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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倫理

作者:由 社工研究所長 發表于 農業時間:2020-03-02

倫理是專業發展的必要條件,現今發展較為成熟的專業均已制定了倫理規範或倫理守則,作為專業人員執業時自律與保障服務物件權益的準則。專業人員,如律師、醫師、護理師、教師及相鄰專業的臨床心理師及諮詢心理師等均有倫理守則,可做了解與比較。

臺灣於1998年頒佈了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將臺灣的社會工作推向一個有證照制度規範的專業地位,讓社會工作師同時擁有專業的權利及義務。1998 年頒佈了十八條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每個條文之後都有說明該守則之意義,正式規範社會工作應遵守的倫理。該守則精簡扼要,與其說是社會工作者的行為指引,不如說是倫理原則的宣示倡議。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應由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制定,該會於2002年正式成立,2004年起進行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修訂,於2008年3月28日核定新版倫理守則並沿用至今。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重點有“核心價值”,“倫理原則”,“倫理衝突”,“倫理守則”的六個部分。現行倫理守則共三章30條。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定義社會工作和服務物件,標明核心價值及倫理原則以及倫理衝突時之優先原則。核心價值為人性尊嚴;倫理原則為尊重、關懷、正義、堅毅、廉潔、守法、專業;倫理衝突時應以保護生命為最優先考慮原則。第二章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有六大部分,分別是社工師對案主、對同僚、對實務工作、作為專業人員、對社會工作專業以及對社會大眾的倫理守則,其中分別是: (1)對案主的倫理守則,重點在:案主優先、自我決定、告知義務、專業關係、合理收費、隱私保密。(2) 對同僚的倫理守則,重點在:合作尊重、資源整合、專業信任、倫理申訴。(3) 對實務工作的倫理守則,重點在:資源分配、專業技能、忠實記錄、轉介服務、合理工作、權益保障。(4) 作為專業人員的倫理守則,重點在:自我成長、包容異同、注意言行、參加公會。(5)對社工專業的倫理守則,重點在:專業形象、專業實踐、專業分享、專業制度。(6) 對社會大眾的倫理守則,重點在:社會福利、倡導公益、保護弱勢、公平正義、權益保障。第三章附則,主要說明違反的處置以及守則修訂的程式。

社會工作倫理與

其他行業倫理的特色比較

絕大多數助人專業倫理規範都有“前言”或“總則”說明訂立的意義、目的、內容,除律師、醫師以外,均有基本準則的標明。“服務物件”依不同專業有特定稱呼,如律師的委任人,醫師的病人,護理師總稱服務物件,教師是學生,心理師是當事人,社工師是案主。只有律師和醫師特別有專章列出與“主管或執業機關的關係”,律師是“與司法機關間”,醫師是“與醫療機構間”;有專章規定“與本專業人員的關係”,律師是“律師相互間”,醫師是“醫師相互間”。有“紀律專章”的是律師、醫師及教師(自律守則)。有專項提及“專業成長”的是護理師、諮詢師(教學與督導)。有“研究與出版”專項的是臨床心理師和諮詢心理師。

在醫學倫理中,有四原則:行善。不傷害是源自效益論;自主和公正源自義務論。生命倫理是醫療相關專業共同的關注焦點。醫療倫理教育已納入正式醫護養成教育及探討教學方法,較社會工作要來得早。醫學中心設立倫理委員會及倫理諮詢委員等機制,是社會工作或社會福利機構可思考效法的。律師以社會正義自詡,是最早成立倫理守則的專業,但專業特質是為委任的當事人爭取權益,收取費用與同業間的攻防,以爭取訴訟的勝利,使得律師倫理在民眾的觀點中有所質疑和矛盾;其與社會工作師以社會公益下的案主權益維護及協助,且多數不對弱勢案主收費有所不同。心理師對於專業關係及作業流程十分嚴格,其與社會工作重視系統、看重與案主的良好關係建立、重視人在情境中容納多元價值與意見等有所差異,相較之下,社工師似乎顯得更人性、更具彈性。根據以上對比,我可以發現醫學、律師、心理師三個行業的倫理守則與社工守則的不同之處。

然而,在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制定之後,更重要的是倡導。讓社工師、社會工作者、社會福利機構以及社會大眾認知、認同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同時也由各方面來檢視守則的合宜性及未來修訂作參考。

標簽: 倫理  守則  社會工作  專業  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