標變身權利人向商家發難

作者:由 縷聰 發表于 書法時間:2022-08-12

● 隨著商標註冊程式最佳化、註冊週期縮短、註冊成本降低、註冊資源減少,以傍名牌為目的的商標惡意申請行為時有發生,以轉讓註冊商標牟利而非實際使用為目的的商標囤積註冊行為大量出現

● 當前我國商標法律制度對於惡意搶注界定仍未明晰,同時對於搶注行為的後果性規定僅僅為駁回申請或是宣告無效,無法有效地對惡意搶注者進行懲罰與警示

● 遏制電商領域的商標搶注行為,不僅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事情,還需各部門多方合力綜合治理。司法若能夠證明屬惡意註冊,就應不支援侵權定性,不支援賠償,讓這種人無利可圖

被代購帶火了的那些國外品牌,正在國內掀起一股商標被惡意搶注的熱潮。

沒有人確切地知道這種流行趨勢始自何時,但近年來利用搶注商標進行惡意投訴的“知產流氓”們,已然在賺得盆滿缽滿的同時,將這種套路練得駕輕就熟。

只是“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當“李逵”——國外的權利人現身時,那些敏銳獲知哪些國外品牌受歡迎又尚未在國內註冊商標,從中嗅到商機,在國內搶先註冊類似商標,繼而向相關品牌的國內代理商索賠的“李鬼”們,難免就要現出原形。

《法制日報》記者獲悉,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知名寵物食品品牌“百利本能”的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在阿里巴巴公司及進口百利貓糧品牌方的幫助下,法院認定代理商申某不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與此時間相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官網公佈《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方面稱,此舉旨在透過完善商標法律法規,最佳化商標申請註冊、使用和保護等制度,形成遏制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行為的長效機制。

嗅到商機搶注商標,主觀製造侵權糾紛

在寵物界,美國的“Nature’s Variety”及旗下子品牌“Instinct”系列寵物食品頗受歡迎,並以對應中文名“百利”“本能”在中國市場廣為人知。

在淘寶搜尋“百利本能”可以看到,近500元價格不菲的貓糧,在很多天貓店的銷售量都多達數百件,其受歡迎程度可見一斑。

不過,與它在中國市場的暢銷所不匹配的是,這個品牌所有人美國MI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MI公司)在中國註冊了“Nature’s Variety”“Instinct”等商標,卻未將“百利本能”字樣註冊為商標。

這讓同樣經營貓糧生意的馬某嗅到了“商機”。其公司於2015年11月30日提交了第18463413號“百利本能”的商標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1類動物食品、動物飼料等商品上,2017年1月7日獲准註冊。

有了“註冊商標專用權”這一尚方寶劍在手,馬某公司踏上了“維權之路”,銷售量比較大的商家往往是他的維權物件。在淘寶上售賣美國百利本能系列貓糧的申某,就是其中之一。

2017年6月,馬某公司認為申某侵犯其涉案商標專用權,對申某的淘寶店向淘寶進行投訴,並訴至法院。對於這突如其來的“侵權”糾紛,手握百利品牌方授權證明的申某懵了,不僅產品被下架,損失很大,且面臨鉅額索賠。畢竟,馬某公司言之鑿鑿:MI公司可授權他人使用有專用權的“Nature’s Variety”“Instinct”商標,但無權授權他人使用已由其他主體在中國合法註冊的“百利本能”等商標。

在阿里巴巴和律師的幫助下,申某有了思路:其在馬某公司申請涉案商標之前,已在先銷售MI公司“百利本能”產品並使用“百利本能”商標,並在產品介紹頁面載明瞭該產品來源於美國。“我們對於‘百利本能’中文商標的使用,是基於MI公司已註冊的英文商標,應該不構成侵權。”申某稱。

儘管申某的主張沒有獲得一審法院的認可,但在上訴到二審階段後,二審法院綜合考慮申某關於“百利本能”的在先使用情況、使用行為的正當性以及其使用行為不會為普通消費者正確識別被訴侵權產品的來源製造障礙等因素,對馬某公司所提申某構成侵害其“百利本能”註冊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援。

蓄意投訴索賠不斷,多款名牌相繼中槍

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國外商標遭搶注、國內代理商在平臺遭惡意投訴索賠的第一起案例。

防曬霜Coppertone“水寶寶”的生產商拜耳集團也曾深受其擾。“太陽和波浪”“男孩和衝浪板”是拜耳自2011年便開始在“水寶寶”上使用的標識。李某在2016年7月將上述標識部分搶注為商標,並於當月對“水寶寶”產品發動大規模、持續性的投訴。

據瞭解,李某在投訴期間,一方面透過QQ聯絡拜耳集團分銷商,稱可以提供付費撤訴服務;另一方面,在與拜耳集團接觸的過程中,李某還準備以70萬元一個商標的高價向拜耳轉讓兩個搶注的商標。

不堪其擾的拜耳集團,在阿里積極配合、提供惡意投訴者相關線索的情況下,將李某訴至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李某因惡意投訴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賠償拜耳集團經濟損失70萬元。

