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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最後通牒)狀告中科院李老師侵害作品署名權

作者:由 教無良導師做人 發表于 農業時間:2019-04-28

2019年4月25日,時間已近延長審限後的最長期限,法官不得不下判決書了,我接到二審法官助理來電。電話裡,該助理反覆詢問我相似的問題,她是希望從我嘴中得到如下答案:劉X已提交的郵件證據即為劉X希望法院調查郵箱和所在伺服器並取證的證據。這樣,表面上二審法官就可以理所當然地無視我的調查取證申請書了(事實上,按著作權法第35條,李導應當就得到合法授權後才發表論文承擔舉證責任。法官應當讓李導舉證,如果李導無法舉證,則判我勝訴。關於是否考慮我的調查郵箱及伺服器的申請,這本身並不對本案判決結果有影響,只對是否會查清哪位學校工作人員篡改了我高研院郵箱有影響。)。然而,我向該助理給出了否定的答案。在我表示還有話要說的情況下,該助理立即粗魯並失望地掛了電話。

(1.26最後通牒)狀告中科院李老師侵害作品署名權

該助理此舉已徹底暴露了二審法官易嘉讓助理來電錄音取證的意圖以及易嘉明顯包庇李導的立場。話不多說,撰寫庭後補充意見,做最後通牒。

2018滬73民終XXX號

上訴人劉X 與 被上訴人李XX

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一案

上訴人庭後補充意見(七)

尊敬的易嘉法官:

本人現發表如下庭後補充意見。

一、 對一審事實認定上的錯誤和程式錯誤再做如下補充

之前已對一審事實認定上的錯誤和程式錯誤做了大量介紹。鑑於邵勳所犯錯誤罄竹難書,現再做補充。

1.1關於趙XX的證人證言

在一審判決書中第七頁第六行,引用了趙XX的部分證言,並以此作為判決依據,據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已經認可了趙XX的證人證言的效力及真實性。但就趙XX的證人證言,上訴人認為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第一,趙XX當庭陳述內容並未全部記錄在庭審筆錄中,未記錄的內容中存在重要事實被一審法院忽視。

一審法院就本案一審時,分別於2017年11月1日、2018年2月28日以及2018年3月8日組織了三次庭審,其中2017年11月1日的庭審中證人趙XX及證人趙永慧出庭作證。雖然,趙XX的庭審陳述雖已製作了書面筆錄,但上訴人在庭審中對趙XX進行了諸多提問、歷時近20分鐘,而筆錄記載內容存在節選、記載不全的情況。據上訴人回憶,邵勳法官向趙XX詢問論文排序第一和第二的兩位作者右上角都標有“1”,最後兩個作者右上角標星號,且所有人來自同一個單位的情況下,上角標“1”代表什麼意思時,趙XX回答:代表排序第一、第二這兩位作者是論文的共同第一作者。趙XX的該表述與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上標“1”的觀點存在明顯出入。

如果一審法院認為趙XX的證人證言效力無任何疑問的情況下,那麼趙XX在庭審中陳述了、又未能記錄在筆錄中的觀點也應當予以認可,故上訴人在一審中主張的李XX就涉案論文署名順序的允諾也應當予以認可。

第二,趙XX對於學術界署名順序的陳述

2017年11月1日的庭審中,法官向趙XX問及學術界對於署名的規則時,趙XX稱“中科院、大學對作者署名有相應檔案。最核心的是誰貢獻大誰做第一作者,導師為通訊作者”。另外,庭審中被上訴人李XX反覆確認他是上訴人的導師。又,上訴人遞交的國家標準局釋出的《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一文附件中以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的材料作為參考件。

依趙XX表述的署名規則,如果李XX是上訴人的導師,那麼應當作為通訊作者;如果李XX不是上訴人的導師,那麼應當以貢獻度大小予以確定第一作者。而,李XX在錄音表達了“趙、孫作了通訊作者,無法成為第三名通訊作者”的事實,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其一,李XX成為第一作者違背了“導師應當是通訊作者”的常規,因此李XX稱“拿了這篇文章、之後補償”完全合理、符合邏輯,印證了上訴人對於李XX口中“補償”的解釋——李XX因違反常規奪走了上訴人作為第一作者的身份而對上訴人的許諾。其二,趙XX、孫XX成為通訊作者與李XX成為第一作者之間存在密切關聯性。李XX、趙XX、孫XX都是涉案論文的既得利益者,在論文形成期間趙XX是上訴人的導師、孫XX是上訴人所在院校的副院長,而在本案處理過程中,趙XX作為李XX的證人做了大量的虛假陳述,且上訴人的高研院郵箱中與孫XX的郵件不翼而飛,令人對其中的關聯產生疑問。對於上述兩點,一審法院不僅沒有考慮到,更是沒有批准上訴人的申請進行印證。

