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流程和程式有些什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徵收程式進行了調整,將
原來的“告知、確認、聽證”三步程式調整為“調查、評估、
公告、聽證、登記、協議”。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例》進一步細化了徵地程式和要求,特別是增加了徵地預公
告程式以及對搶栽搶建不予補償、對阻撓徵地由法院強制執
行、對侵佔徵地費用給予行政處罰和賠償等新的規定。
01
預 公 告
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
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採用有
利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
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釋出,預公告時間不少於十個工
作日。
02
開 展 土 地 現 狀 調 查
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
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
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03
開 展 社 會 穩 定 風 險 評 估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
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
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徵地的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參
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徵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04
擬 定 徵 地 補 償 安 置 方 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
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
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
安置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土地
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物件、安置方
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05
公 告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
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
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徵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
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
容。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自徵
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
收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
部分不予補償。
06
聽 證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徵地補
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
會情況修改方案。
07
登 記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
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08
籤 訂 協 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
情況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
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制定。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
明。
09
申 請 徵 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規定的徵地前期工作後,方
可提出徵收土地申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
府應當對徵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
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徵收土地
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式進行審查。
10
發 布 徵 收 公 告
徵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准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
當自收到批准檔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徵收土地
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釋出徵收土地公
告,公佈徵收範圍、徵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
未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
定,並依法組織實施