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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殺人只被判幾年,不應該償命嗎?判刑的依據是什麼?

作者:由 zss 發表于 農業時間:2019-04-15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以刑罰。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對此,法學家指導案例網中所收錄的最高人民法院所釋出的故意殺人罪典型案例對此有很直觀的解釋。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物件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3)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處罰。

故意殺人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1、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觸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4、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5、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6、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7、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說白了就是看你是出於什麼目地 如果是惡意或者報復社會的心理,肯定要從重處罰。如果有別的因素,法院會依據案情處理,不管什麼情況,自己都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生命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