第三,趙XX證言的中立性

2017年11月1日的庭審中趙XX在陳述證言時基本處於低頭照本宣科的狀態,不符合直接言辭原則。上訴人於庭審時向一審法院提出要求趙XX不要照本宣科,但未能得到採納。

2017年11月1日的庭審中,上訴人問趙XX“摻雜的方式誰設計的”,趙XX答“這是簡單的設計操作,不是獨創性的”。然而,上訴人已就涉案論文中的摻雜方式申請了發明專利,上訴人是第一發明人,並得到了智慧財產權局的批准、上訴人已獲得發明專利,確認了該摻雜方式具有獨創性。

又,2017年6月25日上訴人與李XX的錄音中,李XX稱“老趙當時和你(上訴人劉X)鬧得很僵,越鬧越僵……”,說明上訴人與趙XX存在個人矛盾。

除了上述三點,還有諸多情況可以佐證,趙XX的證人證言不中立,應當予以排除。趙XX的證言,不僅做了虛假陳述(表示上訴人的方案是簡單設計操作、不具有獨創性),也體現了其個人與上訴人存在敵對情緒,根據證據規則應當不予認可。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未有充分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認可了趙XX的證言,並直接摒棄了印證上訴人觀點的部分、將對李XX有利的言辭引用到了判決書文中,有誤。

1.2關於2017年11月1日庭審錄影缺失的問題

一審法院分別於2017年11月1日、2018年2月28日以及2018年3月8日組織本案的庭審。2019年4月15日,上訴人本人至貴院查閱了一審的全部庭審錄影,但一審法院僅儲存了2018年2月28日的庭審錄影。

2017年2月22日,最高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影的若干規定》,該規定於2017年3月1日施行。該規定中載明: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影,庭審錄影自宣佈開庭時開始,至閉庭時結束,負責錄音錄影的人員應當對錄音錄影的起止時間、有無中斷等情況進行記錄並附卷。

2017年10月9日,一審法院向上訴人寄送傳票,傳票中載明:傳喚事由“開庭”,應到時間“2017年11月01日下午14時00分”。一審法院理應就2017年11月1日的庭審進行全程錄音錄影並附卷,但一審法院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影的若干規定》。而該規定是最高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制定,該規定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部分,具有程式法的效力。一審法院未依照規定製作並儲存2017年11月1日的庭審錄音,已經構成程式性錯誤,該錯誤直接導致上訴人對證人趙XX、被上訴人李XX等人的庭審真實表述無法進行核實。

故,上訴人認為,一審程式有誤,請貴院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1.3關於上訴人調查其高研院郵箱所在伺服器的請求

上訴人透過高研院的郵箱(liuX@sari。ac。cn)向孫XX傳送過兩封郵件,對涉案論文的署名順序提出異議。庭審時,上訴人提交了其中一份郵件的內容(儲存在上訴人電腦的foxmail中的收件箱)予以佐證,並要求一審法院開具調查令給上訴人的代理人查詢該學籍郵箱中的具體資訊。而,一審法院收到上訴人申請後,未答覆上訴人是否批准、亦未向上訴人代理人開具調查令的情況下,直接由法官本人至中科院就學籍郵箱進行了勘驗,結果並無上訴人提及的郵件。隨後,上訴人又向一審法院提出至中科院學籍郵箱所在伺服器處調取相關材料的申請,並提示一審法院“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伺服器的內容最短可儲存六個月”請儘快批准。但,一審法院並未對此作出答覆後即作出一審判決。

上訴人認為,在上訴人就一審法院至學籍郵箱的勘驗記錄提出合理懷疑後【2018年2月28日的勘驗筆錄以及庭後補充意見中具有明確記載】,不僅沒有合理答覆,更直接作出判決,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程式性錯誤。

1.4 另一處2018年2月28日開庭的庭審筆錄中被漏記的重要口供

透過調閱2018年2月28日開庭的庭審錄影後,上訴人發現有重要口供未被記錄於筆錄中。關於原告提的問題:“為什麼要補償,請正面回答。”被告方說:“論文的署名具有客觀性,不具有討價還價的協商的餘地,否則有違科學的嚴謹性。學校與通訊作者對此負責。因此,我們不必回答這個問題。”言下之意,是學校與通訊作者確定的署名順序,這與李XX另一個說法“所有作者共同確定署名順序”完全不同。關於發表涉案論文終稿是否得到上訴人許可,以及署名順序是否得到上訴人許可,是本案的焦點之一。然而,被告方的重要口供“學校與通訊作者對此負責。因此,我們不必回答這個問題。”被漏記。