近年來,像百利、拜耳這樣的國際知名品牌,在國內被搶注商標的情況,並非個案。

2016年7月,韓國第一大化妝品集團愛茉莉太平洋旗下知名品牌Hera在北京開出首家專櫃,宣佈正式進入中國市場。但遺憾的是,Hera在中國並不能以“赫拉”這個中國消費者已熟知的名稱進行銷售。因為“赫拉”中文名稱已經遭到搶注,“Hera”不得不改名為“赫妍”。此外,日本防曬品牌ANESSA、韓國彩妝品牌ETUDE HOUSE、美國護膚品牌KIEHL’S,在品牌LOGO或中文名稱上均遭到了國內品牌的搶注。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方面稱,隨著商標註冊程式最佳化、註冊週期縮短、註冊成本降低、註冊資源減少,以傍名牌為目的的商標惡意申請行為時有發生,以轉讓註冊商標牟利而非實際使用為目的的商標囤積註冊行為大量出現。“這些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破壞營商環境,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並強烈呼籲應儘快予以遏制。”

惡意搶注屢禁不止 有效規制尚需時日

為什麼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屢禁不止呢?

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黃武雙教授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與“既有法律規定確實不是那麼清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對惡意搶注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制規則有很大關係。他特別提到,我國在對“在先使用”的保護上設定了限制條件,即同時要求有一定影響。

在黃武雙看來,應該為註冊商標設定限制,即必須要有使用意圖,“如果註冊時還沒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等,可給出一定的寬限期,超過寬限期即可透過一定程式對商標權予以剝奪”。

廣西智慧財產權發展研究院院長齊愛民教授也提出,當前我國商標法律制度對於惡意搶注界定仍未明晰,同時對於搶注行為的後果性規定僅僅為駁回申請或是宣告無效,無法有效地對惡意搶注者進行懲罰與警示。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董炳和認為,在現行商標法(2013年修改)之下,被搶注者有較為充足的法律手段來應對惡意搶注,但有兩個比較嚴重的不足:其一,對於搶注者已經申請或獲准註冊的商標,被搶注者只能阻止其註冊或使註冊無效,卻無法主張將此商標轉移給自己。其二,無論是商標異議、撤銷或無效宣告,都是“陣地戰”的打法,在電商環境下以及其他時限性很強的場合下(如展覽等)就難以奏效。

此次制定《若干規定》,已經在完善制度上開始發力。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有關負責人坦言:“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雖然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等概括性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還缺乏具體依據和標準。考慮到商標法修改週期較長,短期內難以快速遏制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故借鑑專利領域非正常申請行為規制措施,起草本部門規章,以期充分運用現有法律制度,重申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立法宗旨,加強政策引導,有效解決現實問題,併為今後修改完善商標法奠定基礎、積累經驗。”

《若干規定》明確了八大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如摹仿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搶先申請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重複申請且明顯具有不正當目的、短期大量申請註冊明顯超過合理限度、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等情況,均一一在列。

電商平臺陷入兩難,亟須多方發力共治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惡意搶注商標者的投訴處理,平臺正陷入一個尷尬的境地。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認為其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類似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也有體現。

這意味著平臺一旦接到有證據的權利人通知,必須第一時間下架,否則將承擔連帶責任;而一旦商品下架,又會給合法商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這也是惡意搶注及投訴者能暢通無阻的背後原因。“我們一天僅投入運營的費用就是10萬元左右,下架對我們造成的損失太大了,還不如給這些人賠幾千塊錢呢。”一位淘寶店主告訴記者。

董炳和說,商家除了配合權利人別無選擇,“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商標法對於在先使用的保護規定,只能適用於被搶注商標的在先使用人,電商平臺無論作為直接侵權人還是間接侵權人,都難以援引該款作為抗辯。同時,電商法、侵權責任法規定了電商平臺有采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的義務。在此情況下,電商平臺為了有效控制法律風險,在遇到有商標註冊人來投訴時,最合理可行的做法是先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的義務。要求電商平臺冒著違反法律風險來配合被搶注者,不具有商業上的合理性”。

阿里巴巴法務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為給商家營造更好的營商環境,阿里已經建立起一套相應的規則和措施,對搶注商標的“知產流氓”惡意投訴行為進行監控和識別,“透過技術賦能和多元共治的途徑,解決搶注商標進行惡意投訴的治理問題”。

黃武雙稱,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需要完善,其苛以電商平臺的責任過重。黃武雙同時認為,遏制電商領域的商標搶注行為,不僅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事情,還需各部門多方合力綜合治理,“在網際網路投訴中,‘刁民’居多,他們搶先註冊商標,甚至一人就註冊成百上千個,卻從不生產,但常常都在打官司。對此,司法若能夠證明屬惡意註冊,就應不支援侵權定性,不支援賠償,讓這種人無利可圖”。

標簽: 商標  搶注  註冊  惡意  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