上訴人依此作如下推定:邵勳與趙XX、孫XX串通,透過指使書記員漏記重要口供,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讓原告敗訴,並且銷燬對趙XX和孫XX不利的證據。

二、一審法官邵勳已觸犯刑法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和枉法裁判罪,請貴院及時處理

如之前庭後意見所述,一審法院的邵勳法官已觸犯刑法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且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已達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標準。

希望貴院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對邵勳的行為做出稽核,對其性質做初步認定,並及時移送相關偵查部門處理。

以免貴院辦案人員涉嫌觸犯刑法濫用職權罪。

三、對二審法院來電通話做的補充

2019年4月25日 15:15,有一位自稱是易嘉法官助理的女士用電話021-58951988撥打了上訴人的手機XXXXXXXXXXX(3分1秒),反覆詢問上訴人母親發給上訴人商量如何向孫XX表達對署名順序的異議的郵件是否與上訴人發給孫XX的郵件一樣。上訴人明確地做了以下表示:1)它們是不同的,因為上訴人母親與上訴人往來的郵件只是草稿。2)上訴人發給孫XX有兩封郵件,一封是2018年2月28日作為證據提交的孫XX回覆上訴人的郵件,還有一封是上訴人向孫XX明確表達了對署名順序的異議,但孫XX未做回覆。由於上訴人Foxmail只儲存了收件箱中的郵件,所以上訴人這裡並沒有孫XX未做回覆的那封郵件。此時,法官助理直接表示要掛電話了。上訴人做了明確的表示:

“不要掛電話,我還沒說完!”

此後,法官助理立即結束通話電話。這個倉促的掛電話的聲音,透露了電話另一端失望的氣息。上訴人在此將電話裡未盡事宜做以下補充:

1)因為上訴人給孫XX發郵件表達了對署名順序的異議,但這封郵件隨同其他上訴人在2018年2月28日提交的諸多科研報告證據被刪除了(上訴人已在上訴狀和庭後意見中多次表達了,已有證據可證明上訴人的中科院郵箱裡的郵件證據大機率在一審法院勘驗前被他人照著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目錄進行了刪除。),所以向二審法院遞交了申請書,申請對liuX@sari。ac。cn郵箱和該郵箱所屬伺服器進行調查取證,確認郵箱是否被他人篡改。

2)李XX、趙XX、孫XX要發表涉案論文,應依法先獲得上訴人的授權。對此,貴院應當讓他們舉證,而非學習邵勳法官的思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對署名順序提出了異議,就視為上訴人同意了署名順序(試問,某銀行發來簡訊表示要將你全部存款劃歸他人,你未回覆該簡訊,則應當視為對該銀行行為的同意?)。

任何人,只要良知未泯,即使不懂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也不會用邵勳法官的思路審案、判案。

3)如果貴院意圖通過錄音取證,就應當讓上訴人把話說完,以保證證據的完整性。否則,將有損國家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形象。

四、枉法裁判者必將得到審判

上訴人原本相信教職人員是有底線的。孰料,數名教職人員竟然當庭恬不知恥地做大量虛假陳述。更有甚者,冒著觸犯刑法的風險,篡改上訴人高研院郵箱證據。

上訴人原本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所以耗費大量時間,整理並遞交了幾百頁證據和庭後意見。孰料,法院不但視而不見,而且處心積慮為李XX逃脫罪責。

上訴人由於本訴訟,長期過度操勞,已身心俱疲,將不得不進行常年的休養以恢復健康。

在此,上訴人做最後的善意提醒:

1)本案二審判決書上將載有辦案法官的大名。

2)法官對審理案件的質量終身負責,出現問題後不能因為時間、崗位和職務變化而免責。

3)上訴人願意付出下半輩子的光陰追究所有相關責任人的所有責任,決不姑息!

4)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枉法裁判者終將得到審判。

5)是青史留名,還是被釘上歷史的恥辱柱,請做出慎重的選擇。

此致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

上訴人劉X(署名):

2019年 4 月 28 日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

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2次會議、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9次會議透過)

為依法懲治瀆職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五條,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另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1.26最後通牒)狀告中科院李老師侵害作品署名權

欲知後事如何,請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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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上訴人  xx  一審  庭審  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